念斌案一审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榕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女,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南赖村29号.系被害人俞攀、俞悦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涵,男,汉族,2000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南赖村29号。系被害人俞攀、俞悦弟弟。

法定代理人丁云虾,女,系俞涵之母。

委托代理人念保敏,男,住福州市马尾限山1号。

被告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平潭

县沃前镇沃前村沃前54-1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

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坚方、陈群,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刑诉[200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验员范丽红、林建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的委托代理人念保敏、被告人念斌及其辩护人何坚方、陈群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

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

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进矿泉水瓶掺水后倒入丁云虾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

铝壶中,剩余的半包鼠药及装鼠药矿泉水瓶丢弃在附近的竹筐里。当天下午,陈炎娇

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煮鱿鱼,傍晚丁云虾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当晚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食用了稀饭、鱿鱼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

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俞攀、俞悦心血尿液中检出含氟乙酸

盐鼠药,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丁云虾的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

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念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

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提供

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视听

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诉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念斌赔偿俞攀、俞悦死亡赔

偿金492480元、丧葬费15621元、医疗费3000元、尸体冰冻费16100元、交通费2000元;赔偿丁云虾医疗费2047元、护理费1337。32元、误工费168。66元、伙

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赔偿俞涵医疗费3580元、护理费1337。32元、

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540270。3元。

被告人念斌辩称:起诉书的指控不属实。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使其在侦查机关作了有

罪供述。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会见他因为公安人员用眼睛瞪他,所以他作了有

罪供述。

被告人念斌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念斌投毒动机的产生,以及进城购买鼠药和投放鼠

药的全过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念斌作出无罪的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念斌与被害人丁云虾,均租用被害人陈炎娇在平潭县沃前镇沃前

村沃前17号房屋开水果、食杂店。2006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念斌看见快走到他的食杂店门口的顾客,转向进了丁云虾的食杂店,故对丁云虾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从家中拿出一包老鼠药将其中的一半用矿泉水瓶中加水溶解后,倒入

丁云虾放在与他人共用厨房的铝壶中。当天下午,陈炎娇用该铝壶中的水帮丁云虾煮

鱿鱼,傍晚,丁云虾又用该铝壶中的水煮稀饭。晚饭时,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

丁云虾、陈炎娇、念福珠分别食用了稀饭和鱿鱼而相继中毒。其中,被害人俞攀、俞

悦因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丁云虾的陈述:2006年7月27日早上、中午她家没有煮饭,直到当天下午,陈炎娇用铝壶中的水帮助她捞煮鱿鱼,傍晚她用铝壶中的水煮稀饭。当晚,她与

俞攀、俞悦、俞涵、陈炎娇、念福珠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她

租住在平潭县沃前镇红鹤酒家对面(即沃前17号)开水果、食杂店。

2、被害人陈炎娇的陈述:2006年7月27日早上、中午丁云虾家没有煮饭,直到当

天下午,她用铝壶中的水帮助丁云虾捞鱿鱼。吃晚饭时她有吃3只鱿鱼,她女儿念福

珠也有吃丁云虾家的鱿鱼。当晚,她与俞攀、俞悦、俞涵、丁云虾、念福珠相继中毒,

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念斌与丁云虾开水果、食杂店的店面均是向她租的。念斌比丁云虾先租几个月。她家一楼天井是她与丁云虾共用的厨房,念斌可以自由出

入该天井。

3、被害人念福珠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她吃了丁云虾家的鱿鱼。晚上,她和俞攀、

俞悦、俞涵、丁云虾、陈炎娇相继中毒,其中俞攀、俞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4、被告人念斌的供述:他租陈炎娇的房子开食杂店有两年,丁云虾比他晚租几个月。丁云虾店中卖的物品与他卖的几乎一样。大约在2006年7月初左右,他在城关县医院东侧吴老师的食杂店批发了几条香烟之后,在小商品市场门口的路南边,从一个摆地

摊卖鼠药的老头那里买了两包老鼠药和一盒蟑螂药。老鼠药用塑料薄膜纸包装,大约

两指宽,直接可以看到里面的麦糠和米,米糠样颜色,两包1元。蟑螂药钢笔帽那么大,也是1元钱,外包装盒印有一只蟑螂。2006年7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有个

30多岁的男人从红鹤酒楼出来,快到他的食杂店门口时,突然转向走到丁云虾的食杂店,他很气愤。27日凌晨1时左右,他去房东一楼大厅的水井打水,经过丁云虾灶台时,看见丁云虾的煤灶上有一个铝制的提水壶,突然想在丁云虾的提水壶里投放老鼠药,教训一下丁云虾。于是他到自己的店里找了一个“娃哈哈”牌矿泉水空瓶,往里灌

了2厘米高的水,倒入半包老鼠药,经沉淀后,打开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因怕弄出

响声被人听见,就将矿泉水瓶子的口,对着提水壶的口,把溶解后的鼠药灌进提水壶中。之后返回店内,先将剩下的半包老鼠药和矿泉水瓶子,扔进垃圾筐里后,再去洗手。他进出丁云虾的厨房都是从他的店与大厅连接的门出入,他从天井返回店时,手

抓过门把。被告人念斌对案发现场以及买鼠药的地点均进行了指认。

5、证人杨云炎的证言证实人2004年11月份开始,他一直在小商品市场门口卖老鼠药,上午在路北边摆地摊,下午在路南边虾强箱包店门口摆地摊。他卖的老鼠药,是

先将氟乙酰胺加水溶解后加入大米浸泡、晾干后再加入麦皮等混合,之后,装入透明

的塑料薄膜袋中,用火封口后出售。公安人员已将他用于配制鼠药的碗、盆和塑料薄

膜袋等工具扣押。他卖的蟑螂药一种是有用塑料小瓶装的粉剂,像笔帽样大小;一种

像白粉笔那样的画笔;再一种就是装在玻璃小瓶中的粉剂。老鼠药1元钱两包,杀虫

剂和蟑螂药1元钱1瓶。

6、证人张勇、洪惠强、杨建平、张伟文证言均证实卖老鼠药的老头,大约一年前就

在卖老鼠药。上午在路北边摆地摊,下午在路南边吓强箱包店门口摆地摊。

7、证人吴凤英的证言证实前20多天,也就是7月1日左右下午,念斌有到他的店里拿香烟。

8、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从杨云炎家提取并扣押了碗、塑料盆、铁盆、麦糠等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