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材料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

省造价总站根据全省工程建设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设区市造价站对材料价格进行汇审汇编并统一发布。

第五条材料价格是指建设工程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及构件,下同)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价格=(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检验试验费

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原价一般采用质量为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5.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八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1.

2.运输费和装卸费按有关部门规定以市场价格计算。

3.材料由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或卸货的,运杂费由双方根据工作内容协商确定。

第九条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1.运输损耗费计算公式:

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2.运输损耗率。

材料类别运输损耗率(%)

瓦、粘土空心砖 3

砌块 1.5

砖、砂、石子、水泥、陶粒、耐火土、饰面砖、玻璃、卫生洁具、玻璃灯具 1

金属材料一般不计取

其他材料 0.5

第十条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1.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

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类别采购及保管费率(%)

金属材料、高级装饰材料、卫生洁具、灯具 0.6

其他材料 1.5

3.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以下比例计算:

(1)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并运至施工工地交货的,施工单位按采购及保管费率的70%计取;

(2)建设单位付款订货、施工单位负责提运的,施工单位按采购及保管费率的100%计取。

第十一条材料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设工程材料及其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复检,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检验试验费按单位材料量所分摊的检验试验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检验试验费=(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检验试验费率

2.检验试验费率根据技术标准规范和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增强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发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当在发布后5日内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省造价总站备案,并同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日起施行。1月5年2004本办法自第十四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