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23个核心问题.docx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6ae163c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c.png)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公证强制执行_法律规定(3篇)
![公证强制执行_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ade5513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43.png)
第1篇一、引言公证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强制执行作为公证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务案例,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公证强制执行概述(一)公证强制执行的定义公证强制执行,是指公证机构在当事人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证强制执行的条件(一)债权文书合法、有效公证债权文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 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债权债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当事人申请公证1. 债权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2. 被执行人同意接受公证强制执行。
(三)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应当对债权文书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
四、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一)申请执行1. 债权人持公证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 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执行。
(二)执行措施1.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2.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措施;3. 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三)执行完毕1. 债权人债权实现;2. 执行完毕,法院出具执行证明。
五、公证强制执行的实务解析(一)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前,应当对债权文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审查内容包括:1. 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2. 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材料;3. 债权债务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9c8ef189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3.png)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强制执行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履行。
然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常常面临各种挑战,需要我们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
1. 执行难: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
法执行。
2. 执行周期长:从起诉到最终执行,时间长,效率低下。
3. 缺乏有效手段: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如知识产权、网
络资产等,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
4. 执行成本高:强制执行可能
带来高额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加重当事人负担。
二、建议
1. 加强司法协助: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的合作,提高对逃避
执行者的惩戒力度。
2. 优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
效率,减少拖延。
3. 技术创新:探索运用新技术如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提高对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的执行效率。
4. 降低成本:
合理设定执行费用,并考虑提供一定的费用减免政策,减轻当事人
负担。
5.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执
行程序的理解和配合度。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
正和权威。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f5e73a2583c4bb4cf7ecd165.png)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这项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一定的误区,影响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本文拟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适用条件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此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下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法学论文《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若干问题探讨》。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7ecfed452d380eb63946d48.png)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是连接我国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创新性设计,其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仲裁机关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一起构成目前我国可以径行对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的四大来源。
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确定性强、执行效率高、对抗性弱等特点;与仲裁机关仲裁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分布广泛性、执行效率高、事前救济性等特点;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专业性强、组织规范程度高等特点。
在这四种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能够实现对民商事交易风险和纠纷的提前预防,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为倡导诚实守信和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在丰富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引导社会诚实守信原则的树立,增强公证机关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实践表明,我国的强制执行公证仍然是一项急待落实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期望对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一)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偏低关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问题争论已久,争论的结果就是导致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没有将双务合同囊括进来,同样的问题还适用于担保合同。
最终导致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偏低,这也是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长期以来发展比较缓慢的原因之一。
(二)公证机关不积极公证机关对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业务不积极。
以陕西省某公证处为例,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对工作经历、公司章程、曾用名、个人银行存款、学位学历、未受刑事处分、公民死亡以及亲属关系等进行公证,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公证并不积极,也很少向外界推荐此种类型的公证,从而使得这种类型的公证被“束之高阁”。
(三)签发执行证书缺乏“质证”程序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缺乏“质证”程序。
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制度问题探析
![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制度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d2d81f2e580216fc700afd6b.png)
,
关键词 : 强制执行公证 ; 债权债务 关系: 诉讼 对 于强 制执行公 证制度 问题 ,我们 可以从其 个 阶段来分 别研究 : 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阶段 、 公证处签发执 行证 书阶段 、 法院强制执行 阶段 。
一
履行债务 , 债权人 向公证处 申请签发执行证 书 , 公证处一般采取 的做法 是根据 当时对 债权文 书进行公证 时记录 的电话和地 址 ,
强制执行公证 的 目的只是寻求一种快速 实现债权 的路径 ,法院
不予执行若仍不能提起诉讼 , 无疑对债权人是不利 的. 此时应该 恢复其诉讼的权利 , 给予债权人救济的通道 。 然而若签发执行证 书后 , 公证 债权文书未经过法院受理是不能恢复其诉权 的 , 因为
份证及婚姻状况证 明,仔细核对身份信息及照片 与现场本人是
异议 的情况 , 法 院应 当裁定不予 执行 , 并恢复 当事人诉权 . 通 过
期 限等 ,债权人 即可持执行证 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 。 该做法的问题是 , 公证处向债务人核 实的情况 不一定是
真实 的情况 。由于在核实 中缺乏对 抗性以及送达地址 当事人不
一
理论界对于强制执行公证 的范 围也存在很 大的争议 。例如在北 京一 中院受理 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案中 ,贷款公 司和借款公 司签 订 了三个合 同: 两方公 司之间的《 委 托贷款合 同》 、 有抵押人和两
还是公 证债 权文书本 身。 执行名义即执行 的根据 . 是指 法院依据 什么来 进行 强制执行 。 从法条来看 , 《 公证 法》 和《 民事诉讼法》 都
没有明确规 定执行证 书的条文 , 相反 , 最高院 的《 执行 规定》 将公 证债权 文书和法院判决 、 仲裁 书放 在同一效 力上 。 按照此规定就 是把公 证债权文 书作为执行名义。 从 法理上看 , 当事人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 意味着当事人放弃诉 权 ,公证债权文书 自确立那一刻
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9152f13f0722192e4536f65b.png)
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吕铭来源:《商情》2014年第11期【摘要】经公证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具有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点,因而被许多债权人所采用。
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就当前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关键词】强制执行;问题;建议一、前言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待给付条件成就时,若债务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得以实现,而这一过程的实现有赖于公证机构先后出具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以及执行证书。
目前,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发展却明显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另外,公证环节中的审查难问题更是成为了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时的瓶颈,公证书质量的优劣、公证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在执行环节能否得以执行。
如何改进与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高公证书质量以达到立法目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已经成为业内人员必须深入思索的问题。
二、当前民间借贷之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1、关于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的(2008)17号司法解释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1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强制执行债权文书本身具有非诉性特征,较之诉讼,其有着更为便捷、经济的优点,因而越来越多的为债权人所选择。
但是公证实践中,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往往比较被动,以赋予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相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问题。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b8cff88d31b765ce040814d7.png)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
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解决,这一制度将形同虚设。
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内在原因(一)公证人员素质问题目前,我国公证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无论是法律知识面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有的公证人对新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完全凭经验办证,对涉及到实体法律较多的复杂案例很难全面把握。
而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要求公证人必须具备较全面的民商法知识,准确把握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此类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签发执行证书中法律适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证,其结果或者是得不到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公证机关还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保证。
对此,司法部已发出通知,在公证改制中,将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吸纳人才充实公证员队伍,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国家立法和市场经济降大任于公证的需要。
(二)公证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问题公证人作为“法律人”之一,同样需要具有相当的职业道德,每一个公证人都应该敬业爱岗,认识到自己崇高的职业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权力必须正当地行使以保护权利,如错误或不当地行使则可能会侵害权利。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 这些问题得了解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 这些问题得了解](https://img.taocdn.com/s3/m/48883be8b14e852458fb5793.png)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这些问题得了解1 问:哪些合同可以通过办理公证取得强制执行效力?答:可以由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还款协议等,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问:当事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答: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单方提出申请。
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对相关的担保合同一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人也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不但应当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而且委托书还应当明确载明授权代理人代为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3问: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注意哪些主要问题?答: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一)合同中应当明确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修改合同文本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优先适用;(二)合同应当就公证机构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
4问:如果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发生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债权人首先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在取得执行证书后,将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一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问:债权人如何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答: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债权实际发生的证据,如转账凭证、借据、借条等;(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实际情况的证据,如偿还借款本息的明细表等;公证机构在收到债权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按照债权文书约定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核实,核实后认为债权债务无疑义则出具执行证书。
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点
![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点](https://img.taocdn.com/s3/m/1ed34256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64.png)
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点以公证方式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同时,能够避免诉讼高昂的时间、经济成本。
因此,其渐趋成为众多银行、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优先选择的法律路径。
但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规定尚不够成熟、细致,导致实践中,存在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困难或错误难以得到救济,就担保债权文书单独申请执行难,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干扰公证强制执行等等问题。
今天的下午茶与您探讨,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三大风险争议问题。
一、在法院出具不予执行裁定前,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是否存在被法院受理的例外情况?1、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亦不属于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下称"17号批复")中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一规定视为已经排除了当事人在法院出具不予执行裁定前,对内容争议直接提起诉讼的选择权。
但实践中,存在债务人针对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并认为债权文书的"效力争议",不属于"对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故不应适用17号批复,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相应诉讼。
对此,天同律师认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无效事由作为抗辩,仍应由法院执行机构对该事由作出审查。
因为17号批复所保证的是对公证机构赋予相应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前,若受理债务人针对公证债权文书提起相关的诉讼,由于公证不办理涉诉争议事项,公证机构将不会为债权人办理执行证明,这无疑将破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稳定性、无法实现制度设立的初衷。
公证合同的强制执行(2篇)
![公证合同的强制执行(2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30ed89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3a.png)
第1篇一、引言公证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执行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公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公证合同的强制执行,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公证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履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本文将就公证合同的强制执行进行探讨。
二、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事项,应当出具公证证明。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事项,应当拒绝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证明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条件1.公证合同有效公证合同的强制执行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如果公证合同无效,则无法强制执行。
2.合同义务明确公证合同中的义务必须明确,以便公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明确当事人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4.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证明公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公证证明,证明合同的效力。
四、公证合同强制执行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3.出具强制执行文书公证机构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强制执行文书,明确当事人的义务和执行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7dec3220722192e4536f6ca.png)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上的不足,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一直争议较大,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斥诉权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务人同意放弃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否也意味着债权人也必需放弃诉权?二00一年十二月二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在此案中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当事人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
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此案的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
对于此案,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董少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理由有三: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
作为债权人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探析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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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法律问题作者:王文发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8年第22期摘要:强制性公证体制的出现使公证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通过建立强制性公证体系使债权的执行具有法律效益,确保相应的工作能够稳定开展。
但是现阶段强制执行公证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制约该体制的合理执行开展。
文章对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分析强制执行公证的特点和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訴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公证处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公证概述强制执行公证是政府相关的公证性质机构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在债务承担人员的允许下,对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事件债权人愿意执行承诺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起到对债务承担人员的监督作用。
发现债务承担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需要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让其强制执行债权。
强制执行公证在实际的事件解决当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成本的投入。
再者,强制执行公证能够保障合同履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分析1、强制执行公证裁定执行力不足强制执行公证裁定后实际执行力不足是强制执行公证法律当下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实际强制执行公证并未得到法律的全面支持,导致其执行力较低。
法律规定明确指出纠纷当事人在使用强制执行公证后,本身则不能行使先诉权,在发生违约后要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内容没得到落实则可实行先诉权。
这种制度导致法院对一些案件不再享有审判权,虽减少诉讼费用,但强制执行公证裁定执行力下降。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出现错误的,法院不给予执行,需将裁定书送到当事人及公证机构处理。
2、对债权文书的内容缺乏合理规范现有法律中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方向及范围并没给出规范,导致法院可能对公证文书中的错误性内容延伸解释、扩大解释,进而对强制执行公证下的公证裁定结果不予执行。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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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何志明来源:《卷宗》2016年第11期摘要:在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与审批制度的一种创新设计,和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制度相比较其具有对抗性弱、确定性强及执行效率高等特点,而与仲裁制度相比其则具有事前救济性及分布广泛性等特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在民商纠纷及交易风险当中做到了提前行的预防,在尊重自愿的基础上实现了诚实守信法律原则的实现。
但是纵观当前可实现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是非常少的,同时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也较少,而作为公证机关来说对其的执行的态度也是较为消极的,同时公证机关也未做到将公正制度与人民法院所执行的审判制度之间建立其有效衔接。
正是在此情况下本文开展的研究,笔者认为作为债权文书则应该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适当的增加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范围、公证机关应该对公证的流程不断进行完善。
关键词: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法律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推进,使得社会交易流转速度加快,也使得商事主体更为放心的进行交易活动,而其对于公证机关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其地位及影响力,使得公证机关在经济领域中发挥出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1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内涵解读主要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都需要进行申请,作为公证机关来说则应该对所给付的内容经过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后对债权文书予以公证。
若债权人出现违约的现象,那么债权人则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任何的调解和审判,只需要通过上述公证过的文书就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上面对其内涵的解读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强制执行的对象属于债权文书,那么在线性的法律当中实际上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在2014年最高院所出具的有关批复当中指出了,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对公证债权文书当中所附的担保协议为做出任何的限制性规定的,作为公证机关则需要对其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证明,则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适用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包括借款、赊欠货物、给付赡养费等类型的合同、以及无担保租赁的合同。
强制执行公证中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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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中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因无需经过审判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最大限度避免法院审判程序的冗长和不确定性,而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所选择。
但是,笔者在近期办理一些强制执行公证案件时,却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使得当事人不仅白白支出了公证费,还在程序上遭受比直接诉讼更进一步的拖延。
因此,笔者在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的基础上,特作此文,总结强制执行公证中那些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供正在办理和将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人士参考。
强制执行公证简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这是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为什么说强制执行公证能够避免法院审判的冗长和不确定性呢?通过下图可见一斑。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后,如果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需要经过较为漫长的审理程序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后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强制执行公证则不同。
对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如果有约定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情形出现,当事人即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核实出具执行证书后,当事人可以持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一般需要三至六个月能够获得仲裁裁决;如果纠纷通过诉讼解决,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生效判决。
而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一般只需要一个月左右,能够极大的加快当事人的纠纷解决进程。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虽具有上述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对“确有错误”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强执规定》”)也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的一些情形做出了规定。
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8278679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7c.png)
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资本融资速度加快,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成为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重头,很多有融资经验的人为避免诉讼,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来保护其权益,由于强制执行公证有效的解决了借贷案件的给付问题,成为疏减讼源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于强制执行公证。
而新《民事诉讼法》、最高院法释【2015】10 号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也为办好强制执行公证提供了新的支持。
本文通过对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期望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更有效的从基层实现推动经济发展,达到减缓和疏解诉讼压力的积极作用。
一、目前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显示,西安市近三年公证机构全年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共计8629 件,占全区办证总数21%,出具执行证书126 件,占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总数的1.46%;出具执行证书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案件32件,除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外,其余案件已执行完毕;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类6308件,民间借贷类案件1610 件,其他类711 件。
二、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从近三年公证业务的调研数据来看,全市办理强制执行业务的公证机构有限,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在公证业务中所占比重不大,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开展有限,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受理环节区域性差别比较明显一是是否受理,操作不一。
各公证机构选择性的开展业务的局面使区域化公证模式更为显性。
二是受理哪些,范围不一。
公证机构对于赋强公证的受理范围各有侧重。
三是特殊类型,鲜有涉及。
从总体来看,借款合同成为赋强公证的主要文书,其他《联合通知》中列明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的债权文书鲜有涉及。
(二)公证员主观不愿办理此项业务由于公证文书不能和法院执行很好的衔接,公证机构逐渐习惯于不再受理强制执行公证,虽然适法环境近年来不断改善,公证人员主观仍存在不愿办理的心态: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办证过程中实际问题较多。
自-强制执行公证相关问题
![自-强制执行公证相关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3e4a3a7f7ec4afe05a1df0e.png)
对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中将会出现的问题的总结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如何进行?在我司根据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我司会向法院提供一个被执行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将按照此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被执行人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即使该通知无法按照我司提供的地址得到送达,也视为送达,法院即可进行强制执行,并不需要进行公告,而不会存在相应的公告期。
ﻫ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价值条款是否可以作为双方处置的依据?ﻫ根据《物权法》第195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抵押物的处置分两种:(一)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在法院查封、扣押后进行变价处理时,拍卖是其首选的方式,具体到拍卖程序主要为:ﻫ1、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注:评估机构的产生首先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另外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法院也应当准许。
);ﻫ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产生首先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3、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同时应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其中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4、发布拍卖公告:动产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在拍卖前15日前公告;ﻫ5、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5日前通知;ﻫ6、第一次拍卖:当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当申请人不同意时,实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的,按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情况处理,即由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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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告知1、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零尊访零防呼珍程序真号箪学浩陟的强剜热彳亍,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2、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1)20XX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 年7月18日起施行)……(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 107号文):“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实行)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间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民法通那么》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 • •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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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23 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 2016 )问题目录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15.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 的怎么处理?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可以后补,但是应当符合前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围,且具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具备的要件。
并且,公证处在做公证时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条第 2 项:“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在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后,公证机关即可签发公证书。
但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需要待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后,再由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公证时,主要应当考虑如下问题:1)是否确实存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事实;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5)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6)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第六条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级别管辖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
7.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二者缺一不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以下前 4 种情况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法院不予执行的,第 5 种情况属于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执行的: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 〕5 号)第四百八十条。
在北京,法院对于以下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也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容的;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容不明确、不具体的;3)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另外,对于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容的,属于给付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围。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目前仅限于北京地区):1)没有给付容的公证书;2)没有给付容的执行证书;3)未载明一般保证人补充清偿责任数额的执行证书;4)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 2款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办理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的;.2)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3)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与公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不同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以下情形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1)执行证书载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但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5)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公证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有关给付容未予同意但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6)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 条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北京,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违反限购政策的,“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担保债权是可以做强制执行公证的。
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时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同时既做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又做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也可以只做其中一个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
在强制执行时,只有做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才可不经起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1)债权文书的执行,并不限于债权文书所载明的财产。
给付容为金钱债权的公证书或执行证书载明可供执行财产的,既可以执行该财产,也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明确清偿债务以其载明的可供执行财产为限的除外。
2)债权有担保的,且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 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15.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 的怎么处理?.对于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借款本金及年利率 24% 以的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对超过年利率 24% 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围。
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债务人,以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 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对年利率超过 24% 的利息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本息之和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 条16. 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可以以强制执行公证存在应当不予执行的情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对异议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话,会裁定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