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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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浙财会字(2009)44号文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财务核算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按年末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第六条公司按规定计提坏账核算。计提范围为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具体政策如下:对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困难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坏账准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外。
第七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计提按账面价值与可
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单项资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经营环境变化、技术陈旧、实体损坏或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项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的比例提取。提取的经费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公司以借款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或国家政策允许的协商利率支付利息或计提应付利息,并计入成本。对已计提应付利息的资金,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若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大于应付利息时,其差额部份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计算是按他人使用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4、应付股东利润。
三、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凡公司购入的经营性运输设备、管理用具用、家具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均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公司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计提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短折旧年限计算,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按以下年限执行: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
4、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十七条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九条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二十条购置固定资产,应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工作。
第二十二条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保险箱、铁皮箱、密押机、计算机、记账机、验钞机、微机及打印机、压数机、打孔机、
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四、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纳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对发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条,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收付账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出纳办理现金、票据、登记及移转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付款审批程序。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收款凭条,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条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业务清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开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制为5000元,超过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二十七条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因出差或其他原因须预支现金的,须填领款单,经总经理批准,领款人要在出差回来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
第二十八条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必须分开保管,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