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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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杨大文等上传时间:2001-6-7 浏览次数: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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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世纪论·庆祝人大法学院建院五十周年

系列讲座之三

时间:2000年11月14日

地点:逸夫会议中心

参加者:杨大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以下简称杨)

巫昌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巫)

陈明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以下简称陈)王德义--原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司长(以下简称王)

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以下简称李)

主持人:陈冉

陈冉: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我们法学院研究生会举办了中国法学世纪论坛,今天是第三讲。我们大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常常感到有些部门法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我们打交道,如海商法,票据法等。但是,有一部法律却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那就是婚姻法。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谈论婚姻法修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今天请来了我国研究婚姻法的五位专家,他们是(略)

下面请杨老师为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婚姻法修改的情况:

杨: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能像婚姻法如此受人关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人不犯罪可能就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但是没有人会不与婚姻法打交道。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谈谈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从客观上说,是我国解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观上,中共革命政权在解放区时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已积累了经验,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律一方面对拨乱反正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是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缺陷就进一步暴露出来,有一部分缺陷是天生的,如调整面不够宽,应当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存在立法空白,如,只有结婚、离婚的规定,而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离婚的条件也不具体。有的缺陷是后天的,表现在当时适应,现在却滞后了。如夫妻财产制,因为当时社会关系简单,婚姻家庭关系也比较简单,而现在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化,这就需要对新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就需要修改婚姻法,我国婚姻法不应停留在"小二黑结婚""刘巧儿退婚"阶段,应该具有前瞻性,从而在新的世纪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保护。

婚姻法修改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1990年就召开了婚姻法的研讨会,后又由民政部牵头成立"试拟稿起草小组",1999年4月,工作基本完成,4月以后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操作,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试拟稿、建议稿的基础上,制定了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建议稿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该稿应一步到位,

建立起全面的婚姻家庭制度,以便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作为亲属编纳入其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一步到位,而要等到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再作完善。

下面我就修改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1)亲属制度通则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制度关于亲属关系规定得比较少,像亲权的种类,亲等都没有规定,有许多法律都涉及到亲属关系,像刑法、国际法等,亲属制度是不断发展的,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近亲属的解释就比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要宽得多,又如姻亲制度,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不禁止是否意味着可以通婚,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亲等制度,我国也应尽快对亲等制度加以完善。

(2)关于无效婚姻问题:无论是草拟稿、建议稿,还是修正稿,都采纳了无效婚姻制度,尽管修正稿规定的比较少,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无效婚姻是基于婚姻违法而进行的结合,那么该如何处理呢?如:婚姻法规定,结婚自愿,那么在强迫基础上的婚姻就应该无效,而在实践中往往通过离婚的途径加以解决。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终止,另一种是离婚,上述案件以离婚方式进行解决,就相当于认定上述婚姻是有效的,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3)夫妻财产制问题:财产制度涉及到交易安全问题,如果夫妻财产不明确,当事人便不敢同其进行交易,因为不清楚其资金来源、性质。新的婚姻法一方面要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另一方面要改进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原来的婚姻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世界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几种夫妻间的财产管理方式,由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不选择,就是用法定财产制度,如德、日;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规定形式,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只要符合民事法律的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

(4)离婚条件具体化:现行婚姻法规定很简单,只要双方"感情破裂",后来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系列情形,使其具有操作性。将离婚条件具体化,有人认为,离婚难了,又有人认为离婚容易了,实际上,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离婚,很难界定难易问题。

(5)配偶权问题:法学界主张把这一名词引入婚姻法,配偶权是基予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一种权利,在婚姻家庭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家庭暴力问题过去也有,但随着妇女意识的觉醒,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以往将家庭暴力放在虐待中进行规定,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宣言中都涉及到通过法律来惩治家庭暴力。

(6)离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实质是如果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一方进行补偿,这种责任不是惩罚,而是补偿,不是必须的,而是给受害方一种权利,由受害方选择是否行使。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难以界定,实际上,是可以操作的,国外立法也有该制度,认为从一方过错大于对方过错加上客观因素来掌握。

陈冉:谢谢杨老师。您刚才提到配偶权,配偶权最重要的是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请问各位老师,对忠实义务如何界定?

巫:这一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我认为,配偶权是客观的,男女一经结婚成为配偶,便得到了一种资格。很明显,丈夫去世,妻子可以继承财产,"二奶"、情人则不可以继承。"夫妻间应该忠实",国外的很多法律都有规定,如德、日、我国的香港等,这是基于配偶权所产生的一种义务。婚姻自由,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是爱情的承诺,马克思也主张爱情的专一性,应当珍惜爱情。但爱情是动态的,是时时变化的,当爱情已经消失,离婚是最明智的选择,这不是悲剧,而是喜剧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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