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公积转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等问题的相关解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资本公积转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等问题的相关解析作者:Jarin Yimaneili(TAX)时间:2013.8.13
针对公司股东初始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否可以转为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转为资本公积的事项,经研究和查阅相关规定以及资料后,对该事项形成看法如下:
一、概念认定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

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事项和资本运作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利用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越来越多。

其他应付款:指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等。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二、相关问题
(一)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转增资本公积
股东的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属于债务重组。

该事项属于迂回形式的债转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对股东的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事项形成结论如下: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其他应付款等
2004年2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发布了《第8号信息公告》,对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有关的三个问题进行了回复,具有指导性意义。

问题1: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是否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问题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由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
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不能再“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

但需注意的是,债权人放弃债权属于债务豁免,在(一)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转增资本公积中已经说明,该事项需要在转增资本公积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经股东会决议,企业能否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答:除非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地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否则企业不能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可见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依次为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这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所谈到的公司的公积金都包含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基础上加了修正和限制性的一句话,“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说明原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正,对资本公积补亏进行了明确禁止。

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亏损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因此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比如股本溢价,虽然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只是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因此实际增加,并且由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变动而上下波动,本来就具有不稳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

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来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始出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与股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或任意返还给股东道理是一样的。

正因如此,同时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来缩短筹资期间、美化会计报表,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使上市公司只有通过真正提高经营能力才能赢得再融资的机会,我国修改了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是企业来源于盈利以外的那部分积累,是企业的“准资本”,它的惟一用途是依法转增资本,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

企业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不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一般也不会改变每一位投资者在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的份额。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该按照规定对被审验企业进行审计,同时按照规定在验资报告中说明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

三、提示
本解析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有了新规定
来源:宁静致远作者:宁静致远发布时间:2012-12-04
问:近来发现相关会计文件和税收文件中对“资本公积”有全新的规定,感觉是对原来“资本公积”概念的颠覆,难道是会计准则上有“资本公积”有了新的规定?
答:是的,这个变化不是渐进式,而是直接突然死亡形式,这个变化也是让所有会计觉到措手不及,现在几乎有80%的企业会计仍然按照原来规定在核算“资本公积”,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

这虽然不防碍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但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对“资本公积”税收事项的判断和误解。

新《企业会计准则》自从引入“权益性交易”和“其他综合收益”这两个概念之后,对原来的“资本公积”进行了大刀阔斧地重分类调整,也就是把原来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解成三个部分:
①把企业股东和其子公司投入的,划归为只进不出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②把企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划归为可进可出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③把企业与股东形成“一项业务”交易产生利得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由特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而并非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所得,所以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随之一并处置,因此具有临时归集过渡的性质,在该特定资产存在时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或股本)。

否则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收入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核算内容被重新设定后。

结合“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对两大类资本公积进行新定义: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

主要有:①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②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④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⑤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

主要包括: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③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⑤金融资产的重分类;⑥可转债的分拆;⑦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