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者股票期权规章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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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者股票期权制度探究

治理者股票期权的法理关系

一、法律依据

治理者股票期权,属于治理者股权法律范畴。治理者为主体,股票期权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和客体。治理者股权,即治理者为主体的股份(票)持有权利和相关权利。首先,治理者持股权利是法律给予的。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48条规定:公司应公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治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其次,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取得股份(票)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权力机关依法规定的惯例,及商法自制的法律原则,企业与治理者通过订立协议固定双方关系,为法律行为。

第三,《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应实行责权分明、治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治理体制。治理者持股和股票期权与股权结构相联系,并有规则及监督评价、激励考核机制,应视为

与该法理精神的一致。

二、治理者股权的法理依据

治理者股权,包括是否能够作为持股主体,取得股份的方式,处分和治理方式等。治理者股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企业股权结构分为一般股东股权和治理者股东股权。两者的区不为:

1、持股主体不同。一般股东为出资或投资者,治理者股东既为出资或投资者又为治理者双重身份。

2、取得股份方式不同。一般股东通过发起、增资、转让等方式取得,治理者能够优先、奖励、期权等方式取得。

3、处分、治理方式不同。一般股东的股份能够转让,治理者股东的股份采纳锁定和非锁定治理。被锁定股份届满方可转让,非锁定股份一般采取限量转让。作为激励客体时还能够股票为对象,等值兑换为现金。我国A股上市公司采纳无限期锁定,比较专门。

4、适用的法律和诉求不同。一般股东适用一般股东法律,并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诉求。治理者股东既适用一般股东法律又适用专门股东法律。治理者股权是企业一般股东股权的对应设置,反映的是治理者治理知识劳动和资本分不和合体受益权。分不受益权为区不资本受益权的待遇,通过奖励、赠予、优先认股

权等配置治理要素。资本受益权,即作为投资人与一般股东的相同权利。合体受益权,立即这些权利组合一起,授予治理者。

治理者股权基于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组织形式,不可幸免地导致所有者缺位现象,治理者股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存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之中。我国治理者股权法律不完善,亟待改变。

综上所讲,治理者股权与一般股东股权相互区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统一于现代企业中。只有尊重其地位,充分体现其权利,并规定相应义务,才能促进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和要素优化配置水平。

三、ESO和MBO的边界

治理者股票期权(ESO)等股权激励方式形式上与治理收购(MBO)均有治理者持股的内涵,实践中稍不注意,容易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不:

1、不是同一概念。ESO与MBO虽主体相同或相近,调整的对象:前者为股票期权,后者为收购,它们是两个法理关系。其次,股权激励的概念为治理者持股优先优惠待遇和公司资产增减值奖罚约束,持股激励和资产增值激励为一体的两个方面。ESO等股权激励是在治理者股权酬劳在总酬劳结构中偏低或者不合理

时给予优惠政策激励。MBO一般以控股为目标,为资本权利。前者适用所有企业,后者只适用于个不企业。

2、两者的边界。ESO等股权激励期股总额应在控股股份数额以内。MBO收购的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份数额。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治理者利用职务之便造市,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非割开治理者与流通股东之间利益的一致联系。"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的股份",是治理者持股集中治理、规范操作的立法意图。集中和治理的方式应是多样的,能够向任职公司集中,能够向中立第三方集中,双向治理。

目前,上市公司锁定的高管股有关解释中,归类流通证券范畴。由于一旦持有,只要在公司担任高管,永久冻结,因此业界眼里,也称之为不流通股。理论上高管人员持有被锁定的股份称为限制性股份,在国际惯例中通常是规定一个时刻,届满即解冻。比如GE公司伊梅尔绩效股票中有60%锁定为5年,40%能够转让。有的企业还规定非锁定股份每年可转让20%不等。显然,这不是现时立法机构、监管部门意识不到的问题。而是10年前《公司法》研究中针对股市刚开,没有实践经验。事实上不管表现如何,

差不多上来自市场本身自己的东西,市场经济是市场自我调节、修复机制,相反的做法往往阻碍了发育的进程,其结果导致高管股成为发放福利品或点缀。

十六大关于劳动、治理作为生产要素能够参与分配的政策理论,对企业要素配置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经营目标治理,离不开经营者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联系起来,与不同主体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基于此建议将《公司法》第147条修改为"董事、经理等治理人员应持有任职公司一定额的股份或股票期权,并集中治理,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我国股票期权现状和制度化意义

一、我国股票期权现状近年来,我国有武汉中商、长源电力等几十家A股上市公司试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尽管这些制度与国际惯例相比,还有距离,但奠定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雏型,其探究精神十分可贵。概括起来要紧有以下几种方式: 行权定价有三种类型:1、按首次发行价适当上浮(比如长源电力上浮10-20%);2、按年报公布前一个日期公司流通股的平均价(比如亚泰集团以年报前的30日);3、按年报后一个日期公司流通股票的平均价(比如武汉中商以年报后的30日)。

行权资金有两种类型:1、个人出资(比如武汉中商);2、个人出资30%,公司基金出资40%,大股东红利中支出30%(比如亚泰集团)。

股票来源有两种类型:1、向二级市场购买;2、购买公司发行的新股。

存股主体有两种类型:1、大股东;2、其它关联公司或组织。

授予条件有两种类型:1、不设前提;2、以净资产收益率和其它目标为前提。

股票期权的级差份数和期限各家不同。期限一般3到5年间。分红权大多在股票期权授予后便开始享有。由于没有股票期权相关法律、法规,股票期权方法、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没有细则,企业处于各行其是状态。

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企业普遍存在激励力度不足问题。以武汉中商为例: 1998年武汉中商试行"股票期权年薪制"。年薪由基薪、风险收入、年功收入构成。年薪,即工作工资。风险收入,即经济效益收入。年功收入,即总经理在企业服务的年数递增收入。差不多做法:总经理风险收入的30%,自主支配,70%转为股票期权。由大股东国资公司在二级市场按该公司年报后一个月的股票均价,用其70%的风险收入购买,并签订托管协议。第二年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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