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标准(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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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三级医院)

一、医、技、药、预防、保健类

1、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其中每年至少完成Ⅰ学分15分,Ⅱ类学分10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每年至少完成Ⅰ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学分可高代低(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国家级可替代市区县级、以此类推);

二、护理类

1、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其中每年至少完成Ⅰ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每年至少完成Ⅰ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学分可高代低(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国家级可替代市区县级、以此类推);

三、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也不作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限制,跨年只能适用其中一年);

备注:学分限制性条件为(有效学分计算规则):区县级学分超过5分以外的不计入总分;自学类学分超过5分以外的不计入总分;单位自管类学分超过10分以外的不计入总分;远程类学分总和超过10分以外的不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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