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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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创新奖奖励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油田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奖励办法》,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特等奖在油田公司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优秀一等奖中产生。

第三条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适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授予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直接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单位承担油田级以上科技项目的技术创新奖励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油田公司技术委员会是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奖励政策及奖励办法;

(二)对专业技术委员会初评推荐的获奖成果进行评审;

(三)研究解决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油田公司技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技术创新成果奖的初评推荐工作;

(二)研究解决本专业技术创新奖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油田公司技术发展部是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励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油田公司技术创新奖奖励政策及办法;

(二)负责申报奖励成果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组织技术创新奖励评审;

(四)负责组织国家、省、集团公司和各行业协会等油田公司以上级别科技奖励申报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九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油田公司奖励的成果,应是经国家、黑龙江省、集团公司主持通过鉴定、验收或经油田公司组织通过评定验收的科技成果;

(二)符合评审标准的成果;

(三)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没有争议的成果。

第十条油田公司特等奖评审标准

(一)技术水平:

经查新检索或专家评定认为有重大技术创新,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主导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应用效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应用该项技术,在勘探成熟区累计提交石油探明储量1亿吨以上或天然气探明储量500亿立方米以上、在新区带或新层位累计提交石油探明储量3000万吨以上或天然气探明储量300亿立方米以上、在新盆地获得重大发现的工业油气流,成本不超过集团公司的平均水平;

2、研究应用该项技术,在油田开发中提高了石油可采储量,累计增加可采

储量1000万吨以上;

3、研究应用该项技术,累计取得经济效益5亿元以上。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一等奖评审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应用该项技术,在勘探成熟区累计提交石油探明储量5000万吨以上或天然气探明储量300亿立方米以上、在新区带或新层位累计提交石油探明储量2000万吨以上,成本不超过集团公司的平均水平;

(二)研究应用该项技术,在油田开发中提高了石油可采储量,累计增加可采储量500万吨以上;

(三)研究应用该项技术,累计取得经济效益1亿元以上;

(四)理论和认识上有重大创新,研究成果在国际有关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并被EI(工程期刊索引)或SCI(科学期刊索引)收录;研究成果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有重大指导作用并在企业重大技术决策中被引用。

第十二条油田公司二、三等奖评审标准

(一)应用基础类成果

二等奖:理论和认识上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在国家有关学术会议或核心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有较大指导作用并在企业技术决策中被引用。

三等奖:理论和认识上有一定创新,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有一定指导作用。

(二)应用技术类成果

二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年创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推广应用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三等奖:技术上有所创新;年创经济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或推广应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三)新技术推广类成果

二等奖:技术上有一定的完善与提高;年创经济效益达到800万元以上或推广应用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等奖:技术上有所完善与提高;年创经济效益达到600万元以上或推广应用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四)现场试验类成果

二等奖:新技术含量较高,应用前景广阔,初步形成配套技术。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新技术含量,应用前景较好,初步形成配套技术。

(五)规划方案类成果

二等奖:规划、方案成果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制订规划、方案的方法有创新;符合率达到95%以上。

三等奖:规划、方案成果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制订规划、方案采用新方法;符合率达到85%以上。

(六)软科学类成果

二等奖:研究成果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主要研究成果的采纳率达到60%以上。

三等奖:研究成果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主要研究成果的采纳率达到40%以上。

第四章技术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完成人

第十三条申报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究(研制)、应用、实施过程中,提供主要研究(研制)人员、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条件,对该成果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油田公司以外的单位在油田公司授奖时不作为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授奖。

第十四条申报奖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授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项目总体研究方案、技术方案的设计者;

(二)项目中技术创新的发明者,主要理论和认识的发现者;

(三)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四)成果转化的实施者。

第十五条主要完成人必须在成果评定验收证书的主要研制(推广)人员名单中有明确记载。否则,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授奖。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机关部室正职及以上干部、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党政第一负责人,在油田公司授奖时原则上不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授奖。确实是主要完成人的,在申报国家、省、集团公司科技奖励时,可按上级有关要求作为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油田公司机关部室副职、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党政副职及正副总师,在油田公司授奖时,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成果每年不得超过1项。

第十七条与油田公司以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在油田公司授奖时,外单位人员不作为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授奖。

第十八条对授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主要完成人限额为:

技术创新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30人;

技术创新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

技术创新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技术创新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申报程序

(一)油田公司所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的技术创新奖申报工作。申报奖励资料包括:

1、科技成果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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