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矿业投资法律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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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矿业投资法律环境分析
摘要: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从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印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印度矿业投资的外资准入、印度矿业法规及其修订等方面研究印度矿业投资法律环境,有利于企业更有效地投资印度矿业。
关键词:矿产权属;矿产资源管理;外资准入;法规及修订
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主要矿产有铁矿石、锰、铝土矿、铬、铜、钛、稀土金属、石墨、重晶石、煤、石油、天然气、铀等,以及白云岩、石灰岩、高岭土、铅、锌、镍、钨、钼、金、磷、钾、硫、石棉、金刚石等。印度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对外开放政策,近年来,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包括:提高外国投资持股比例,扩大外国投资自动审批范围;2011年进一步修改矿业法,完善其矿业管理制度,以及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简化出口审批程序等,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一、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
印度在矿产资源领域实行矿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制度。根据印度《矿山和矿产法》规定,全部矿产归所在邦所有,各邦有权依法授予矿产特许权,颁发探矿和采矿许可证,享有利金和税款收取权。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进行统一的矿业立法。
任何矿产的开发均需取得矿产特许权,矿产特许权的获得须向邦
政府或中央政府提交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邦政府或中央政府会依据相关规定把矿产特许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矿山和矿产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1)踏勘许可证单个最大面积5000平方公里,在同一邦内,一个申请人持有数个许可证的面积总和不能超过1万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不可更新。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具有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优先权;(2)勘查许可证邦内最大而积为25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3年,可延长2年;(3)采矿租约邦内最大面积为10平方公里,最初批准年限为20~30年,可以延长。
二、印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印度矿业部门的行政管理由矿业部、五个公共部门的采矿企业、印度地质调查所、印度矿业局和20几个邦及一些地区负责进行。主要管理部门和职能包括:
(一)矿业部
依据《矿产保护和开发细则(印度)》中是印度政府管理矿产开发的行政机构。该部负责除油气和放射性矿物之外的所有矿产的地质调查、勘探和《矿山与矿产法》的行政执法。下设印度地质调查所、印度矿山局和采矿租约监督局。矿业部下设印度矿业局(ibm)和地质调查局(gsi)。此外,矿业部还负责管理印度矿产勘探公司、国家铝有限公司、印度斯坦铜有限公司等单位,并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参与bharat铝有限公司、印度斯坦锌公司、sikkim矿业公司和bharat金矿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
(二)石油和天然气部
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由管理、勘探、炼制、销售和财政5个行业部门组成。石油和天然气部的主要职能是:勘探和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生产、供应、销售和制定石油(包括天然气和石油产品)的价格;原油炼制,石油和石油产品的添加剂生产;规划、发展、调节及帮助该部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产业;规划、开发和规范油田服务;管理相关法律的实施等。
此外,印度分管石油和天然气的部门还有石油天然气委员会,也称为印度国家石油公司。它是印度石油及天然气勘探生产的国家石油公司,创建于1956年。其主要任务是勘探和生产石油、天然气以及原油提炼、分销、销售、进出口等。2006年印度石油和天然气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成了《关于联合勘探、开发、获取第三国油气资源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央协调暨授权委员会(cec)
印度矿业部部长领导下的组织,用来监督并缩短各级部门在矿产特许权申请审批过程中的延误,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邦也已建立了邦协调暨授权委员会。2011年10月20号cec重组为矿产开发与管理协调暨授权委员会。目前,cec由矿业部、环境和森林部、内政部、钢铁部、铁道部、财政部、航运部、化肥部、原子能部、民航总局、地质调查局和矿山局组成,cec的职权还包括管理可持续发展框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等。[1] (四)其他
在能源资源领域,印度还成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包括:(1)印度能源管理局。成立于1993年,隶属于石油天然气部,其宗旨在于促进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综合管理,保证有关能源活动符合环境、安全、技术和经济的要求,负责调查未勘探区域,为新勘探许可政策(nelp)招标提供地理信息,监管印度石油公司勘探和生产活动等。(2)石油规划和分析所(petroleum planning & analysis cell)。2002建立。其主要功能是管理国内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的补贴、应付紧急事件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分析国际石油市场和国内石油价格的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石油进出口趋势。(3)国际合作处(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vision)。成立于2005年4月,此后,印度能源战略开始注重海外能源对印度能源安全的重要性。(4)拉吉夫?甘地石油技术研究所。2006年8月31日建立,专门培训和教育机构,培养能源技术和管理人才,尤其是适应国际化的专门人才,提高印度在能源领域的竞争力。
三、印度矿业投资外资准入
从20世纪60年代,印度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先后颁布了四部投资法,包括《外商投资鼓励法》、《外资企业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和《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些外资法的颁布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比较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外商投资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印度政府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了2009~2014年新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促进市场多元化措施。内容具体表现为
(一)外资审批环节
进入印度的外资投入矿业审批环节逐步简化和宽松,铁、锰、矾土、铜、铅、锌等采矿业的50%外资股份无需经过审批,从事与采矿有关的诸如钻孔、勘探和绘图等服务性企业的74%外资股份无需经过审批,外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也无需政府批准,只要在当地有关机构注册即可。
(二)勘探开采许可环节
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制度下,外资法规和政策在倾向于赋予邦政府更多的权力,使外商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便利。给联邦政府更多的权力,包括对矿业权的审批、更新和转让,如石棉、铝土矿、锌、铬矿石、宝石、铜矿石、锰矿石、铅、金、铁矿石10种矿产的勘探开采许可证的更新和转让无需再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联邦政府有权批准那些分散或不相邻土地上的矿产许可证,有权批准两个和更多个毗邻的采矿租约的合并,有权批准在矿山一定范围内的采矿计划;对于大规模有矿业投资项目(计划投资超过20亿卢比)的采矿租约,如果两年内不能开工其权力将被终止。
(三)政策调整趋势
包括逐步放宽投资行业,除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全的行业如核能和博彩业等之外,其他行业外资均可涉足;投资审批环节逐渐简化,印度政府授权投资所在地的印度储备银行对绝大多数行业的投资执行自动批准程序;外资持股上限逐渐调高,自2006年2月10日起,通过”自动生效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资勘探和开采的非放射性和非燃料矿物、钻石及宝石的上限已提高至100%;投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