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德国选举制度..
中外选举制度
中外选举制度中外选举制度一、概述选举制度是现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中外选举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特点。
本文将从选举制度的定义、分类、演进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定义选举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和规则,由公民或代表团体依据自由、平等、秘密和直接或间接等原则,选出国家机关或政党组织领导人等公职人员的制度。
三、分类1. 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公民直接行使投票权,选出公职人员的方式。
如美国总统选举。
2. 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通过代表团体行使投票权,最终决定公职人员产生的方式。
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3. 复合式选举复合式选举是指既有直接投票又有间接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如德国联邦总统产生。
四、演进历程1. 中华民族传统民主思想影响下形成了宗法社会中“家长治国”、“宗法选举”等制度。
2. 近代西方民主思想传入中国,晚清时期形成了“公议选举”、“同盟会选举”等制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逐步完善了代表团体的产生方式。
4. 台湾地区在1949年后形成了“普选制度”,并逐渐完善了选举规则和程序。
5. 日本在二战后接受美国的改革,实行了普选制度,并逐步完善了选举管理机构和程序。
五、中外选举制度比较1. 程序规范中国的选举程序规范性较强,如全程监督、公开透明等原则得到广泛贯彻。
而一些西方国家的选举程序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和不规范现象。
2. 投票方式中国采用间接投票方式,即由代表团体行使投票权。
而一些西方国家采用直接投票方式,即由公民直接行使投票权。
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
3. 选民参与率中国的选民参与率较高,通常能够达到90%以上。
而一些西方国家的参与率则相对较低,如美国的参与率仅为50%左右。
4. 候选人资格中国的候选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政治观点等。
而一些西方国家的候选人资格要求相对较低,只需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即可参选。
六、结论中外选举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特点。
联邦德国联邦选举法
联邦德国联邦选举法第1条德国联邦议院的组成和选举地原则(1)德国联邦议院由598名议员组成,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与直接选举相结合的比例选举制原则,议员由有选举权的德国人经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
(2)其中,299名议员根据选区候选人提名在各选区选举产生,其余议员则根据州候选人提名(州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
第2条选区的划分(1)选举区域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疆域。
(2)将选举地区划分为选区的划分方式参见本法附件。
(3)为方便投票,每一选区再划分为投票区。
第3条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划分(1)在划分选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各州界线应予遵守。
2、各州的选区数字应尽可能与本州的人口状况相适应。
3、一个选区的人口数字不得高于或低于选区人口平均数字的15%;如果偏差在25%以上,则须重新划分选区。
4、选区应由相毗邻地区组成。
5、乡镇、县和不辖县的市的界线应尽可能予以遵守。
在调查人口数字时,外国人(《外国人法》第1条第2款)不予考虑。
(2)联邦总理任命一个常设选区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联邦统计局局长、联邦行政法院一名法官和其他五名成员组成。
(3)选区委员会的任务是,对选举地区人口数字的变动提出报告,并阐明,有鉴于此,它认为是否以及如何对选区划分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该委员会还可以在其报告中基于其他理由提出修改建议。
选区委员会在对选区进行划分时应遵循第1款规定的原则。
(4)选区委员会应在新一届联邦议院任期开始后5个月内向联邦内政部长提交报告。
联邦内政部长应毫不迟延地将报告转交给联邦议院,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经联邦内政部长要求,选区委员会应提交一份补充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应相适用第2句的规定。
(5)根据基本法第29条第7款可能各州的区域现状加以变更。
如果根据上述有关程序上的法律规定,州的界线发生变更时,所涉及到的选区的界线也相应随之进行变更。
如果在选区增加的州中涉及两个或多个选区,或者形成另一个州的一块飞地,那么根据他们将要加入的乡镇、乡镇内设的区或不辖乡镇的地区的选区居民情况确定新增加的州的地区内选区居民人数。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校本课程 德国的民主制度
1、联邦议院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德国实行联邦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制,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首先,联邦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需获联邦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就任;其次,联邦议院可否决总理提出的信任要求,或通过由议员提出的建设性不信任动议,迫使政府下台;第三,政府需日常性地向议会报告工作,答复议员的质询、质问。
此外,各联邦州必须要执行联邦制定的法律。因为基本上每个法律中都包含着具体的执行规定,这就大大增加了联邦参议院拥有同意权的法律数目。这样,除了代表各州利益,参议院的日常政治权力也在逐步增加。
一些领域的政策重叠愈发明显,财政资金流向不透明,财政监管更加困难,政治决策更加复杂,不经济的现象很难改正,与此同时,追究责任也更加困难。
第二讲德国的联邦制
联邦就是指这样的一种国家政治体制。每个个体成员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权利,同时又联合组成了一个上级的联合整体。联邦制在国家层面上的体现就是联邦制国家。在此,各个成员共同组成一个联邦,并确定了各自的权限范围,每个成员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国家职能。
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德国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
1、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
、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
、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2、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合作
3、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
4、地方自治: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石(PPT 59页)
• 牛津、剑桥等大学毕业生——居住选区+大学所在选区。
直接选举原则
• 直接选举原则是指议会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由选民直接
投票选出。
• 直接选举从理论上讲显然更能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的意
愿,实现选民的意志。
• 间接选举中的“中人困局”:
----选民投票对象是中间人(选举人、代表、议员),再由 这些中间人从候选人中选举领导人;
第四章 选举: 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石
本章内容架构
• 一、选举制度的由来
•
选举制度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
近代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选举原则与选举方式
• 三、西方各国选举制度概况
• 1 、英国选举——程序简便的下院选举
• 2、美国选举——程序繁琐的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
• 3、法国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1215年,《自由大宪章》规定,由大封建主选出一个由25人组 成的委员会监督国王是否遵守宪章;
---- 1258年6月,亨利三世被迫在牛津召开了被称为“狂暴议会” 的会议,会议上,贵族们迫使亨利三世接受了《牛津条例》。《 牛津条例》更进一步地限制王权,条约规定,议会定期召开,每 年三次;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任意没收土地及分配土地,国 王亦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战争。议会法是最高权威,一切法令不得 与其相悖,并组成由15名贵族参加的委员会与国王共同施政,国 王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得他们同意,方能实施。
• 三、选举制度是由有关选举的一系列原则、程序、方法按法
定规范形成的具体制度构成。
• 总之,选举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它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
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 程序和选举方法相关的经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的 总称。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
的州议会和州领导。
德国的选举制度由联邦选举法和州选举法组成。
联邦选举法规定了德国联邦议会(Bundestag)的选举制度。
德
国联邦议会有598个议席,选举每四年一次。
选举使用比例代表制,
即根据每个政获得的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一
个政或一个个别候选人。
在比例代表制中,每个政需要获得至少5%的选票,或者获得三个直接选区的胜利,才能在联邦议会中获得代表。
在联邦选举中,选民
有两票,第一次选票选出直接选区的胜者,第二次选票选出政。
另外,德国联邦选举也有“超额席位”和“补选”机制。
当某个
政在单独选区或全国范围内获得的席位超过其在比例代表制中应有的
席位时,该政将获得超额席位。
补选机制是当有空缺席位需要填补时,由各州的选举委员会组织补选。
除了联邦选举,德国还有州议会选举、欧洲议会选举和市政选举
等选举。
在德国州议会选举中,选举使用比例代表制,规则与联邦选
举相似。
在欧洲议会选举中,所有欧盟公民都可以投票,每个政或联
盟必须获得超过2.5%的选票才能获得代表。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公正和透明的,并且保证政治多元化。
通过选举,德国的议会代表可以更好地反应选民的需求和思想。
《德国选举制度》课件
汇报人:PPT
CONTENTSBiblioteka PART ONEPART TWO
平等原则:所有公 民享有平等的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公开原则:选举过 程公开透明,确保 公正性
竞争原则:鼓励各 政党、候选人之间 的竞争,提高选举 质量
比例代表制:根据各 政党得票比例分配议 会席位,确保各政党 在议会中的代表性
德国选举制度是欧洲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选举制度对欧洲政治格局产生重要影响 德国选举制度对欧洲政治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德国选举制度对欧洲政治文化产生重要影响
汇报人:PPT
登记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国 籍等基本信息
登记确认:收到选民登记确认信后,选 民资格正式生效
候选人资格: 必须年满18岁, 具有德国国籍, 无犯罪记录, 具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候选人产生方 式:通过政党 提名、自荐或 联名推荐等方
式产生
候选人数量: 每个政党或候 选人团体最多 可以提名两名
候选人
联邦制:德国 实行联邦制, 各州拥有较大 的自治权,选 举制度也由各 州自行制定。
比例代表制:德 国采用比例代表 制,选民根据政 党名单投票,政 党根据得票比例
分配议席。
直接选举:德 国实行直接选 举,选民可以 直接投票选举
议员。
选举门槛:德 国选举制度设 有选举门槛, 只有得票率超 过5%的政党才 能进入议会。
PART THREE
选举类型:直接选 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组织:联邦选 举委员会和各州选 举委员会
选举程序:候选人 提名、竞选活动、 投票和计票
选举结果:确定当 选者,公布选举结 果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中欧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下面是分享的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的选举制度1、法律依据德国实行三级选举制,即地方选举、州议会选举和联邦议会选举。
按《基本法》39条规定,联邦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一般在秋季举行新的选举最早在联邦议院任期满46个月之后,最迟满48个月之后进行。
发生联邦议院被解散的情况时,新的选举应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
选举出新的联邦议院后,最迟不得超过选举后30日召集会议。
而《基本法》仅对选举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选举原则、选举程序和选举机构等实施细则则由《联邦选举法》具体规定。
2、选举原则《基本法》38条第一款规定了选举的五项原则: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即遵循普遍选举、直接选举、自由选举、平等选举和秘密选举原则。
3、选举程序德国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具体规则和次序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划分选区。
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地区或人口数划分。
把选区跨分为若干个投票区,是为了选民投票的方便,每个选举区的选民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00人。
(二)、选民资格。
指法律规定的参加选举所要具备的条件。
(三)、选民登记。
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参加选举的程序。
(四)、候选人。
德国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联邦和联邦总统的候选人。
(五)、竞选。
德国政党竞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竞选纲领、推举候选人、确定政治议题和竞选口号、动员、争取选民。
(六)、投票制度,指选举代表或议员的规则和方法。
(七)、选票。
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
(八)、当选计票制。
德国于二战后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方法计票,需选民进行两次投票。
(九)、预测选举结果。
德国的议会制度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全套课件1157P)
13.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 州大学 14.谭君久《当代各国政治体制──美国》,兰 州大学 15.吴国庆《当代各国政治体制──法国》,兰 州大学16.刘小林《当代各国政治体制──日本 》,兰州大学 17.吴志成《当代各国政治体制──德国和瑞士 》,兰州大学出版社 18.杨光斌《制度的形式与国家的兴衰:比较政 治发展的理论与经验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19.张小劲, 景跃进著《比较政治学导论》,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六讲 西方国家行政制度
一、西方国家行政制度概述 (一)概念 (二)组织原则和形式 (三)政府构成、职权和责任 (四)决策 二、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制度 (一)英国行政制度 (二)美国行政制度 (三)法国行政制度 (四)德国行政制度 (五)日本行政制度
第七讲 西方国家司法制度
一、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概述 (一)基本特征 (二)司法原则 (三)司法机关 (四)审判制度 二、西方主要国家司法制度 (一)英国司法制度 (二)美国司法制度 (三)法国司法制度 (四)德国司法制度 (五)日本司法制度
参考资料
25.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 商务印书馆,1980年 26.密尔《代议制政府》汪—译 商务印书馆, 2001年 27.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2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章、第三章 第二节 29.列宁:《论国家》
为什么研究西方政治制度?
海纳百川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七讲 第八讲
西方政治制度概述 西方宪法制度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 西方国家政党制度 西方国家议会制度 西方国家行政制度 西方国家司法制度 西方国家社会监督制度
课时作业13:第6讲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
第6讲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一、选择题1.法兰西的共和之路艰难曲折,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如下图所示。
下列各项能够对这一现象作出全面准确解释的是( )A.启蒙思想对法国的影响不断深入B.封建残余势力复辟导致艰难曲折C.各派政治力量之间斗争异常激烈D.外国势力干涉打断了民主化进程2.自1789年《人权宣言》发表后,法国在近代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出台了11部宪法。
这些宪法大多寿命短暂,有的甚至“胎死腹中”。
唯独1875年宪法得以贯穿第三共和国始终,施行长达65年。
这主要是因为 ( )A.总统权力被有效限制B.民主共和观念渐入人心C.人权诉求的不断满足D.资产阶级革命较为彻底3.法国1875年宪法是在一片冷漠中通过的:人们既无热情,又无掌声。
在温和的右派眼里,这是他们无可奈何接受的共和国,是“较小的坏事”;左派则把它视为妥协的共和国,需要改善。
这说明( )A.该宪法是激烈斗争的产物B.左派的宪政主张没有实现C.温和的右派主张君主专制D.人们对于参政制宪热情不高4.从1870年到194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内阁变动频繁,每届内阁平均存在时间约为8个月。
这主要是因为( )A.内阁对议会未形成制衡B.总统操纵了国民议会C.法国两大政党轮流组阁D.法国政局长期不稳定5.恩格斯曾说:“共和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最终建立毕竟使法国工人有了一个基础,可以组织起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党,并且在将来不是为他人的利益而是为它本身的利益进行战斗。
”这表明 ( )A.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B.法国已建立了马克思主义政党C.法国无产阶级革命的进行D.工人阶级推动了共和政体的建立6.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增加了总统解散众议院必须获得参议院同意的规定,而议会的不信任权却没有类似的限制。
与英国相比,此规定的政治影响是 ( )A.使总统权力进一步扩大B.使议会的权力急剧膨胀C.有助于权力结构的制衡D.导致倒阁现象频繁发生7.1862年,俾斯麦在议会中说:“只要看一眼地图就清楚,普鲁士瘦长的身躯不可能……单独地、较长地承担确保德意志安全的军备,这必须由所有德意志人来承担。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政府采取议会民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由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元首、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
首先,德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
总统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主要负责国家元首外交事务和代表国家的形象。
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虽然总统的权力相对有限,但他可以行使一些重要职权,如签署法律和国际协议,解散议会等。
其次,德国的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负责。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联邦部长组成,总理是联邦政府的首脑。
总理由总统任命并由联邦议会批准。
联邦政府的权力涉及国内外事务、国防、安全、经济事务等。
总理也有权提出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处理议会内外的事务。
最后,德国的立法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会有多个政党组成,其中以联盟党和社民党为主要政党。
议会选举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和修改法律,审查政府工作,并进行国内外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议会选举结果将决定政府组成和政策方向。
此外,德国还设有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负责审查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总的来说,德国政治制度注重民主和权力分立,通过选举产生
国家元首、立法机构和政府,确保人民的意见得到充分代表。
政治制度的核心是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都必须受到议会的监督和控制。
这种制度体现了德国历史和文化的特点,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为政治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选举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根据其宪法规定,德国的选举制度是依靠选民普遍选举来产生政府。
德国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两个方面。
首先,德国的议会选举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入选联邦议院。
德国联邦议院是德国国会的最高机构,也是决策德国国家政策的主要机构。
议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比例代表制”,即根据政党在选民中的得票率来决定党派在国会中的席位数。
具体来说,德国的选民可以通过在选票上投票支持一定的政党。
政党根据选民的支持率来决定其在议会中所占的席位数。
这种选举制度能够确保政治力量在国会中的代表性。
其次,德国的总统选举是由联邦议院和州议院的代表联合选举产生的。
德国总统是国家的元首,但其职权并不如其他国家的总统那样重要。
根据德国宪法规定,总统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发表演讲,但对国家政策的制定以及政府的运行并没有直接影响。
总统选举的程序为,在候选人提名合法且有资格角逐总统的情况下,由联邦议院和州议院的成员通过秘密投票选举总统。
这种选举方式既能保证总统的独立性,又能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选举制度,德国还有一些其他特殊的选举制度,例如州议会选举和欧洲议会选举。
德国的州议会选举是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选举方式的。
有些州采用比例代表制,有些州采用多数选举制。
欧洲议会选举则是选举德国在欧洲议会中的代表,采用比例代表制,目的是确保不同政治力量在欧洲议会中的公平代表性。
总体来说,德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多元化和代表性。
通过比例代表制的议会选举,各个政党能够在国会中充分表达选民的意愿,同时通过联邦议院和州议院的代表联合选举的方式选举总统,确保国家性利益的平衡。
德国选举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力地保障了选民的权益,为德国的政治体制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基础。
第六讲比较选举制度
国家 170
共和制 132个
君主制 38个
直接选举 91个
间接选举或非选举 41个
多数选举制 61个
二轮多数 49个
混合及其他方式 10个
其他 12个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按选举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秘密填写选票和 投票,他的选举意愿向所有人保密,也无须记名。 秘密投票有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角度分析)
1、选举是目前西方民主国家的政府和议会合法存在 的重要依据,也是表现公众意愿的最好的外部形式。
2、选举制度确立了公职人员的任期轮换制。也就是 在职者有一定的任期限制,以便选民据法律规定的时间 ,重新挑选新的候选者。
3、选举制度有助于形成广泛的民主意识,从而促进选 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加强。
中农村和城市的比例从8:1修改为4:1。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原则
(一)普遍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 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普遍选举权原则 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尽管这一原则在各国都得 到承认,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具体问题 和情况,因而很难全部实现。
1、广播与走访 19世纪30年代,全国巡回竞 选与广播是最主要的方法与 媒介。 罗斯福的炉边谈话,温暖了 当时的美国人。
2、电视竞选广告
1952年,艾森豪威尔第一次 使用电视广告,至今已经成 为惯用竞争手段。
3、电视新闻报道
电视竞选的重要 性,展示自己人 性魅力的一面。
4、电视辩论是竞选者展现自己的的大好机会
例如,早在1990年德国的关于从波恩迁都柏林的 议会辩论以及表决记录至今仍能从其官方网站上 查询,该记录长达500多页,囊括了所有议员的 相关发言,记载了各事项的表决结果,清楚地记 载了每个议员的投票决定。谁反对,谁支持一目 了然,并且每一名议员的支持和反对的理由都有 记录,公众可以自由查询。
德国选举制度演示版.演示版.pptx
在她的前两个任期内,默克
尔完成了德国经济重振,让德国
经济在债务危机肆虐的欧洲大地
上一枝独秀;英国《经济学人》
杂志将她称为“统治欧洲的女
人”。她可能超过英国“铁娘子”
玛格丽特·撒切尔,成为欧洲执
政时间最长的女性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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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混合制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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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政党
德国属于多党制,联邦议院中的两大政党为社会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 联盟(与姐妹党巴伐利亚基督教社会联盟属于同一个议会党团)。其 他政党有自由民主党、左党和联盟90/绿党。一般都由两大政党之一 与其他三个政党之一党共同合组执政联盟。
以下是德国的一些重要的党派:
德国社会民主党(SPD) 基督教民主联盟(CDU) 基督教社会联盟(CSU) 联盟90/绿党 德国自由民主党(SDP) 德国国家民主党(NPD) 德国统一社会党(SED) 德国共产党(KPD) 左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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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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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民主党
简称社民党。是德国现存的最古老政党,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 大的政党之一。始建于1863年,是德国两大社会政党之一。
马克思主义为其思想来源之一,但是该党现今不主张暴力革命, 不主张无产阶级专政,而把社会正义作为它的一个主要政见,并 支持经济发展,认为利益应该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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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0月27日举行的德国大选中,德国现任总 理默克尔成功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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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默克尔第三次 出任德国总理
2013年9月23日凌晨,大选计票 结果显示,默克尔第三度出任德 国总理,成为战后第三位连干三 届的德国总理。默克尔可能选择 与第二大党社会民主党联合执政, 德国政坛将时隔4年重现“红黑” 大联盟。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二)、共有立法权,即在共有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和各州共同拥有立法权,只有在联邦不使用其立法权的情况下,各州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就某项事务立法。也就是说,联邦法优于州法。
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大部分。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中间领域,它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德国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经济法。
2、司法机关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德国设立6种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种专门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监督权,指的是议会监督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弹劾权。
五、德国的行政制度
1、组织形式
德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其原理是,公民巴立法权和行政权交给议会,议会又把其中的行政权交给以联邦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而行政权主要由联邦政府、联邦总理和联邦总统来担负。
联邦政府的存在以联邦与联邦议院的信任为条件,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联邦议院总重要的权力之一。
德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采用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联邦议院是唯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议院拥有立法权、选举权(组建政府)、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但这三项权利是联邦议院最主要的职权。
《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必须服从宪法秩序。按77条第一款规定,联邦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但是,只有联邦议院才能通过联邦法。
6选举原则和程序
中央选举组织 地方选举组织 基层选举组织
(二) 选区划分
选举区,是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 及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 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议员 )的基本单位。 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地域代表制,即 按照地域
1、单名制选区, (singlemember district)
单名选区制创造了政党恪守中间路线的 原则。
2、多名制选区(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复名制选区或大选区, 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采取大选区制 。 一个政党在全国大选中的得票比例,与其 在议会所获议席的比例相等, 议席的分配情况真实、准确地反映选民 中的舆论和忠诚分布状况的目标
(二)选举方式
1、公开选举 口头投票、鼓掌投票、举手投票、双记 名投 方法简便,组织成本很低。
2、秘密选举。
1856年,澳大利亚发明了一种新的秘密 投票方式。
3、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 产生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 式 直接选举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民主 方式。
(五)对于代议制选举原则的 质疑
选举是大众民主 还是精英政治 古代雅典民主的意思是“人民的统治”
选举出来的是社会的精英( Elites),大众没有权力
1、投票中的选择就只能来自舆论,或受 舆论的制约 2、多数并不代表正确。多数是一个量, 量不能形成质。 “一千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也不等于一点 知识。”
(三)直接选举原则
是指议会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由选民 直接投票选出。 更能公正、准确地表达选民的意愿,实 现选民的意志。 英、美、法、日、德、瑞士等国的众议 员选举运用
德国的选举制度
德国的选举制度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一种混合制度,既包括比例代表制度,也包括多数代表制度。
在德国,选举权是普遍的,所有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选举。
首先,德国的联邦议院(Bundestag)的选举采用了比例代表制度。
这意味着,每个政党根据其在全国范围内的选票比例,可以获得相应的议席数。
比例代表制度有助于确保各个政党在议会中的代表性,并避免“多数派专政”,同时也容易形成稳定的政治联盟。
德国的柏林墙倒塌后,东德与西德实现统一,采取了比例代表制度保证了统一后的选举公正性。
其次,德国的选举制度还包括多数代表制度。
多数代表制度主要用于选举地方议会和州议院的成员,政党根据每个选区的绝对多数选举,获胜的候选人可以获得该选区的唯一议席。
多数代表制度有助于确保地方利益的代表性,并提供更紧密联系选民需求的机会。
另外,德国的选举制度还包括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政党在联邦议院选举中必须获得5%以上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这是为了防止小政党过度分散议会资源。
此外,德国的选举法还规定了选举运作的细节,如选举日程、选民登记和选举结果的公布等。
总体而言,德国的选举制度旨在确保政治多样性、合理代表性和政治稳定。
通过混合比例代表制度和多数代表制度的结合,德国能够兼顾各个政党和地区的利益,并减少“赢者通吃”的情
况。
德国选举制度的设计不仅注重政治平衡,也注重选民的广泛参与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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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总理的选举
• 联邦总理候选人在联邦议院选举中凡得 法定半数票者即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联邦议院选出的联邦总理必须经联邦总 统任命才能正式就职。
德国国会-联邦众议院与 联邦参议院
• • • • 国会制度:两院制 一方面可发挥权力制衡的功用 一方面则可均衡联邦与各邦的权力分配 由公民直选产生,主导立法权的众议院
• (三)联立制与并立制之比较: (1)并立制
投票予比例区政党 各党依得票比例分配席次 两者无关 投票予小选区候选人 各选区得最高票者当选
选 举 人
(2)联立制
投票予比例区政党 各党依得票比例分配席次
选 举 人
投票予小选区候选人 各党席次已确定,至于谁当选?
小选区当选人
不足名额由比例代表名单当选
• 例如: 预定分配31席,则4个政党分配议席情况如下: A党:(31×18900)÷(18900+12900+1900+3200) = 15.878 = 15+1 = 16席 B党:(31×12900)÷(18900+12900+1900+3200) = 10.837 = 10+1 = 11席 C党:(31×1900)÷(18900+12900+1900+3200) = 1.596 = 1+0 = 1席 D党:(31×3200)÷(18900+12900+1900+3200) = 2.688 = 2+1 = 3席
• (五)5%法定门坎: 参加竞选的政党所得选票,以全国为统计单位 少于5%或未获得3个直选议席者,便没有资 格参加联邦议院的议席分配。如果一个小党所 得选票按上述规定虽无超过5%的法定门坎, 但却获得了1或2席的直选议席,那么按滞留 议席分配原则,该党保留其直选议席。
参议员的职权与产生方式
• (一)参议员的主要任务为: (1) 选举联邦宪法法院人员(基本法第94条) (2) 弹劾总统(基本法第53条) (3) 质询联邦政府人员(基本法第53条) (4) 提出法律议案(基本法第76条第一款) (5) 对联邦政府所提的议案有表示意见之权(基本法第 76条第二款) (6) 请求召开调协委员会(基本法第77条第二款) (7) 对于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有否决权(基本法第77条第 三款) (8) 列席众议院行使陈述权(基本法第43条)
• (二)联邦众议员的选举制: • 朝向兼容「多数决制」与「比例代表制」的 「混合制」发展,是近年来民主国家选举制度 改革的重要趋势。德国是最早使用此制,也最 具代表性的国家,也称之「确立候选人的比例 代表制」。其1953年后,席位分配采二分之 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与二分之一「比 例代表」,并采「两票制」。而各国对于「政 党比例代表」当选计算公式,一般分为「联立 制」与「并立制」。「联立制」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背景介绍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位于欧 洲中部。它周围与九个国家相邻,国土 总面积约357000平方公里,人口约 8000 万,除俄罗斯外,是欧洲人口最 多的国家。
• 德国在19世纪70年代后曾经对欧洲和世 界发生过重大影响。在人类迈入21世纪 的今天,我们可以肯定,统一的德国将 在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重 要作用,这不仅是因为它具有特殊的地 理位置,更在于它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 先进的科学技术、光辉灿烂的文化以及 德意志特色的民主与法治的政治体制。
联邦总统的选举
• 在基本法第54〜61条专门閳述了联邦总统的 选举、职权和任务,表面上看来,联邦总统似 乎拥有许多最高权力,但实际上他是一位没有 实权,其法律地位不能与美国总统、法国总统 相提并论的虚位元首。大抵说来,德国折衷于 美国的联邦制度及英国的内阁制。国家的权力 集中在联邦政府,特别是联邦总理的手里。
• (四)尼迈耶计算法: 德国第1~10届联邦大选,都采用顿特 计算公式算出当选基数;1987年第11 届联邦大选起则改用尼迈耶计算公式。
• 尼迈耶计算公式是由德国数学家Horst Niemeyer发明 的。按照这个计算公式用每个政党所得的第二选票数 乘以待分配的议员席次总数,再将所得基数总数除以 各政党(所得有效选票超过5%者)所得第二选票总 数(即小数点前的数字),缺额代表由最高百分位数 之数字大小,依序分配给相应的政党。详见下列说明: • 分席计算公式: (预定分配席数× 某党获得之有效票总数)÷ 各法定分 席政党之总有效票数
德国选举制度
V.W.
前言
• 选举是实行民主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也是公 民最直接参与的政治活动,那么,显然地,选 举制度的变革与选择,应该在最具普遍共识下 为之,已避免基于党派之私的任意操弄,否则 将戕害民主政治的质量。反过来说,健全的选 举制度将为健全的党派竞争奠定基础,而健全 的党派竞争,将有助于民主政治的良好运作。 因此,欲民主政治发挥其效能,选举制度可说 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联邦总统选举法
• 联邦总统候选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年满40岁 (2) 拥有联邦议院选举权 (3) 具有基本法第116条规定的德国国籍。
• 基本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联邦总统不 由全国选民直接选出,而由联邦大会选 举产生。
• 联邦大会最迟应在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 30天召开;如在联邦总统任期提前终止 的情况下,最迟应在终止后30天内召开。
两轮投票制
• 两轮投票制为绝对多数决制中的一种,其目的 就是希望避免选出「少数代表」,而产生代表 性不足的问题。在第一轮投票时,如有候选人 得票过半则当选,否则取得票数最高之二者 (皆未过半数)进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候选人 只有两人,所以当选人必过半数。而联邦总统 的选举即是以此为核心的精神发展出的选举制 度。
• 由各邦政府选派的政府官员所组成类似 行政机关的参议院。
众议院的职权与选举制
• (一)联邦众议院的主要任务为: (1) 选举总理(基本法第63条) (2) 罢免总理(基本法第67条) (3) 质询联邦政府人员(基本法第43条) (4) 选举总统(基本法第54条) (5) 罢免总统(基本法第61条) (6) 选举联邦宪法法官(基本法第94条) (7) 立法权(基本法第67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