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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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摘要:在现实社会里,实施《劳动合同法》,尤其是施行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在许多方面都直接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也和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工作制度与用工制度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劳动法影响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法》当中对劳动合同解除成为劳动者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具体实践里,不管在法律规定还是在法律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还要一进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实际地解决这些不中,才能更好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各种纠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应有的合法利益,并且进一步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和谐有序的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针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木理论,第三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比较,第五部分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
1、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即一种在契约自由基础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社会能量和实力水平的多方衡量之后,为实现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和结果平等,以社会利益作为本位,国家公权力会进行必要干预的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尤为重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所在。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里,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正是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其中一个基本出发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得以深化,促进了劳动力配置的日趋市场化,劳动关系多元化发展,然而,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相对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有很多不够完善和成熟,存在很多不足。想要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需创造一个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在当前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研究的相对比较少,主要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
企业己完成制造业的升级与转型,他们的盈利主要来自技术优势而不是低廉的人工成本,因此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再是企业关注的重点。而发展中国家虽然大多仍处于世界工厂的阶段,但是对劳动者利益关注较少并且法制不健全,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关注也不算多。
在实践当中,劳动合同解除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也劳动法上重大问题之一,然而由于它直接涉及到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与权利的保护,因此十分容易引起纷争。特别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争议日渐成为了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焦点,也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9个相关条文,但是因为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有所欠缺,同时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也尚待立法来规范,这就使得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很许多难以解决的情况,而这些难题有相当大的探讨价值。
1.3 研究目标和方法
本文从劳动法本身的属性出发,结合了理论上的争议,形成对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的认识。并在已有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研究的成果基础之上,理论联系实际,运用辨证和演绎的思维方法进行各方面考察。从而在比较中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比较分析法的运用可以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的多个方面。并通过对国内立法的评析和对国外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得出了笔者关于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的相关建议,推动我国的劳动立法的发展。
2、对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基本理论
2.1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
我国《劳动法》第三章一共有20条,规范劳动合同的条文占有17条之多,而在这17条当中,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有1条,而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文达9条之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文数占关于劳动合同条文数达53%,而占《劳动法》条文总数的8.4%,可见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十分重要。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双了方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而劳动合同解除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尚未履行完毕前,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之下,通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抑或溯及地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2 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特点
2.2.1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合同解除和一般合同解除相比,最明显的不同点就在于其主体上的特定性,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只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就是法律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方面的限制。劳动者即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它主要指的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用人单位指的是具有用人权利能力与用人行为能力,运用了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并且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目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等。
2.2.2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阶段限制性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阶段一定要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并且在尚未履行完之前,这是法律对劳动合同解除在时间方面的限制,同时也是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无效之间明显的区别。换言之,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定要针对有效合同的解除,假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事实上,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目的正是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了某些的法定或是约定的原因之后,在无法继续行使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能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地消灭的问题。
2.3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首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能够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里,可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其次,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可以实现劳动合同的平等订立、履行、变更以及消灭,从而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而这一功能主要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第三,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可以有效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与促进社会的稳定,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在宏观上可以维护整个劳动力市场。凭借对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的规定,能够保证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第四,我国《劳动合同法》还具有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的经济功能,由于企业用工成本主要包括了工资成本,社会保险福、福利成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等,企业违法成本就相应增加了管理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知,劳动合同法涉及了三方的利益。从微观上来看,它涉及了合同双方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从宏观上来看,它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从功能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