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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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全1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
1.服务范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
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
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
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
(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三、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的目的
针对群众对中心内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结合本中心实际,而制定的便民工作制度。
(二)首问负责的要求
1.对来访(来电)者提出的咨询、投诉或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先受到询问的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经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
2.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4.答复、介绍或指引时,首问负责的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树立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负责的责任追究
“首问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好“首问负责制”。在处理来访(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或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或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二)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
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3.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
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
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
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民法
1.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父母单位。
2. 精神病人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妹、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单位。
3.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伤害补助、残疾人补助
4. 物权大于债权:有股份的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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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婚姻关系自动取消在一方死亡宣告后,如果一方又结婚了,又撤销死亡宣告,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9. 房产转让必须办理过户,私下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