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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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
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监管、
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分工)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
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
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
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
制定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
审批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和取水、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等。
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
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级以下河道分级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分为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分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和所在行政区域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的具体划分纳入河道分级方案。
二规划和控制
第六条(规划)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的
专业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的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控制性规划等。河道整治规划是实施河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依据,河道控制性规划是涉河建设项目控制的依据。
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开展镇、村级河道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
促进镇、村级河道的保护。
第七条(控制) 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规划控制。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控制,并接受上级相应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整治) 沿河道的建设项目,需符合河道整治和控制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应当将用地范围涉及的河段整治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涉河)在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需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在初设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
设项目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
市级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占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非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占用河道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取水)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
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可研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
在市级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它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来水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和其它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规费征收由县级负责)
第十二条(调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河道调水,包括泵站翻水、碶闸排水等,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严禁县(市)、区在行政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泵站等拦水、
抽水设施,确需在行政边界设置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报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监管)经批准同意的涉河项目建设及取水等,水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制订监督管理计划,及时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内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
构负责,其它河段和河道内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四巡查和执法
第十四条(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
督、指导,并对重点涉河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巡查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对市级河道监管
河段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执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执法工作进行监
督、指导和协调,重点对重大水事纠纷和涉河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
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
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受委托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执法工作
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法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清障)河道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市级河道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