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复议法律规章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能被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差不多原则
(一)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三)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行政复议法》规定: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申请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如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同意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并请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此外,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能够同意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补充】在行政复议管辖中规定的转送管辖也是便民原则的一个体现。遇到比较复杂的适用专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对人要准确的找到合适的复议机关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法律规定,关于这些适用专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能够直接向复议申请提交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复议。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对人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假如复议机关通过审理之后,对相对人作出处罚16000元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就违反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第二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能够复议的行政行为要满足3个条件:
1.外部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依照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行政许可治理案件,即许可证颁发之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许可证件作出的治理行为)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那个地点是指行政机关不依法颁发许可证件或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登记、审批的行为。)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能够申请行政复议;而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不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依照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能够审查的“有关规定”是指: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能够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