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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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鉴定风险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鉴定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们理解您拒绝签署鉴定风险告知书。

作为销售方,我们非常重视消费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保护,也十分重视风险的告知和透明度。

然而,作为销售方,我们有责任向您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风险提示,以确保您做出明智的决策。

鉴定风险告知书是为了明确告知您在购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果您拒绝签署鉴定风险告知书,我们将无法确认您已经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可能对双方的权益产生不可预见的影响。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重新考虑并签署鉴定风险告知书,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您对鉴定风险告知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解答。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销售方(盖章):
日期:
当事人(签字):日期:。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尊敬的委托人(申请人):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等采信方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

受制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只有办案机关等采信方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其他主体无权受理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意义的投诉,更无权变更或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

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对自行委托鉴定提出异议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或者其他委托人可能准许。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答案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答案

国家房地产估价方法网络课堂主讲老师:黄学军(一)18.59’估价方法的规范用词中,“不得”表示很严格的程度,表示非这样做不可(错)34.59’选取可比实例时,要排除司法拍卖的房产。

(对)36.59’对各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时,应该既保留因财产范围不相同造成的价格差异。

(错)(二)16.59’房地产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使用期限。

(错)32.59’调整可比实例成交价格时,必须采用直接比较法。

(错)(三)32.59’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同时结束的,选取其中长者为收益期。

(错)39.59’出租型房地产净收益应为有效毛收入减去由出租人负担的运营费用。

(对)(四)40.59’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超过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的房地产的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自收益期开始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

(错)(五)5.59’成本法估价时优先选择“房地分估”路径。

(错)10.59’测算土地成本和土地重置成本,必须比较法、成本法。

(错)(六)18.59’对于估价对象为建筑物的,成本价值应为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加上建筑物折旧。

(错)(七)3.51’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优先选择动态分析法。

(对)49.58’动态分析法中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应为假设其在价值时点发生时的金额。

(错)新机遇新挑战——押品价值重估网络课堂主讲老师:闫旭东(一)37.05’押品管理的核心是对抵押品担保能力的评估和价值维护。

(对)53.17’重评周期预警、不足值预警都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

(对)(二)16.07’银行内部押品价值重估强调效率与质量。

(对)27.14’估价报告的结论能代替银行内部的审查意见。

(错)(三)25.48’表格式电子估价报告是估价的新工具。

(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网络课堂主讲老师:崔太平(一)18.59’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

四川省发布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布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布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通知》(川高法[2011]99号)及其附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以下简称《通知》)。

这标志着我会委托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国家一级或者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时,应当让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使诉讼当事人知晓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明确其应当为鉴定评估人员开展司法鉴定评估履行的配合义务。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应当向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资料。

鉴定估价机构如需向登记部门查询取得有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

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提供现场查看便利;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1]9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各市(州)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处):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评估的管理职责,合力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

二、人民法院在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司法鉴定告知书

司法鉴定告知书

司法鉴定告知书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

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

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安全风险辩识,评估结果及控制措施告知书范文

安全风险辩识,评估结果及控制措施告知书范文

安全风险辩识,评估结果及控制措施告知书范文您好!为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公司在对您的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后,发现以下安全风险,请您注意:
1. 项目工地存在高处坠落、电击等伤害风险。

建议您在工地内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2. 项目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存在运转不稳、使用不当等安全隐患。

建议您在使用机械设备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避免操作失误。

3. 项目周边存在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安全风险。

建议您在出行时,提前规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为了降低以上安全风险,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工地内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2. 在使用机械设备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避免操作失误。

3. 出行时要提前规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如果您对以上安全风险和措施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祝您工作愉快,生活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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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18:58分判断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

()Y.对目录判断题42:59分司法鉴定多人参加鉴定的由主要鉴定负责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N.错)Y.对 N.错第02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二)17:59分判断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

(N.错)Y.对 N.错第03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三)08:59分《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

(Y.对)Y.对N.错35:58分:出庭接受询问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提的出质证的询问,必须给予回答。

(N.错)Y.对N.错19:59分判断题:房地产咨询性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到客观原因控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鉴定评估依据不充分、必要的鉴定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委托鉴定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

(对)Y.对N.错第05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五)08:59分判断题:实地勘察估价对象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实施(Y.对)Y.对N.错35:00分判断题:“咨询性估价报告”的应用,解决了法院查封扣押房地产因估价依据不足等重大缺失的评估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Y.对)Y.对N.错第06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六)11:59分:实体价值减损是指修复该不动产所需耗费的材料、人工等投入及其合理税费和利润。

()Y.对N.错30:58分:如果污染的环境不可治理恢复,房地产估价师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从市场价值减损角度测算赔偿估值。

(对)Y.对N.错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对)Y.对N.错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是怎样的?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是怎样的?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是怎样的?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前,明确估价基本事项,通过人民法院交由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从而使当事人全面知悉鉴定评估的基本事项,促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应履行的配合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热门城市:晋城律师扬州律师宝鸡律师乐山律师铜仁律师贵州律师鹤壁律师固原律师延安律师资阳律师司法鉴定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项与诉讼结果息息相关的活动,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也是司法鉴定中经常出现一类司法鉴定,在与房地产有关的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来对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进行估价。

那么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是什么意思?▲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程序有哪些?为大家盘点。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案件的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采取辨认、质疑、说明、辩论等形式进行对质核实,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所谓当庭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鉴定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估价师出示宣读的估价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的诉讼行为。

房地产估价鉴定结论接受质证时要重点阐明估价鉴定的依据、出示现场勘察记录、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性,圆满答复法官及当事人的询问,进而获得法官的采信等。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直接询问、反对询问、再直接询问、再反对询问,也可以要求该估价师就所作意见或推论中的任何事项,公开其所依据的事实或资料。

▲二、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一般程序▲(一) 法庭或当事人通知估价师出庭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估价司法鉴定报告完成交付后,法庭根据诉讼程序一般通过证据交换程序将鉴定报告送交当事人各方,给当事人对证据询问质证的准备时间,避免证据突袭。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人有可能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质询提纲。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

在各种经济纠纷中,有许多涉及到房地产估价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专门的房地产估计机构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而司法鉴定评估的结论是否公允和是否值得采信,都需要一定的标准和司法解释。

所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那么,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有哪些重要的内容呢?为你解答。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一、引言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风险告知书(五篇模版)

风险告知书(五篇模版)

风险告知书(五篇模版)第一篇:风险告知书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风险告知书在你与法律服务所签订聘请的委托代理合同,交纳代理费以后,你与代理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在整个委托代理期间,请你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你的诉讼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诉讼请求不当负担诉讼费和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依法被按撤诉处理的风险;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4、超期提供证据有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将承担无证据效力的败诉风险;6、不按规定申请评估鉴定、调查收集证据的败诉风险;7、证人不能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8、不依法参加庭审将承担被按撤诉或缺席审理的风险;9、一方下落不明将会承担中止诉讼,无法执行的风险;10、一方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11、不作诉讼保全,胜诉后可能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12、逾期上诉,逾期申请执行导致合法权益丧失的风险;13、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案件发展发生变化的败诉风险。

二、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你既可以向法律服务所投诉,也可以直接向苍南县司法局基层科投诉(投诉电话:64718673)。

(一)代理人在代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1、由于代理人的过错未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的约定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2、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失误的;3、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二)代理人违反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的;(三)代理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期间如有以下过错,你将有权获得赔偿:(一)代理人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1、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或聘请后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直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2、由于代理人的过错而耽误诉讼时效的:3、由于代理人的过错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原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4、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或者隐私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危险房屋通知书

危险房屋通知书

危险房屋通知书篇一:危险房屋通知书危险房屋通知书编号:X房鉴字【20XX】275XXX:经XXX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你所有的位于XXX东盘乡西盘西村的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

为了避免发生房屋安全事故,请你立即停止使用,迁出该房屋。

请你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做好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XXX房屋安全鉴定中心20XX年12月22日篇二:房屋安全告知书1房屋安全鉴定告知书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号令、市政府5号令、襄政发[1991]158号文件之规定,向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或单位告知以下内容:1、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工作职责,是对申请人或单位房屋使用安全的现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作出房屋好损状况的处理意见和报告。

2、受理申请后,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录像等工作,依据房屋现场勘察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抗震鉴定标准》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

3、评定为c级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进行加固性修缮;评定为d级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申请翻修改建。

4、房屋翻修改建前,申请人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翻修改建的相关审批手续。

5、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申请人领取房屋鉴定报告时,应缴纳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申请人应结合此内容及鉴定的目的,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签字按手印确认。

告知单位: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篇三: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附件4:北京市城镇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京房安字[20XX]第号经鉴定,你(单位)住用的,位于于年月日之前停止使用,迁出该房屋。

逾期不迁出,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月日(一式两份)送达回执单京房安字[20XX]第XXXX号送达地址:送达人员签名:单位:受送达人签名:联系电话:送达时间:年时备注:1。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业务风险提示!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业务风险提示!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业务风险提示!展开全文北京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提示〔2021〕第2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风险提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法定的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是对涉案财产价值或者经济利益损害价值量的鉴定。

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的重要价值参考依据。

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即资产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相关评估程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存在瑕疵等事项,可能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的不利结果。

由于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在业务受理、执业能力要求、评估程序和报告出具环节以及收费等方面与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容易产生执业风险,进而影响评估行业形象和行业公信力,本风险管理委员会特做如下风险提示:一、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评估服务领域,涉及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资产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经办资产评估师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仅仅是一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身份,更重要是已成为法律赋予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受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目前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9]14号)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等。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模板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模板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模板【案件名称】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告知人】(以下简称“告知人”)联系电话:邮箱:尊敬的【被告知人姓名】:您好!经过申请,我公司将为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在我们为您提供服务之前,为了确保您充分了解司法鉴定的风险和后果,特向您发出本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一、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性质司法鉴定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委托从事特定领域专门技术鉴定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中存在的事实、技术问题或者专门知识性问题,并为法律裁决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属于专门领域的技术性工作,其结果对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二、司法鉴定的风险司法鉴定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无法保证鉴定结果百分之百准确,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 鉴定数据的不准确性:司法鉴定结果可能会因数据的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存在误差,这可能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 鉴定方法的限制性:鉴定科学性及方法的适用性受到发展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限性。

3. 鉴定过程中的因素干扰: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受到相关信息的缺失、不完整、虚假等因素的干扰,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4. 鉴定结果的可质疑性: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被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方面质疑的风险,可能需要相关方面进行复核或其他程序进行再次鉴定。

三、司法鉴定后果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对案件的结局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1. 对案件胜诉方的影响:如果鉴定结果有利于案件胜诉方,可能会增加对方胜诉的可能性。

2. 对案件败诉方的影响:如果鉴定结果有利于案件败诉方,可能会增加自己败诉的可能性。

3. 对鉴定报告的使用:司法鉴定报告可能会被当作证据使用或者被法院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裁判。

四、免责条款鉴定人及鉴定单位将尽职尽责提供鉴定服务,但不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完全性。

若因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争议或引发其他纠纷,鉴定人及鉴定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能够更准确地判定案件事实,法院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取相关证据和分析结论。

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对相关方进行风险告知,以有效避免误解和误导。

本文将阐述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鉴定风险的存在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技术层面的风险司法鉴定需要依靠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设备来完成。

如果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不足,或者鉴定设备不完善,就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可靠。

证据材料的风险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科学技术鉴定等领域时,需要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研究。

如果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存在问题,就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政策层面的风险司法鉴定的结果需要被纳入到案件的审判中,所以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进行判定。

如果法律、政策存在漏洞或者不完善,就可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误导和误解。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的重要性针对上述风险,我们需要对参与司法鉴定的相关方进行风险告知。

风险告知的主要目的是让鉴定相关方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依赖鉴定结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鉴定结果存在误导或者错误,就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通过风险告知,当事人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维护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

如果鉴定人员没有充分告知相关方的风险和问题,就可能会受到外界的误解和质疑。

通过风险告知,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相关方没有充分认识到风险和问题,就可能会在后续的审判中提出异议或者诉讼,从而拖延案件的办理和审理。

司法鉴定告知书和风险提示书

司法鉴定告知书和风险提示书

附件1司法鉴定告知书(示范文本)一、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和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省司法厅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业务,并安排本机构中具有相应鉴定类别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不得自行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三、委托人作出委托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所需材料。

个人委托的,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对象、鉴定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不同意司法鉴定人回避,委托人可以撤销委托。

五、委托人发现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新增加鉴定要求、在鉴定过程中有新的鉴定材料需提供或补充的,可以向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请求补充鉴定。

六、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通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业务范围和能力、委托鉴定事项不合法,以及存在按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将不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会要求委托人补充,如果委托人不予补充,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

七、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双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

如无约定,鉴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鉴定期限可以再延长至多30个工作日。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中的风险予以告知。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能得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估价结果。

一旦启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就要面临承担不利鉴定估价结果的法律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房地产鉴定评估费,又不提出减、缓交请求,或者提出减、缓交请求未达成合意仍不交纳鉴定评估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鉴定评估的风险。

三、当事人对鉴定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估价报告起1 O日内提出异议,超过该期间即丧失对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存在重大缺失,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查看,难以得出明确的估价结果,当事人要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如仍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需进行鉴定评估的,依照《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地产咨询性估价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当事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评估资料,或者不能对评估资料来源作出说明,对因此造成的评估结论偏差,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鉴定评估资料,或者不配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现场查看工作,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须经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移交给估价机构。

八、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评估资料,申请补充鉴定评估或者重新鉴定评估,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

房屋鉴定倡议书

房屋鉴定倡议书

房屋鉴定倡议书
尊敬的各位业主:
我们作为一个小区的一员,关心着我们共同居住环境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小区的房屋安全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里倡议所有业主一起行动,进行房屋鉴定工作。

首先,作为业主,我们应该了解自身权益。

房屋是我们的重要财产之一,我们有权知道自己的房屋质量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

通过进行房屋鉴定,我们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能提前预防潜在风险。

其次,房屋鉴定有助于维护小区整体安全。

通过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测评估,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不仅保障了每个业主的安全,也提升了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

此外,房屋鉴定还能促进小区的发展。

通过鉴定过程中的修缮、改造等工作,我们可以提升房屋品质,增加房屋的价值。

这对于小区的整体形象和个人财产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倡议所有业主积极参与房屋鉴定工作。

通过集思广益、共同努力,为小区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家园。

让我们以行动诠释我们对家的热爱与关怀!
祝好!
各位业主代表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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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中的风险予以告知。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能得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估价结果。

一旦启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就要面临承担不利鉴定估价结果的法律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房地产鉴定评估费,又不提出减、缓交请求,或者提出减、缓交请求未达成合意仍不交纳鉴定评估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鉴定评估的风险。

三、当事人对鉴定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估价报告起1 O日内提出异议,超过该期间即丧失对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存在重大缺失,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查看,难以得出明确的估价结果,当事人要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如仍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需进行鉴定评估的,依照《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地产咨询性估价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当事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评估资料,或者不能对评估资料来源作出说明,对因此造成的评估结论偏差,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鉴定评估资料,或者不配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现场查看工作,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须经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
院移交给估价机构。

八、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评估资料,申请补充鉴定评估或者重新鉴定评估,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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