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电所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的分类及危险作业的日常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范围内的危险作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

Q/GYGS G AB021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Q/GYGS G XZ(AB)031 消防管理办法

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XZ(AB)007 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作业:指作业危险系数高,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3.2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3.3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喷灯或其它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点所在位置可分为:固定点动火作业和非固定点动火作业;非固定点动火作业根据动火点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可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3.4 固定点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内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部门的检修作业而设置的动火作业点。

3.5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燃气管道、燃气设备设施,油料储存设施和输油管道,香精香料存储、使用区域,危化品使用、储存区域,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内以及这些区域外1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6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库区、除尘房、除尘管道,烟丝储存区域、输送管道,烘丝设备、烟丝膨胀装置等密闭容器内,阴井、管线沟、污水处理池等及

其它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7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3.8 可转动(移动)设备:指各类滚筒、储丝柜、皮带输送机等设备。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操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工作。

4.2 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对固定点动火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厂级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对固定点动火作业进行审核,对一级及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动火作业项目厂级主管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核。

4.3 动火作业项目实施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安全责任。

4.4 现场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的监护与检查。

4.5 动火人对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6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部门初动火作业之外的危险作业的审批以及危险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4.7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 管理规定

5.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5.1.1 高处作业必须由作业人员事前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准执行。

5.1.2 固定及移动的操作平台均应装设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栏。

5.1.3 在未设防护栏的设备、设施上从事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并有人监护。

5.1.4 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并有人监护。

5.1.5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作业平台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5.1.6 在六级以上强风条件下,禁止室外登高作业。特殊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主管领导亲临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1.7 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

5.1.8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

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5.1.9 严禁酒后人员登高作业,凡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5.2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安全管理

5.2.1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是指在密闭空间、容器内或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中毒、窒息的特殊工作环境。

5.2.2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前必须制定作业计划书,详细规定作业步骤,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安全员、作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5.2.3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计划书必须指定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的指挥、协调和紧急情况的处理,任何其他人不得指挥作业。

5.2.4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有部门安全员现场监督,保证作业严格按照作业计划书进行作业;如需更改作业步骤,须重新履行作业计划书的制定、审批程序后进行。

5.2.5 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经过充分的空气置换、并经有效措施验证后方可进入。

5.2.6 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后必须佩戴呼吸面罩等装置,避免窒息事故的发生。

5.2.7 在进入金属设备内使用的照明行灯必须符合安全电压,电压不得超过12v。

5.2.8 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后必须保证空气的流通,并派专人实施监护,用目力观察或扬声的方法保证作业人员处于监护状态。

5.3 可转动(移动)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

5.3.1 在进入可转动(移动)设备作业前必须将操作按钮置于断开位置,并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警示牌应遵守“谁悬挂、谁摘取”的原则。

5.3.2 进入各类滚筒等金属设备内使用的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电压,电压不得超过12v。

5.3.3 可转动(移动)设备启动前必须采取扬声联络、查看等方法,确保设备内无人方可启动设备。

5.4 动火管理规定

5.4.1 动火作业实行审批管理

5.4.1.1 所有本规定中定义的固定点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固定点动火证》,非固定点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5.4.1.2 固定动火点的设置由部门提出申请,按《固定点动火作业审批表》填写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5.4.1.3 《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动火作业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