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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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1(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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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提高我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专利技术的运用,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发挥专利技术的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x农村商业银行对具有专利优势的企业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权作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借款人必须以其同一类型或者用在同一系列产品上的全部关联专利一并作为质押物。
失效专利和法定保护期低于3年的专利不得质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已被终止;(二)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还未结案;(三)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四)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五)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六)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县域内合法持有专利权,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拟质押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2年后;—1 —2、不存在专利权纠纷;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4、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在本行信用评级为AA级(含)以上;2、是拟质押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3、近2年连续盈利;或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4、企业生产的专利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5、拟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认定;6、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4%以上;7、恪守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8、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某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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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阜阳市并依法取得专利证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2.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其中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0年,使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5年;3.授予的专利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一,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4.该专利不得设计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
(二)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合法专利权人。
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2.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记录;3、恪守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充足的还本付息的能力;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贷款人其他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贷款用途: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和贸易融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发明专利权最高不超过专利权价值的30%,使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20%,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超过10%。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单户不得因此超过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也不得超过本行已核准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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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辖内各支行及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本辖区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并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四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三)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本辖区内持有《商标注册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八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的商标专用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三)商标注册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四)商标未被转让、注销或撤销。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是该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二)企业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三)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讦估机构确认;(四)商标专用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五)恪守信誉,无任何信用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XX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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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有序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法人以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内容。
(一)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并持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贷款用途。
借款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投机经营活动。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3.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4.以委托形式开发形成的专利,需有证明付清所有委托开发专利款项的凭证;5.授权专利且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具规模,并能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申请贷款的企业是该专利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6.没有许可他人实施或者授权唯一被许可方,无法律纠纷;7.专利权共有人质押承诺。
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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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保障银行安全运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包括贷款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通过内部沟通、培训等方式使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拓展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设立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机构,以保证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和服务信息,积极拓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动产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和规范,并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在审批程序中设定必要的审批环节。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动产抵押贷款的具体用途和相关的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动产抵押贷款时,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对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合理设定。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动产抵押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动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评估,把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动产抵押贷款的管理,防止借款人通过欺诈、伪造身份等手段虚报贷款用途、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稳定性。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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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地信贷服务工作,拓展信用社业务空间,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客户发放的以客户或者第三人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坚持“规范、效益、安全、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第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经办行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九)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十)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经办行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它材料。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28ec12d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5f.png)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近年来已逐渐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未来也将在金融市场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然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银行在此业务领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问题,由此引起了一些关注。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方面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该业务能够正常、健康地发展。
二、目的本文旨在制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以规范银行在此业务领域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管理原则1.客户知情原则:银行应当在客户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前,向其详细介绍质押融资的相关业务及风险,并告知客户在此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保护等重要环节的信息,确保客户对业务的真实了解。
2.客户诚信原则: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客户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保证提供质押物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若客户违反合同约定,银行可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回收欠款或质押物。
3.定价合理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定价水平及风险评估,合理设立质押融资费率。
同时,银行要对客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领域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估,确保费率的合理。
五、业务流程1.贷前程序:决定是否与客户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经验及产品控制力进行充分的溯源分析,并依据风险经验和市场价格做出定价。
2.保全程序:银行在进行质押物的保全管理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3.管理程序:银行应当对质押融资合同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法律合规性。
4.贷后程序:银行应当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定期的监管并审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维护好客户关系。
六、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实时掌握市场风险变化,及时调整质押融资的定价。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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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作者:————————————————————————————————日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无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经营单位调查岗(1)负责本业务受理、贷前调查、发放贷款、授信后管理、风险报告等工作。
(2)对信贷风险承担第一责任,对借款申请人的情况及印鉴、签字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贷款审查经营单位审查岗(1)负责复核业务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贷前调查完整性,对调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复测业务风险度,对审查结论负责。
经营单位签批岗(1)负责对审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对本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度进行确认,对签批结论负责。
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1)负责职责内授信后管理工作,经营单位授信后管理岗与经营单位调查岗可以为同一人。
总行信贷授权审批机构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和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
(1)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初审岗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初审工作,对初审结论负责。
(2)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分别负责权限内本业务的审批工作,对审批结论负责。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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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第五条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第六条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质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质物及其从物。
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第十条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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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
4、借款人应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本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求(一)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剩余有效期较长。
3、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能够通过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五、贷款申请与审批(一)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
3、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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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加快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专利法》、《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城区小企业信贷中心、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经办行”)
(一)负责辖区内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权限外上报、发放。
(二)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手续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六条经办行会计主管负责支付条件的审查以及受托支付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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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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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业务产品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提升我行*场竞争能力及创新能力,促进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规范化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所有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18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第三方所有或与第三方共有的符合我行要求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所有权提供质押担保,经评估作价后从我行获取贷款资金,以其经营收入和自有资金进行还本付息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保函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审批和详细操作流程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对象可以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一)非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年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技术团队;2.原则上借款人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4.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及时还款付息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3.符合我行其他信贷业务详细操作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二)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四年;(三)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四)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备一定的*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对设质专利权的有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质押给我行的专利权不得同时质押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五)出质人须已支付专利保持的年费且能提供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及时、足额支付专利保持的年费。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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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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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注册地在阜阳市并依法取得专利证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2.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其中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0年,使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5年;
3.授予的专利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一,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
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该专利不得设计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
(二)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专利权人。
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利权人,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2.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记录;
3、恪守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充足的还本付息的能力;
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贷款人其他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贷款用途: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和贸易融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发明专利权最高不超过专利权价值的30%,使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20%,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超过10%。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单户不得因此超过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也不得超过本行已核准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拟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及复印件;
3.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有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书;
6.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专利权使用情况及专利权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相关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的,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报贷款有权审批部门审批,超权限的提交总行贷款授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贷款授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应逐项落实授信条件,对已落实各项授信条件的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送阜阳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至总行权证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后由总行放款中心进行放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第十五条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应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影响专利权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专利权的价值,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经多次催收无果,贷款出现风险,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生风险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已质押的专利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偿还借款本息,有剩余金额的退还给借款人,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对不足金额向借款人继续追偿,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八条因专利权质押贷款所造成的损失,应按照《阜阳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阜政办[2009]5号)有关规定申请补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专利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费、登记费用、公证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