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_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指:精神懈怠、贪图享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履职不力、处置不当,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敷衍塞责、态度冷漠,不敢担当、回避矛盾,平庸无为、得过且过等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没有明确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情形进行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相应纪律处罚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及对象第六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导致决策失误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单位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作风效能问题等;对应当受到追究或问责的问题拖延不办;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的;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四)工作推动不力,不服从领导管理,不接受任务分工,经多次催促后仍不执行或完不成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并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四)在已投入使用的居民小区、居民院落公共空间及住宅建筑主体上擅自搭建、加层、改建、扩建、破墙开店、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由房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管、规划、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市政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追究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放弃、推诿等不履行职责的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拖延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各级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问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组织,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实施。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职,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认真配合问责工作。
行政问责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和职务升降挂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
( 2)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3) 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 4 )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
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
(5)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治责任、岗位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 6) 行政问责的后果。
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驻政〔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驻政〔2020〕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2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干部执行力和服务水平,对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散、乱、慢”问题进行督查问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树立善抓落实、勤政为民形象,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督查问责对象包括:(一)承办人员,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二)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关键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分管领导,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2]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2]1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五月十九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0月初开始拟订下年度的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属于本部门职权管理的行政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 10月初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四条立法项目应当尽可能合并,凡上位法为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立法项目;凡一个立法项目能包括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立法项目。
立法计划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下达。
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山西省太原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2023年)山西省太原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 凡是党委要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地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这体现了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
A.无条件性B.全面性C.直接性D.绝对性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A.不能成立B.立即生效C.可以成立D.在复议后生效3.民警甲、乙在出警过程中遭到围殴,甲被王某用手机击中头部,乙警服被李某撕破。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甲可以口头传唤王某B.乙可以扣押王某的手机C.公安机关可以对李某处行政拘留D.乙可以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4.下列行为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
A.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B.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C.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患系统正常运行D.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5.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设有( )等十三级。
A.四B.五C.六D.七6.第60 题《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
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里的“法律”,是指()。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B.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律C.国务院制定的法律D.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律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对策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对策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列简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延误履行法定职责,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要紧表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履行职责与服务态度不端正。
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除了加强思想教育以外,笔者认为,还应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本着精干、统一、优化的原则,对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进行合理调整与配置,撤并职能交叉重复的机构,合并业务相近的机构,减少中间层次,理顺关系;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推行"一站式"集中审批与政务公开制度,增加公开性与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建立规范制度体系。
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务必从改革体制、机制与制度人手,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建立行政行为的规范制度体系。
要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工作职责权限、工作效率质量要求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推行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效能考评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制约机制,做到规范行为有制度,检查监督有标准。
强化监督查处。
要形成内、外部监察体系相结合;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行政监督体系。
重点抓好三项制度建设:健全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建立行政效能评议评价机制与行政过错追究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行政不作为,不但要处理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直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搞好奖惩考核。
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一是抓好机关绩效考核。
注重工作实绩与工作表现。
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机关工作人员。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并政办发[2013]108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3〕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2日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太原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研究部署和组织领导。
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领导组下设电子政务安全组、专家顾问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中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和安全防范工作;对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行政责任的名词解释
行政责任的名词解释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法规,履行行政职责和使命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履行的基本要求和法定义务,是履行公务的一个必要条件和要求。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纪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行政纪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履行中,违反国家行政纪律规定,损害行政效能,违背公仆为民的原则,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或将权力滥用等失职失责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独立自主、公开透明。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公正廉洁的标准行使权力,独立自主地决策行政事务,同时要求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力责任、法律责任、效率责任、安全责任和廉洁责任。
权力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保证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效率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统筹兼顾、高效快捷的要求,推动公共事务高效运行和高效服务。
安全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要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廉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履行中,要坚持廉洁奉公,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廉明。
行政责任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追责、问责和赔偿。
追责是指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问责是指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职工作问责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推进“敬业、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落实执行力。
根据《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职工作问责方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局机关、监察支队和特培中心科级及其以下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一) 在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本局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规定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不作为、慢作为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损害机关形象、损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的;(三)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四)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五) 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六) 对依法审批的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七)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八) 在法定审批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加以限制的;(九) 在行政审批和执法检查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十) 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培训的;(十一) 未按服务承诺的时限办理许可项目的;(十二)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推诿、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十三) 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媒体曝光且确实存在问题的;(十四) 工作出现失误,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失职行为。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市政字[2008]56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市政字〔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经2008年8月12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更好的维护群众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行政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行政秩序混乱和行政效率低下,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过错,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实行的行政部门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黑河市各级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行政过错,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问责主体为各级政府,政府及其部门应成立行政问责办公室或指定某一部门负责行政问责工作。
市政府行政问责办公室由市政府办、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组成。
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奖罚分明、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4•【字号】晋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5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4日山西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是指省、市两级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咨询热线、投诉举报电话、信息平台等资源整合形成的政务热线服务体系。
第三条 12345热线按照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绩效管理、分析研判的机制运行。
第四条 12345热线主管部门原则上为本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务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解答公众咨询,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共信息的咨询服务;(二)受理公众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和公众生产生活求助事项,以及对各类受理事项的交办、转办和督办;(三)负责政务服务热线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组织对承办部门进行考核评议;(四)负责收集和整理群众诉求反映的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对社会热点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警提示;(五)负责热线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服务信息资源的收集更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鄂政办电〔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转变职能,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损害了发展环境,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行政问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
制定出台《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形进行问责,并规定了行政问责的方式、程序以及领导责任等,是规范我省行政问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原原本本学《办法》原文,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大《办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020-2021学年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6.3 国家行政机关 课时训练
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2020-2021部部部部部6.3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以下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有()①我国行使机关的层级不同,职权相同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若干工作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人民服务③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
“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①行政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②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③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④行政机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A. ①②B. ②④C. ①③D. ③④3.在我国,人民政府是国家__________,行使__________,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A. 行政机关立法权B. 审判机关行政权C. 司法机关监督权D. 行政机关行政权4.读漫画《一网通办》(如图)。
漫画中政府的举措旨在()A. 确保权力合法运行B. 规范公民个人行为C. 更好地为人民服务D. 保障政府决策科学化5.自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开通以来,广大网民踊跃参与。
该平台的开通表明我国()A. 鼓励公民参与政府管理B. 允许公民参加政府决策C. 引导公民监督政府工作D. 帮助公民提升执政水平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表述正确的是()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只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权力机关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A. ②③B. ①②C. ①③D. ②④7.在我国国家机构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的国家机关是()A. 人民法院B. 人民政府C. 人大常委会D. 人民检察院8.《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佚名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9
【摘要】《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36-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余姚出台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一把手也可能被辞退 [J], ;
3.省监察厅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治理“三乱”规定的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 [J], ;
4.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已出台 [J],
5.吉林省第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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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八条 行政不作为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且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和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对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工作部门的人员行政不作为行为管理不严、视而不见,不纠正、不制止或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导致不良影响和造成严重后果,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行政不作为行为,应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七)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八)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九)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严肃行政纪律,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且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却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等,以致影响机关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却不对公开内容作出说明和解释,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相关行政职权,却不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或置之不理,
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投诉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时,有权依法要求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投诉人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第十五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人构成违纪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不作为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行政监察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行政不作为问责结果,应当作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10106(颁布时间)
20110106(实施时间)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文号)
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于2005年7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受到行政不作为问责达到2次以上的,扣减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做出以下处理:
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责令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投诉问题的处理:
(一)面谈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信函投诉应逐件认真登记审阅。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投诉;
(五)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六)行政机关不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承诺及其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行政义务的;
(七)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行为,或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投诉人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可采取面谈、信函和电话方式。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具体、客观、真实;投诉人应留有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八)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
(十)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给国家、集体或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工作时间工作人员脱岗,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
(一)推拖或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未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的依据、程序和所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行政机关拒绝许可或不予答复的;
(四)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依据,而不予说明或答复的;
(五)对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的;
(十二)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三)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投诉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按时限办结的;
(十四)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十五)其他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政不作为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问责:
(八)免职或辞退。
第五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不作为进行问责,超出其权限范围的问责方式,应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或报请有管理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政不作为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应办理和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第三条 实施行政不作为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办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不作为问责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四)扣减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通报批评;
(七)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
(三)承担投诉件处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四)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五)投诉人对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调查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