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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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施工产生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司的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和省、市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本制度所称职工,包括全体合同工、季节合同工、临时工,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附属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和设备租赁公司)及工程分包公司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治理目标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重大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二)重大火灾和机械事故为零;

(三)减低减少一般事故;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

(五)施工生产中的危害部位要如期整改,整改率达100%;

(六)按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

(一)重大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二)重大火灾和机械事故为零;

(三)减低减少一般事故;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

(五)施工生产中的危害部位要如期整改,整改率达100%;

(六)按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可依照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公司的目标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及机构设置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项目经理,为本公司、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八条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对本公司、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机关相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治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设置安全部,项目部设置安全股。

第十一条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不包括专职安全员)按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进行配置,不得少于规定标准人数。

第十四条项目部安全股专职安全员不得兼任非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治理体制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每年年初,由公司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也应与下属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治理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治理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治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总工程师是本公司安全技术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紧安全治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规定、指令;

(二)负责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保证安全治理资源配置;

(三)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月”和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素养;

(五)负责本公司施工生产的监督、检查,纠正违章作业、

无证操作等现象,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跟踪反馈;对有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现象,安全部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六)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督促落实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八)对各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可行建议;

(九)制定职业病防范措施,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十)协助相关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做好贯标的外部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为本公司的安全治理人员办理安全证,并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操作证;

(十二)负责轻伤、重伤事故及一般交通、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配合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公司各类生产性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三)负责收集、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十四)负责指导、督促项目部开展安全治理工作;

(十五)其他有关安全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十六)公司安全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归口治理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对公司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行使服务、监督治理职能。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坚持教育为本,严禁"以罚代教"。通过多种途径、采纳多种形式开展教育与培训,提高公司职工的整体安全素养。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一般规定

(一)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年初应编制打算,并按设计组织实施。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实施结果,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将考试考核成绩存档。

(三)对新入场的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

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四)要定期培训各级领导和安全治理干部,使其具备与本公司业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五)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六)特种作业人员,除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外,还要坚持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新入场职工的安全教育

(一)新职工入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项目经理部和班组教育。

(二)公司的安全教育内容:

1、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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