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科在近代中国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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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科在近代中国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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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世纪以来,欧风美雨影响下,中国传统学术理论、学术架构悄然发生改变,逐渐与近代西方学科体系接轨。
【关键词】西学中国法律史法学教育
20世纪初期的清末变法修律对新式教育的推动,则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过程。与此同时,中国法律史学科在近代中国也应运而生,通过对中国法律史学课程设置考察证明,中国法律史学逐渐发展成为了一门独立学科。文史哲近代西方学科体系的引入与中国法律史学的萌芽近代西方学科体系的引入。明朝时期,西方传教士艾儒略等人向中国士大夫介绍了西方近代学科观念以及西方分科设学制度,但是并未引起太多的注意。
1839年英国人温施娣和美国人布朗在澳门开办马礼逊学堂,这是中国最早按照西方分科立学设置课程的新式学堂。马礼逊学
堂迁至香港后,课程设置主要有英文和中文两科,其中英文科主要有代数、几何、生理学、化学、天文、地理、历史等课程。尽管西学内容比较简单,但是这种知识体系对国人而言无疑是新颖的。鸦片战争后,清朝内外交困。洋务派认为,要想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必须在发展经济、巩固国防的基础上增强国力,其中的重中之重在于新式人才的培养。然而如果仍然按照传统教育模式,自然不能培养出新式人才,因此引进西学才是根本出路。基于这样的理念,在洋务派的倡导下,1862年创建了京师同文馆,目标在于培养翻译人才,京师同文馆的设置标志着近代学科在中国的发轫。
随着西学传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国人对西学的认识更加深刻,西学已不仅仅是工艺之学、格致之学,而是包含西方社会科学在内的知识体系。国人对西学认识的深化进一步影响了有关新式学堂课程设置的理念和实践。1895年盛宣怀在天津创办了中西学堂。头等学堂课程分为普通学和专门学,前者主要有几何学、格物学、化学、地学、金石学、万国公法等科目,后者主要有工程学、矿务学、律例学等科目;1896年孙家鼐在《议复开办京师大学堂折》提出,即将设立的京师大学堂课程应分为10科:天学科、地学科、道学科、政学科、文学科、武学科、农学科、工学科、商学科、医学科,其中法律属于政学科;1901年张之洞提出“七科分学”
的大学分科方案,即大学应该分设:经学、史学、格致学、政治学、兵学、农学、工学七科,其中法律属于政治学一科。纵观近代学科体系构建初期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无论是追求学科设置实用性的洋务派,还是追求学科设置系统性的维新派;无论是处于“庙堂之高”的统治阶层,还是处于“江湖之远”的学者,根据他们对于西学的不同认识以及深入理解,近代意义上的西方学科分类体系得以在国内逐渐形成并加以完善。
中国法律史学的萌芽。19世纪末期,随着近代西方学科分类体系在国内的逐渐形成,中国法律史课程雏形也在近代教育中出现。1862年设置的京师同文馆不仅标志着中国近代学科的发轫,而且还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肇始。尽管在同文馆的教学体系中,并没有出现“中国法制史”的科目,但在“万国公法”一科的教学中,使用的教材之一是丁韪良写的一篇论文:《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即《中国古世公法论略》。从中可以看出,在初期的法学教育中,或有意或无意,已经涉及到了部门法史的研究。
变法维新思想在湖南的实践之一是1897年时务学堂的设立。根据梁启超拟定的《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时务学堂课程分为两类:溥通学和专门学,前者为通习之课程,后者则需学生任
选一门学习。专门学又细分为三门:公法门、掌故门、格算门。梁启超制定了一份《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其中,第十一月的掌故门中出现关涉中国法制史学的内容,即唐律疏义和全史刑律志。从该课程表中可以看出,专门学下设的掌故门倾向于中国传统法律与典章制度。
清末教育立法与中国法律史学科初创清政府于1901年宣布实行新政。教育领域内,清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立法,《钦定大学堂章程》使近代意义上的学术分科体系得以确立,而在《奏定大学堂章程》中则明确把有关中国法律史的课程列为政法科大学的必修科目,是近代中国法律史学科之滥觞。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清政府委派张百熙为管学大臣,并落实开办京师大学堂一事。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1902年8月15日)清政府颁布由张百熙模仿日本学制主持拟定的《钦定学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壬寅学制”以“上溯古制,参考列邦”为指导思想,是近代首次颁布的系统规定学制的文件,公布了包括《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在内的6个章程。
《钦定学堂章程》确立了全国性的系统教育制度,法学列在高等教育阶段,而高等教育及学科体制则在《钦定大学堂章程》中得以确定。《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中,大学堂分为大学院、大学专门分科、大学预备科,附设仕学馆和师范馆。大学分科课
程仿效日本分为七科:政治科、文学科、格致科、农业科、工艺科、商务科、医术科。其中政治科下设政治学和法律学,详细课程并未确定。仕学馆课程分年表,所设置的法律课程主要有:刑法总论分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制史、罗马法、日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民法、商法、国法。
《钦定学堂章程》颁布后不久即被废止,即实际上并未执行。然而,其所倡导的近代意义上的学术分科体系以及中国法律史学课程的设置,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奏定大学堂章程》。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委派张百熙、张之洞、荣庆重新拟定学堂章程。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了由张百熙会同张之洞等人仿效日本学制七易其稿的《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癸卯学制”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思想,是近代首次在国内推行的系统学制。
高等教育及学科体制在《奏定大学堂章程》中得以确定。大学堂分设八科:经学科、政法科、文学科、医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课程分为:主课、补助课以及随意科目,其中主课和补助课都是必修课,主课是专业主要科目,补助课是专业辅助科目;随意科目则是选修科目,即其他专业的科目。在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和文学科大学课程的设置中,均出现有关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设置。具体而言,经学科大学分十一门:周易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