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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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比选文件

比选人(项目业主):

年月日

释义

本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比选:是指按规定由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为实行委托招标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比选人代表和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比委员会按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是指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业主,也是招标项目中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中的招标人。

比选文件:由比选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该项目招标提出的资格条件、评比标准等要求的格式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相应代理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响应比选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申请书: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为响应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条件和要求而按规定格式编制的申请书。

中选:是指由比选人代表和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比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书进行评比,比选人最终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本比选文件共计页(含封皮),请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时仔细核对,购买后如出现页码缺少情况,比选人概不负责。

目录

第1章委托招标代理项目概况第2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第3章比选文件说明

第4章代理申请书的编制

第5章代理申请书的格式

第6章代理申请书的提交

第7章开启

第8章评比

第9章招标代理合同

第1章委托招标代理项目概况1.1 项目基本情况

1.2 项目审批的基本情况

第2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比选人根据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方案项目名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用进行公开竞争比选,择优选定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一、工程概况:

二、资金来源:

三、建设地点:

四、比选范围:

五、需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上述工程项目竞争比选。

1、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及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中央投资乙级及以上资质。

2、2007年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一项总投资额超过亿元的水利工程项目。

3、对招标代理机构拟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专业人员要求:拟投入本项目招标专业人员至多8人,其中项目经理(总负责人)至少应具有1个代理过投资额超过亿元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本比选活动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项目将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比选。

比选文件发售地址为:

比选文件发售时间为:从年月日至日每天9:00~11:00,14:30~16:30。

有意向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购买比选文件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购买人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以及以上所有原件的复印件。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

构可向比选人索取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进一步资料。

所有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应使用中文编制,一套正本,三套副本。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为:。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提交代理申请文件的详细地址为:,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比选人: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067000

日期:年月日

第3章比选文件说明

3.1项目说明

项目说明、主要工程数量及地理位置等详见第1章委托招标代理项目概况。

3.2比选范围和内容

详见第2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3.3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格条件

所有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比选。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招标专业人员的人数和业绩要求,详见第2章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一定期限市场禁入的,在禁入期内不得参加本项目比选。

3.4比选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在比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选与否,均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本项目评比活动租用的会议室费、评比委员会的评比费、交通费等与比选相关的费用暂由比选人先行垫付,待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由中选人支付。

3.5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的内容除包含目录中所列篇次外,比选人在代理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4小时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代理机构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和第5章要求的格式编写代理申请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检查比选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不完整时,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

3.5.1比选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比选人不再统一组织召开比选标前会,比选申请人有问题可于年月日16:00前传真至比选人。比选人将把书面解答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比选人确认收到。

3.5.2比选文件的修改

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期1天之前,比选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补遗书将寄(送)给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各次补遗书应按时序编号,作为比选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比选申请人都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比选人确认收到。

3.6 比选担保

比选担保为人民币万元整,必须采用银行汇票形式。比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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