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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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

入继续留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94]财地字第17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10.09

【实施日期】1994.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

(1994年10月9日(94)财地字第177号)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大连、宁波、青岛、广州市财政厅(局):

自1984年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十四个沿海城市,并规定在这些城市内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来,中央财政对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新增财政收入留用的优惠政策,为开发区的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有力地促进了开发

区经济的迅速发展。根据我部(91)财地字第24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执行到1993年,考虑到开发区前几年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投入,今后几年还贷任务重,以及下一步开发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1994、1995两年,十四个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此项政策到期以后,不再延续。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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