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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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独立性
(3)人员独立: a.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不包括董事、监事)专职在 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b.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推荐董事和经理 人选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c.公司应建立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以及 考核、奖惩制度,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独立的 工资管理、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
3、公司的独立性
(2)资产独立: a.所谓资产完整是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控制人的生产系 统以及辅助生产系统,并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 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 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b.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对于生产性企业而言,公司应该拥有独立 的研发、生产、供应、销售能力;原则上发行人的土地应该以 转让经营方式进入公司,如以租赁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明确租赁期及付费方式,以及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公司 的商标、专有技术及其他资产权属应由公司独立享受,不存在 与股东单位或其他单位共用的情况。 c.另外,公司股东的出资已足额到位,且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 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完全的控制权和支 配权;发行人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公 司的资产未以任何形式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支配 或干预发行人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 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法律尽职调查完全 手册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及相关 问题的 处理意见
一 法律尽职调查的类别 二 基本内容:根据目的不同调整尽调清单及内容
CONTENTS
目 录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类别——种类
股权类:IPO、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并 购
债权类:发债、信托、股权质押融资、担 保、 借贷、PPP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类别——区别
4、公司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 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目的:了解目前公司处于什么样一种状态?经 营情况良好还是亏损,抑或已停止经营?原因?公 司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拼课vx:88166945
2、设立与历史沿革: 主要来自工商档案登记信息,一般采
取全部打印的方式,并有工商局加盖首页 章及骑缝章。
通过对工商登记信息的查阅、复制, 可以全面了解公司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公 司的历次变更情况?可以看到公司发展、 变化的脉络,看看是否存在程序上违法违 规的情况,如股权转让、增资控股是否按 照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了相应的 股东会决议?如果是国有股转让是否履行 了审计、评估、挂牌、备案的手续?
3、公司的独立性
(5)财务独立: a.所谓财务独立是指发行人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 管理制度,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进行财务决策和 经营。发行人应该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管 理 人员。 b.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 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应尊 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c.发行人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 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 供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集体土地、国 有股转让瑕疵(资产评估、挂牌、备案)、 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转移所有权、 是否在使用并产生价值)?
3、公司的独立性
(1)业务独立: a.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b.公司的供产销都可以独立完成,不需依赖股东等个人或团体, 自主经营。包括同业禁止,关联交易越少越好,不存在对单一 客户、供应商、销售对象的重大依赖,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 c.发行人应该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体系、生产体系、销售体系 和研发设计体系,不存在需要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 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原则上不得与控股 股东或关联方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定。
侧重点不一样
范围不一样
要求不一样
法律风险不一样
二、基本内容:根据目的不同调整 尽调清单及内容
1、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是指企业独立经营、自主对外承担民 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一般由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贷款卡、财政登记卡、海关登记证、对外贸易许可 证、经营资质、各类许可证及政府批准文件、企业 征信报告、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概况等
3、公司的独立性
(4)机构独立: a.机构独立主要是公司组织机构独立、完整,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两块牌子 、一套人马”或“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b.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与股东相关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人 员没有相互兼职,管理经营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c.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 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