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西方学者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以韦伯之“理性化”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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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非理性”法与“卡迪司法”的论断

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非理性”法与“卡迪司法”的论断

辨析中国古代法制为“非理性”法与“卡迪司法”的论断马克斯·韦伯是一位伟大的学者,无论在哲学、法社会学力一面,还是在宗教、神学等领域均获得了巨大的建树,著作颇丰。

他对中国传统社会也有着精深的研究,著有《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儒家思想和道教》(Die Wirtschaftsethik der Weltreligionen:Konfuzianimus and Tauis-mus)一书。

在该书中他对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法律和社会有着详尽的论述,其中他将中西力一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在古代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适用均是非理性的,中国古代司法更属于卡迪司法。

①这即为韦伯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著名论断。

韦伯的这一论断引发了西力一学者之问的激烈争论,例如美国布朗大学的罗伯特·马希教授认为:“如果韦伯将中国古代法律认定为实质非理性,那么他对传统中国有着严重的误解,因为在传统司法实践中,中国官员任意断案的情形非常有限,远远少于韦伯认为的数量……’,但另一位美国学者斯蒂芬·透纳教授则持相反的看法,他认为:“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并没有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所以在古代中国,人们不可能根据演绎法来制定法律;不仅如此,由于在古代中国,司法先例没有约束力,所以这里也不能产生像在普通法国家那种广为流行的判例司法制度。

’,类似的争论也发生在中国学界。

部分学者支持韦伯的上述论断,其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贺卫力一教授、清华大学的高鸿钧教授。

另有部分学者则不认同韦伯的上述论断,中国人民大学黄宗智教授、马小红教授,台湾学者张伟仁、林端教授均是其中的代表。

这场论战己经延续了很长时问。

谁是其中的胜者?韦伯及其支持者,还是其挑战者?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存在于韦伯的相关论著中,而且存在于真实的中国古代法律中。

《法与社会》习题答案 A

《法与社会》习题答案 A

法与社会习题答案第一周通过日常生活观察法律现象1、“礼”治对行为者的影响途径不包括:A、父母长期的教育B、社会舆论的规劝C、地方风俗的潜移默化D、法律制度的规定参考答案: D、2 、比较“法”与“法律”这两个概念,我们会发现A、“法律”是一个范畴更大的概念B、“法律”有时候不仅仅指代国家法律C、这两者的界限有时候不是那么泾渭分明D、“法”这个概念指且仅指社会规范参考答案: C、3 、下列哪一个因素不是导致禁酒令最后被废除的原因?A、民众抵制B、社会舆论C、战争影响D、市场混乱参考答案: C、4 、“斯堪的纳维亚”执法方式是一种:A、制度化的社会管理方式B、以经济人为前提的社会成本估量方式C、对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给予国家福利补贴的立法D、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运动参考答案: D、5 、以下哪一选项不是运动式执法的优势?A、有助于日常化的制度运作B、可以节省监督成本C、可以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D、有助于矫正人们的违法行为参考答案: A、6 、假设在某个社会中,公权力限制个人饮酒的行为,这就涉及到:A、对个人自由的干涉B、可以强化人们的宗教信仰C、可以净化人们的道德情操D、对酒类市场的管理大有帮助参考答案: A、7 、美国历史上的禁酒令是在哪一年生效的?A、 1911B、 1920C、 1939D、 1945参考答案: B、8 、醉驾入刑的立法举措是一种:A、提高法律强制力的制裁措施B、体现社会民主商谈的立法行为C、反映中国社会传统风俗的规则制定D、必须取决于行为者理性同意的立法行为参考答案: A、9 、醉驾入刑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不包括以下哪一个选项?A、加强人们的守法意识B、提高出行的方便性C、增大法律规范的刚性D、提高社会民众的安全感参考答案: B、10 、在中国,下列哪一个描述不符合人们对酒后驾车行为的一般看法?A、有时候喝酒后开车在所难免B、规则是要遵守的,但人情也不可以不顾及C、规则就是规则,社会习惯不得超越于规则之上D、认为有时候酒后驾车只要自己小心问题就不大参考答案: C、11 、下列方式哪一项不属于醉驾行为可能在中国遭受的刑罚?A、拘役B、罚金C、有期徒刑D、劳教参考答案: D、12 、近年来为整顿交通秩序所采取的各种应对举措中,最引起中国社会关注的立法是哪种?A、限制机动车数量B、醉驾入刑C、禁止违章停车D、加重对无照驾驶的处罚参考答案: B、1描述你所在的城市或地区所存在的交通问题,并给出你认为可行的治理方式。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

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作者:陈涛李彦斌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4期[摘要]马克斯.韦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被称为“现代社会学领域里个人影响最大的一位学者”。

韦伯在法律社会学领域中的贡献之一就是他对“形式理性法律”的详尽和完整的阐释。

本文的探讨就是要对韦伯“形式理性法律”思想进行理论上的定位。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形式理性法律作者简介:陈涛(1985-),江苏常州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李彦斌(1984-),山西临汾人,汉族,上海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一、韦伯注重在社会中研究法律韦伯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论述法的,他认为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根本手段。

韦伯关于法律的解释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社会行为”的因素韦伯将社会行为作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调整的主要对象。

韦伯认为,“当一种行为的目的与他人的行为相关,并正是为了与他人交往而实施某行为时,这个行为就称之为‘社会行为’”。

[1]社会行为是一种与他人行为相联系,且本身是为了与他人交往而实施的行为。

社会行为可以受到存在于某些合法秩序的观念指导,反过来,这种秩序又具有社会行为实际遵循的标准效力。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所从事的有意义的社会行为符合了秩序的规范价值要求,这也是法律本身的一个内在特质。

(二)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秩序制度”的因素韦伯认为,法律就是一整套由某些人主观认可的规则,一种秩序性的制度,人们的行为应符合这样一种秩序性的制度。

他把法律归结为一种秩序制度,把秩序制度作为法律的一个内在特征化因素,用秩序的“稳定性”和制度的“可靠性”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在以“秩序”和“制度”为依靠的理念设计中变得更加容易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所服从。

(三)在法律的定义中涉引了“官员强制”的因素也即是“专职人员的实施保障机制”。

【韦伯】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韦伯】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韦伯】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古典社会学理论2010-12-23 10:50:41 阅读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于延晓〔摘要〕西方近现代,特别是马克斯·韦伯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转型期的中国迫切需要巩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以整合各种合法资源,为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总结西方经验,具体分析中国情况,将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是我们的重要选择;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与法治息息相关的市场经济的建设,同时也要协调好自然理性与主导意识形态的关系。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基础;转型中国;规则;价值合法性在中国被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明确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它是随着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理论的介绍与研究而被中国学者注意的。

尽管对合法性的研究时间不长,但是,合法性的统治在中国却有着悠久的历史,因而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

对比中西,总结历史经验,对于建构现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何谓“合法性”?“合法性”是法律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

作为一个外来学术术语,它与中文的“合法”有着根本的区别。

中文的“合法”大多指行为的合乎法律,偏重于行为的规范性或法律的规范作用,大致与英文的legality相当。

本文所研究的“合法性”则与英文的legitimacy相对应,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统治的可接受性,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指统治的正当性,即统治关系的正当化。

[1]西方对合法性(一般指政治合法性)研究的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

当时,亚里士多德就对城邦政治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进而他提出“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2](P210)。

天津市2020高考历史二轮专题复习:综合能力训练2Word版含解析

天津市2020高考历史二轮专题复习:综合能力训练2Word版含解析

综合能力训练(二)、选择题(共12题,每题4分,共48分) 1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 )从学理层面探讨某一制度 采取了客观的标准,因而打破了贵族的垄断和私人的关系 堪称 消极的民主化”。

这一制度应是( )A.宗法制度 B.郡县制度 C.察举制度D.科举制度2•与下表中数字序号①②③对应的地域搭配正确的是( ) 中国古代思想家地域分布统计表(单位:人)(据《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A. 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岭南地区B. 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岭南地区C. 黄河流域、岭南地区、长江流域D. 岭南地区、长江流域、黄河流域3.20世纪初,章太炎、刘师培等学者严厉谴责当时醉心于欧化”的风气,力图在古籍中挖掘出民主乃至社会主义的内容,掀起了一股以 研究国学,保存国粹”的思潮。

该思潮( )A. 是一股尊孔复古的逆流B. 本质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C. 推动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D. 体现挽救民族危机的需要A. 重庆政治协商会议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C.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称这一制度由于行政官吏的任用 ,使被统治者在专制国家趋向平D. 中共^一届三中全会5•下图为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中国对外贸易示意图。

该图主要反映出中国80□对苏联贸易粗临■对西方贸咼额嚅A•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断绝了关系B.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认可C•受西方遏制而实行一边倒”政策D. 对国际贸易缺乏协调和合作6•马克思曾指出: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抽象的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

”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

”这说明罗马法()A. 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注重保护私有财产C. 保留了习惯法的特征D.蕴含着理性精神7. 有人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只是刚刚撕开了套在人类身上的笼子”;启蒙运动在进一步撕裂套在人类身上笼子”的同时,把统治者关进了笼子”。

据此可知,启蒙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A. 反对封建专制制度B.批判宗教神学C.提出民主制度的构想D.促进思想解放8•兴起于18世纪初的美国文化,实乃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撞击融合后的产物。

从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看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

从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看转型期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
[� ] 论) 忽视价值标准容 易陷入 “ 历史 解释 的无标 准性” 。 尽
起来— — —价值追求和规则的完善结合起来,从而避免了形而 上学与评价的无标准问题。 其次,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为法治基础的建立创造了重 要环境 上个世纪 �� 年代后 期,市场 经济 体制目 标的 确立,民 主政治的加快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需要与此相 适应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于是,党的十五大总结改革开放以 来的经验,及时 提出 依法 治国 的任 务。十 五大 报告 明 确指 出: “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 人民群 众在党 的领导下 ,依照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 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 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 力的改变而改变。 ” ���� 年 � 月,根据党中 央的建 议,九届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通过 宪 法修 正 案,将“ 依 法 治国, 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载入 宪 法,成 为一 项宪 法 原则, 使之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 宪法,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将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 治,将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前进。 有学者 认 为, 以 江 泽 民 在 中 共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 依法治国” 纲领为契机,中共至少 很有可能 开辟一 条通过
从韦 伯 的 合 法 性 理 论 看 转 型 期 中 国 政 治 合 法 性 基 础
于延晓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 3 001 2)
摘要:西方近现代,特别是马克斯
韦伯的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的政 治合法性基础的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透
过韦伯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将转型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立 在法治的基础上,是我们的重要选择。这对于丰富中 国语境下政治合法性理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建设和谐社 会都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基础;转型中国;法治;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 标识码:A 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 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 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 们对马克斯 尽管如此,它并没有影响人 韦伯对合法性理论的浓厚兴趣,并孜孜以求地

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苏力除了其所表现的纤弱虚构外,语言符号已不再具有任何价值。

词与物彼此不再相似,而堂·吉诃德却独自迷失其间。

——福柯[1]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埃利克森[2]今天,当我们谈论法治的时候,我们的真正关切是什么?是什么触动了我们对这一古老话题的兴趣?仅仅是知识的兴趣吗?或者仅仅是由于社会的流行?如果是因为社会的流行,那么社会又因何而不断改换话语:从20世纪初的“变法”,到此后的“革命”,再此后的“改革”、“开放”,直至今天的“法治”或“法制”?这些话语之间有没有联系?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在我看来,人们关心法治,表达的是一种深刻的渴求,渴求社会生活的规则有序,而法律就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3]尽管法学家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但诸多定义都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规则性的统治。

[4]然而,社会的有序和有规则之所以重要,并不是为了社会本身,而是为了个体在社会中的生活。

因为只有在有序和规则的环境中,人们才可能对未来有一个大致确定的判断,才可能有自觉的、有意义的生活,也才有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的行动、作出种种安排,其努力才是有意义的;这意味着同他人进行广义上的合作,其中既包括诸如合作生产、组织家庭等,也包括不侵犯他人这样的合作。

[5]在一个完全无序的地方,不仅个体生活是悲惨的,没有意义的,而且社会也无法存在。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尽管人们习惯于将法治同正义、公正这些概念联系起来,但从根本上看,法治回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的。

因此,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就是对秩序的呼唤。

但是,必须注意,当代中国社会并不是完全无序的,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就显示出她不可能是无序的;事实上,只要一个社会还可以称之为一个社会,而不是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就不可能是完全无序的。

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

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

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作者:刘春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马克斯·韦伯的学术贡献已被学界普遍公认,他对西方世界发展方向的敏锐洞悉力,以及他对现代社会本质属性的准确认知,使其研究成果至今焕发着活力。

本文将从韦伯的方法论入手,对他的法律理性化思想加以描述,并分析其思想的借鉴作用及其弊端。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法律理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作者简介:刘春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001一、理想类型的两种分类:形式理性化和实质理性化马克斯·韦伯将法律思维表达为:“从(看似)初始思考操作,即所谓的泛化,意味着将决策案例的典型例子优化为一个或几个” 原则“,此即‘法命题’” 。

这是第一个层面,具体做法是通过对个案的逻辑分析与决疑——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类推的形式——最终导向逻辑上高度精纯化的法命题。

第二个层次是综合。

也就是说,在分析案例时,还有另一个平行的过程——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全面法律构建。

第三个层面实际上是这两个层面的整合,即系统化。

它指的是通过分析获得的所有法律命题的整合,使其成为逻辑清晰,系统且原则上不存在的规则体系。

这种制度要求所有可以想象的事实条件在逻辑上涉及系统的某种规范,以避免对事实秩序缺乏法律保障。

他根据两个标准来区分法律体制中的两个类型。

第一个是形式性,就是指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内在性的一致标准;第二个是理性化,即法律制度能否用同一套法律标准去衡量和判断所有相似或相同的案件,这意味着这个法律制度是否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马克斯韦伯根据形式性类型将法律划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根据理性化,将法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进而,韦伯将两个类型结合起来统分成四种法的类别,即形式非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和形式理性法。

浅 析 法 治 的 政 治 性

浅 析 法 治 的 政 治 性

浅析法治的政治性内容摘要历史传承政治和法治存在极为密切的关联。

一方面,作为人类活动,政治需要法律规则的调节,另一方面,法治难以脱离政治而存在。

本文从当今社会主义中依法治国方略谈起,沿着从古到今的西方的法哲学视角,探讨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是法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同时,法治的推进始终离不开政治制度。

关键字法治政治思想一,在社会主义中的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在探讨法治政治这一问题时,必然要从法本身的政治性谈起,在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政治文明建设历史性地提上了议事日程。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基本标志和根本保障。

江泽民同志曾指“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法治反映人类管理自身的深刻进步。

一方面,政治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节,它通过对权力的规制,是权力运行彻底摆脱了野蛮、任性的状态。

而在非法治的状态下,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附庸和奴婢。

统治者完全凭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进行统治。

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是变态的,人同样是变态的。

另一方面,法治难以脱离政治而存在,在如今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生产资料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然而,两级分化也日益严重,各种物质化的东西使人们的私欲膨胀,社会难以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光是依靠法律难以使其得到解决,所以我们又要通过权力来去弥补法理型的不足。

历史的经验也可以证明,以美国为例,在1929-1936年正经世界的经济危急中,国家遭受重创,因两党的争论不休,致使国会搁置总统罗斯福提出的议案达580次之多,在近300个法案中仅通过了200多个,打打延迟了时局,致使经济危机的影响直至1936年才结束。

总统罗斯福新政提出的法案,实质上是以国家干预自由竞争的手段来缓解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最终也取得一定效果。

这一事例从正反两个方面都体现了法律服务国家大局的重要性。

当然,发生于美国的2008年得金融危机,美国国会的7000亿的紧急援助法案予以应付,再次论证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律服务于大局的事实。

韦伯的理性化思想及其对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韦伯的理性化思想及其对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意义

韦伯的理性化思想及其对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意义摘要:马克斯·韦伯通过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对当时和后世影响巨大的“理性化”的现代性的命题。

在关于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分析中,韦伯从各个角度对资本主义的理性化过程进行了研究,理性化是理解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范畴之一。

韦伯的现代性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分析现代性理论来说,有着经典价值和启示意义,并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理性化;现代性;意义在社会学百年的发展历史上,不同的学者对韦伯的理性化思想进行了阐述,但他们主要把韦伯的理性化思想表述为社会理性化不断扩大、不断分化的过程。

不仅被用于对西方现代性的解释,而且也被应用于对中国现代性的解释。

一、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性学说德国伟大的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是社会学思想史上的一朵奇葩,与马克思、迪尔凯姆并列为社会理论的三大传统之一。

韦伯主要从文化层面考察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论述了为什么在当时资本主义只出现在西方,而没有出现在中国或印度等其他非西方国家。

他通过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所发生的特殊辩证关系的研究和对世界几大文明体系的分析,提出了现代性问题中的“理性化”概念。

这样一来,韦伯就把“现代性”问题转化成了理性的问题,现代性批判在他那里则变成了理性批判。

韦伯的理性化思想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的理性化导致社会理性化因素不断的增长,引起社会的不断分化;另一方面理性主义日益增长的社会各领域、各理性行为者、甚至是理性化的国家相互之间不断的互动、交融与整合,从而促进整个系统、整个社会、甚至整个世界的更加合理性。

本文试图对韦伯的理性化思想进行简单的梳理,并阐述其对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和意义。

二、“理性化”的现代性的多意重义韦伯的“理性化”的现代性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影响是宽广和深远的,而且,他的学说与思想并未因时代变迁而有所褪色.相反地,在此时此刻,韦伯于上世纪初提出的许多问题仍然有着莫大的“现实性”,他的以理性的态度思考社会发展的现代性思想吸引着我们不断地加以设释,他的针对唯物主义历史观形成的社会哲学观,认为经济不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相反经济活动的形式取决于首先是宗教伦理因素的观点,引起了诸多研究学者对韦伯的经久不衰的论争。

理性化及其传统对韦伯的中国观察

理性化及其传统对韦伯的中国观察

理性化及其传统对韦伯的中国观察一、本文概述1、简述马克斯·韦伯及其社会学理论背景。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被公认为是现代社会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

他的社会学理论背景深厚且广泛,深受历史学派、经济学派以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影响。

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主张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应当基于行动者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即“理解社会学”的方法。

他认为,社会学应当关注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和行动背后的动机,而不仅仅是客观的社会结构和制度。

在韦伯的理论中,他特别强调了权威、官僚制、理性化等概念,并对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官僚主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韦伯对东方社会,特别是中国的观察,也是基于其理解社会学的理论背景。

他通过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儒家理性主义”的概念,认为儒家伦理在中国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塑造了中国人特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韦伯也注意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权威结构和官僚制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理论背景为其对中国等传统社会的观察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理论工具,使得他的研究具有深刻的洞见和重要的学术价值。

2、引出韦伯对中国文化和社会的兴趣及其相关研究。

在韦伯的学术生涯中,他对中国文化和社会的兴趣始终如一,这源于他对于全球文明多样性的深刻洞察和对西方社会科学的独特理解。

他相信,通过对非西方社会,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传统的国家进行研究,可以为理解人类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提供独特的视角。

因此,韦伯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深入研究中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结构和宗教信仰。

韦伯对中国的研究涉及多个领域,包括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社会阶层、宗教信仰以及文化观念等。

他试图通过对这些领域的系统分析,揭示出中国社会的独特性质和发展逻辑。

在这个过程中,韦伯不仅深入挖掘了中国文化的内在逻辑和深层结构,也对比了中西文化的差异和相似之处,提出了许多富有洞见的观点和理论。

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马克斯·韦伯理论的启示

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马克斯·韦伯理论的启示

马克 斯 ・ 韦伯 提 出 的 3种 社 会 模 式 , 以归 入 社 会 构 可
成 中的社会制 度层 次 。与 此相 对应 的社会 观念 和社会 结
构 两 个 层 次 则 与 之 互 相 配 合 , 为 一 体 。 如 果 将 此 分 析 应 同 用 到 中 国 历 史 发 展 阶 段 , 以看 出 不 同 时 期 法 制 建 设 的 可
社 会 制 度 , 层 是社 会 结 构 。社 会 观 念 是 人 们 在 社 会 生 产 下
和生 活 实 践 中所 形 成 的 关 于 社 会 生 活 、 活 问 题 、 活 模 生 生
度之 一 , 当社 会 转 型 时 必 然 牵 涉 社 会 制 度 变 动 , 者 社 会 或 制度 变 动 导 致 社 会 变 迁 。 因 此 , 会 转 型 时 法 律 随 之 变 社
后不同 , 中国社会经历过 3 阶段 的变迁 : 1 个 第 阶段是传统
社会 , 此阶段 自中国的王朝形 成以来 , 持长期 的稳定 性 , 保
发 展
马克斯 ・ 韦伯 首先以 “ 合法性 ” 1 im c ) 划分社 (e t ay 来 gi 会模式。合 法性 通常指 一个 政权有权 作 出指示 和提 出要 求, 而被 民众所 普遍 接 受 的状态 J 。在 马克 斯 ・ 伯看 韦
制度 和社会结 构 三大部 分是 相辅 相成 的 。在 中 国传统 社
会 时期 , 家政 权 的 社会 观念 ( 国 即意 识 形 态 ) 天 命 为 合 法 以
法律 ; 在社会结构层面 , 民力量 占据主导地 位 , 们通过 公 他
选 举 进 行 自治 , 以理 性 态 度 构 建 公 民社 会 。 并 由 此看 来 , 治 建 设 必 须 依 照 社 会 转 型 的 规 律 , 社 法 从 会 观 念 、 会 制 度 和 社 会 结 构 3个层 面进 行 实 施 。 社

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韦伯论形式理性的法律

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韦伯论形式理性的法律

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韦伯论形式理性的法律薛金成【摘要】作为社会学经典的理论家,韦伯自始至终关注现代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在韦伯的理论中,文化与制度始终是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

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对现代法律这一重要的制度从形式理性法律的含义与特征、产生的历史过程和影响其产生的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翔实的阐述。

通过对韦伯阐述的分析,文化、社会与作为制度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十分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同时韦伯又给我们留下了如何处理文化与制度、如何弥合现代法律制度和中国文化传统鸿沟等问题。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155-158)【关键词】现代法律;理性化;形式理性法律【作者】薛金成【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社会学的兴起与西方现代社会的诞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古典现代性理论中,面对着现代社会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状态,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从各自所处的社会背景出发,对现代社会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批判。

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角度对现代社会进行了解释与分析,涂尔干则从工业主义角度对现代社会进行了剖析;与马克思、涂尔干不同的是,韦伯将现代社会的出现与发展的动力解释为理性化的发展 [1]。

从这一问题预设出发,韦伯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对西方现代社会进行了深入剖析。

通过这样一种剖析,韦伯向我们展示出理性化在西方社会的过程是怎样的,以及此种理性化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对整个西方生活秩序的控制的。

现代社会的法律作为形塑西方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力量、重要制度,自然而然地被纳入到了韦伯对于现代社会的分析之中,在韦伯的理论中将现代社会的法律形式称之为形式理性的法律。

韦伯在其著作《法律社会学》中,对西方现代法律的诞生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

在这本书中,韦伯主要是通过一种文化内的比较和文化间的比较来阐述西方现代社会法律的产生。

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轻工第二职业中学高三历史下学期期末试卷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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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省锦州市轻工第二职业中学高三历史下学期期末试卷含解析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 下图为1931年10月5日?申报?刊登的“美丽牌”香烟广告.该广告反映出当时A.民族工业发展困难重重B.实业救国思潮开始兴起C.时局变化影响商业营销策略D.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初步形成参考答案:C【详解】本题考查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图片内容并不能反映民族工业发展困难重重,故排除A项;实业救国思潮的兴起是在19世纪90年代,故排除B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初步形成的标志是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故排除D项。

1931年9月,九一八事变爆发,东北三省沦陷,所以图片上有“请国人注意东北局势”的内容,因此说时局的变化影响商业营销策略,故选C。

2. 谕大学士等曰:“朕不时观书写字,近侍内无博学善书者,以致讲论不能应对。

今欲于翰林内选择二员,常侍左右,讲究文义。

但伊等各供厥职,且住外城,不时宣召,难以即至。

著于城内拨给闲房,停其升转,在内侍从数年之后,酌量优用。

再如高士奇等能书者,亦著选择一二人,同伊等入直。

尔衙门满汉大臣会议具奏。

(《清圣祖实录》)该谕旨的目的是()A、选侍从陪皇帝读书写字B、成立机要秘书班子,帮助皇帝理政C、削弱丞相权力,加强皇权D、削弱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参考答案:D试题分析:本题材料提到,朕不时观书写字,近侍内无博学善书者,以致讲论不能应对。

今欲于翰林内选择二员,常侍左右,讲究文义。

但伊等各供厥职,且住外城,不时宣召,难以即至。

著于城内拨给闲房,停其升转,在内侍从数年之后,酌量优用。

结合所学知识可知,清圣祖是康熙帝,其设南书房目的是削弱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加强皇权。

因此选D。

ABC都不符合知识,排除。

3.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世界仅有联合国大会、七国集团会议等少数多边峰会。

今天各种多边峰会已纷纷涌现,如APEC峰会、G20峰会、“金砖国家”峰会等。

多边峰会的大量涌现反映了A.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B.新兴国家努力构建经济新秩序C.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面临困境D.经济区域集团化突破地域限制参考答案:A材料体现出协调国际经济和其他问题的机构组织越来越多,国际峰会越来越多,种类也越来越多,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下世界各国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A正确;发展中国家努力构建经济新秩序,国际峰成员国并非都是发展中国家,排除B;材料无法体现“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面临困境”,排除C;联合国大会、七国集团、“金砖国家”峰会等并非经济区域集团,排除D。

韦伯社会理论中的“中国法”问题

韦伯社会理论中的“中国法”问题

作者: 白中林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85-188页
主题词: 中国法;社会理论;韦伯;政治法律制度;现代西方;西学东渐;法制变革;因素影响
摘要:尽管伴随着晚清西学东渐的的潮流,先进的中国人已经开始研究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但现代西方对中国法的研究却迟至20世纪初期(当时中国已经开启法制变革之门)。

其中“有许多因素影响了现代西方对中国法的研究,对这些因素的探讨必须从韦伯关于宗教、法律、经济及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著作出发。

因为韦伯研究中国法的方法和观点在很长时期内主导着西方学界关于中国法的研究。

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_韦伯论现代法律的自治性

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_韦伯论现代法律的自治性
值得注意的是, 正如非西方宗教在韦伯那里是作 为西方宗教的陪衬或对比而存在的一样,“卡理斯玛型 统治”、“传统型统治”也是作为“法理型统治”的对立面 而存在的。现代法律是一种具有自治性的形式法;与此 相适应,“今天合法性最普遍的形式, 便是对合法性的 信仰, 也就是服从形式正确的以一般方式通过的成文 规定。”[8](p40)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在1986年关 于“法律与道德”的泰纳演讲中开篇即说:“马克斯·韦 伯把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秩序理解为‘法律型统治’的 各种表现。 它们的合法性建立在对于行使统治之合法 性的信念基础之上。”[9](p557)
⒈法律自治的文化条件。 作为文化层面的道 德— ——实践领域的一种表征, 法律意识在现代社会意 识结构条件下遵循的是自主的逻辑。 按照哈贝马斯的 归纳,韦伯所谓的文化合理化是指科学、道德和艺术等 文化的认知领域、规范领域和表现领域的合理化,其合 理化的集中表现即是这三个不同的文化领域得以分化 并遵循着自主的逻辑; 就现代社会文化的规范领域而
在西方传统的宗教政治统一体中, 无论是经济系 统,还是科学、艺术甚至国家都统一在传统的宗教和道 德的合法性压力下。但是,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到法 国大革命以来, 在目的合理性的支配下, 西方社会经 济、政治和文化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宗教和形 而上学世界观已经解体, 封建的等级政治结构已经动 摇。
在韦伯看来, 西方法律发展的过程即是一种合理 化的过程,即次第按照“形式—不合理性”→“实质—不
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 四个阶
段。韦伯认为,这四个阶段大致对应着:“‘法先知’的卡
理斯玛法”→“预防法学与判例的法创制阶段”→“世俗
的公权力与神权政治的权力下达法指令的阶段”→“形
式法”等四个阶段。“在上述⑴和⑵阶段即“形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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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西方学者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以韦伯之“理性化”为切入点摘要:韦伯认为理性化是西方现代社会所独有的普遍历史现象。

正是理性化及其传统的差别构成了西方与东方的关键差别。

而中国传统礼法秩序历经千余年的社会演变与历史积淀,传统法律文化也源远流长。

其在连续性极强的自生自衍过程中不断自我完善与调试。

直至晚清,其制度核心和实践模式也未发生过根本性变革。

如何汲取借鉴理性化,使现代中国人在对抗历史命运的自由努力中重建具有内在精神气质的“伦理秩序”,是这一时期新的研究问题。

关键词:韦伯;法律文化;理性一、中国法律思想在西方的传播态势(一)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的接触西方世界对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了解大致可以追溯到16世纪。

彼时西方传教士远渡重洋来到中国,带来西方的科技与宗教时,也把中国的文化传向了西方。

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法文化。

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西方更多地接触到的是中国的历史、古典哲学、风土人情等等。

直到鸦片战争前后,西方列强纷纷来华争取利益、要求贸易,随着来华的西方人日益增加和商贸往来的日益频繁,中国人与西方人的矛盾时有发生。

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些冲突的过程中,中西方法文化才开始了真正的交流与碰撞。

蒋廷黻先生认为,道光年间的中国人,完全不懂国家公法和国际形势,所以对于五口通商痛心疾首,对于现今认为侵犯国家司法主权的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无可无不可,争所不当争,放弃所不应当放弃的。

而外国人要修改条约,既没有外交部,也没有相关进行交涉的外交人员,以至于后来发动战争。

[1](二)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西方学者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实践存在着很大的误解。

这是一种基于“文化的误读”。

因为按照自身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用自己所熟悉的一切去解读另一种文化时,不可避免地将产生这样的误解。

即使今天我们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古代中国法律文化时,仍不能逃出这种误解。

个人的文化背景以及受这种文化背景所决定的思维上的视域,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民族中心主义而产生的对待异文化有偏见地贬低,二是对异文化充满理想化的浪漫式的幻想。

[2]从中国法律文化传入西方开始,西方人就是以他们自有的眼光和文化来看待它的。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制度才开始从盲目的偏见转变为理性的认识与深入的分析,开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制度进行现代理论意义上的研究。

他们往往能在占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说话,从而给予较为客观的评价。

而恰恰也许是他们有一种旁观者的心态,所以往往能一针见血地看待问题。

[3]二、韦伯法律社会学理论中的“中国法”问题(一)韦伯理性化追问的思想背景马克思·韦伯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

他生活于德国社会正处在快速的经济发展与相对停滞的政治结构和文化价值体系的时代,没有一个社会阶层有能力执掌德意志国家的政治领导权。

可以说,他是现代化德国的见证者与经历者。

韦伯认为,就和平和人类幸福的梦想而言,我们最好记住,在进入人类历史的未知将来的入口处写着:放弃一切希望。

[4]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他认为:“政治意味着兼用热情和判断力坚毅地钻透硬木,如果没有反复地在人间追求不可能的东西,那么,可能的东西也实现不了。

这是一句至理名言,全部历史的经验证明了它的正确。

但是,能这样做的人,只能是领袖,而且还只能是平常所说的英雄。

那些二者皆非的人,也只能以铁石心肠准备而临一切希望的破灭。

现在就得这样做,不然的话,他们连今天可能的事也做不到。

一个人,当这个世界,从他的立场来看,对于他所要奉献给它的一切表现得愚不可及、俗不可耐时,并不万念俱灰,而能正视这一切,说一声:‘尽管如此,我还要做!’谁能一肯定做到这些,那才是以政治为业。

”在对西方制度文明的分析和研究方面,韦伯深受康德、尼采、马克思等大师的影响。

在韦伯思想背景的考察方面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以帕森斯为代表,在《价值中立与客观性》一文中,其将韦伯的学术背景归纳为三个方面:(1)英国的经验主义,尤其是古典经济学中的功利主义;(2)德国的唯心主义与历史主义传统;(3)马克思主义。

另一种观点则主要从德国传统中找寻韦伯的思想线索。

萨基认为,韦伯的思想突出体现在对三种德国知识即历史主义、新康德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与继承。

在韦伯看来,对于自由的巨大威胁来自于二个方面:一是古典自由的哲学基础的崩溃。

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作为个人主义基础的古老的自然法传统己经丧失殆尽。

尼采曾指出政治价值的基础无法得到客观理性的支持,至多只能保持在私人的信仰层面或者国家的意识形态层面。

因此。

尼采提出“重估一切价值”、“上帝死了”的口号。

原先具有清教信仰色彩的来自于神意的个人主义,由于世俗主义的发展,完全丧失了名誉,从而使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己成为无木之本。

另一方面,科层制度成为威胁公民自由的更为强大的力量。

科层制时代的最重要问题是如何限制科层制的扩张趋势,使之服从真正的政治家。

韦伯认为,只有“克里斯玛”型的政治领袖,才能克服科层制的弊端,重新建立新的价值目标,克服“工具理性异化”。

他的这一思想显然受到尼采“超人”思想的影响。

[5](二)韦伯“中国法”问题的主要观点1.家产制法律结构韦伯认为,理性的资本主义在中国之所以受到阻碍,是因为“中国法”是家产制法律结构,缺乏一种在形式上受到保证的法律和一种理性的行政和司法。

皇帝所拥有的高于一般法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之所以不能促成资本主义式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因为:一方面,作为政治单位的城市缺乏法人团体的自治;另一方面,依据特权所确立并受到保证而具有决定性的法律制度也不存在。

[6]家产制法律结构还表现在君主立法权上,皇帝“绝不将任何可能会束缚自己或司法机关的特权授予其他的人”。

当事人固然期望能得到一个有利于他的判决,只是这并非他的“主观的权利”,而只不过是在行政规则的运作下一个纯粹事实性的“反射效应”。

其间并无任何法律的保障。

[7]2.家父长制的司法审判家父长型司法将原先家族内解决纠纷的办法转用到政治团体上,在其首尾一贯的情况下,整个司法体系皆被消解为“行政”的一环。

[8]家父长制的司法决定其法律追求的总是实质正义而不是形式主义,法律外在的考量始终超越法律内部的思考。

官绅行政基本上反程序主义的、家父长式的性格,是错不了的——遇有冒犯行为,不需要引具体的法规就可加以惩罚。

[9]“中国的法官——典型的家产制法官——彻底家父长式的审案断狱,也就是说,只要他是在神圣传统所赋予的权衡余地下,他绝对不会按照形式的规则——“不计涉及者何人”来加以审判。

情形大多相反,他会视被审者的实际身份以及实际的情况而定,亦即根据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妥当来加以判决。

[10]三、对韦伯“中国法”问题的再思考(一)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苏国勋在《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中试图回答“为什么科学的、艺术的、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在中国或印度,没有也走上西方所特有的理性化的轨道”。

这本著作将社会学理论的根本问题与对整个西方现代性的哲学反思联系在一起,从而从一开始就要求将中国社会学理论的思考置于现代中国的历史处境中,在现代性的宏大视野中来探索中国社会学的可能性。

苏国勋通过对韦伯思想的考察,触及到中国人今天如此强烈感受到的东西:“现代化”并没有将我们带入一个安宁平和的理想世界,相反,决定我们命运的这种所谓的“理性化”首先就是各种“冲突”、“紧张”,甚至是“危机”。

此外,苏国勋认为,由于时代的局限,韦伯像他那个时代的大多数欧洲思想家一样具有“欧洲中心论”的思想倾向,这导致他在论述包括中国宗教在内的东方宗教时显露出极高的睿智和洞见,同时也含有许多曲解和误读。

[11]在韦伯的类型学里,包括儒释道在内的中国宗教由于都有“神秘的合一”的倾向而被归入“神秘主义”类型,它与属于“禁欲主义”类型的西方宗教正相对立。

苏国勋则认为,这是把东方宗教的“附体”状态与西方宗教的能确证“神宠”的行动后果加以比较,是把现在进行时的行动的当下( 心理、生理、精神) 状态与另一个属于过去完成时的行动后果的影响作比较,前者的狂迷状态的非理性与后者的事后清醒的理性形成强烈对比,往往掩盖了对两者可比性及其结果的质疑。

基督教与“天人合一”具有相近之处,即作为一种知识阶层的宗教信仰方式,它把信仰视为个人的纯粹内心体验,以及强调信仰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达成“人与神的结合”(the union of the soul with God),亦即“人神合一”。

要说两者的区别,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the unity of Heaven and man)所凸现的是“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一体”式的“人中心论”(anthropocentrism)人神在本体上是合一的;而基督教神秘主义的“人与神合一”中的人是神的工具,故而属于“神中心论”(theocentrism),神在另外一个世界,可望而不可及,其实质是主客分离的。

[12](二)李猛:理性化及其传统在韦伯笔下,理性化作为现代西方独有的普遍历史现象,系统地借助了一种反传统的力量来造就现代生活的生活之道和社会秩序。

理性化与传统的这一关系,构成了西方与东方(特别是中国)的关键差别。

[13]韦伯认为,对传统束缚的克服必须建立在彻底祛除巫术的基础上,这种除魔的理性化的历史根源是“要打破巫术的势力,建立一种理性的生活之道,自古就只有一个方法,这个方法就是伟大的理性先知预言。

并不是每一种先知预言都能摧毁巫术的势力,而只有先知能以奇迹或其他方式获得正当性,方有可能打破传统的神圣条规。

预言已经导致了世界的除魔,这样才为我们现代的科学、技术,和资本主义创造了基础”。

关于中国,韦伯认为“世界宗教”中,“儒教”之所以是最外在的形态,是因为理性化似乎不仅从未取得对传统的胜利,甚至这场战争根本就不曾发生:“中国人的灵魂从未受到先知革命的洗礼”。

然而中国最终并不能置身于世界历史之外。

儒家的伦理可以不受先知革命和救赎要求的困扰,但却无法回避西方理性化进程带来的挑战。

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着手考察的“中心问题”,归根结底与中国在现代世界体系中的历史处境有关:“中华晚期帝国”无法因应对外政策的需要所面临的财政困境,其实是面对世界历史中社会秩序日益理性化的困境,尤其是面对理性的资本主义与现代民族国家结合所实现的“资本化强制”的困境。

而现代中国人生活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对抗历史命运的自由努力中重建具有内在精神气质的“伦理秩序”。

[14]四、韦伯的理性化论述的当下意义从现代性批判角度看,韦伯合理性理论的意义在于:它为后来的思想家留下了足够的思考空间,并为进行这种思考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平台。

韦伯说明了理性对传统解构的合理性,但却没能同样地说明理性地建构现代社会的合理性:它的合理性理论坚持了理性普遍主义立场,却又常常陷入命定论的沼泽;它的现代性理论尖锐地提出了关于时代诊断的批判内涵,却又浸淫在悲观主义的阴郁气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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