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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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逾期补交保费的保单复效赔案

199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月缴保险费10元,指定自己的儿子程小某为受益人。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缴纳保费。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4个月后,程某才将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缴。1998年4月25日,被保险人程某因病去世。程小某在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以受益人的身份,手持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缴费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被诊断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程某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复效应认定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自1996年9月脱保以后,身体患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疾病,曾多家就医,且在治疗期间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这些被隐瞒的真实情况证明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条件已不符合承保要求,所以被保险人程某用欺骗手段办理复效手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受益人认为:简易人身保险的缴费方式有多种,可以按月缴,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付,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未按月缴费,但事后补缴了逾期未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收取补缴保费时,未要求程某提交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等文件,自动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了逾期保费,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8.2保单复效后如何计算宽限期

肖某于1997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单的缴费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肖某1998年和1999年均按期交纳了保险费。在2000年度的保险费,直至该年的7月10日已超过缴费宽限期,肖某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0年8月2日,肖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补缴了2000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肖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2001年9月6日,肖某因车祸身故,此时肖某还没有缴纳2001年度的保险费。肖某的妻子郑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办理完肖某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向郑女士发出了拒赔的通知书,并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郑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缴费日规定为每年的5月10日,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应有60日的缴费宽限期,因此,保险公司对7月10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但肖某因车祸身故发生在2001年9月6日,此时已经超过了缴费宽限期,肖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

受益人郑女士认为:保险合同开始时的缴费日为5月10日,宽限期为60天,即直到肖某7月10日前仍未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中止。但是,肖某2000年度的保险费是在2000年8月2日办理保险合同的复效手续时缴纳的,保险合同也是在同日经公司同意后重新恢复效力的。因此,2001年度相对应的年缴费保日应为8月2日,缴费宽限期也相应应从8月2日算起,截止到10月

2日。肖某的车祸发生在9月6日,虽此时尚未缴纳保险费,但还在宽限期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过可以从保险金中扣缴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8.3附加险不存在复效问题

吴小姐投保了一份长期寿险,并附加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缴费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缴费的通知,但是因为工作忙,一直没有时间缴纳续期保费,直到三个月后吴小姐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吴小姐的复效申请。之后不久,吴小姐因为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而工作人员遗憾地告诉吴小姐: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事故的除外责任,所以不能理赔。吴小姐很奇怪:不是已经办理保单复效了吗?怎么还有什么观察期呢?

8.4如何确定复效合同效力的起算日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缴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要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投保人认为,既然已经补缴所欠保费,而且保险公司已同意继续投保,说明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由于投保人是在两年内自杀,不属于给付责任,因此予以拒赔。

8.5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后的60日从何时算起

李某于1995年11月在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0年期10份,其中保险合同有一项约定,即如发生人身意外死亡,另外给付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费每月10日由被保险人交付给保险公司。1997年7月,李某因企业倒闭破产,下岗待业,7月10日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8月1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9月5日,李某外出时遭遇车祸身亡。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却予以拒赔,李某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定李某7月10日和8月10日均未交付保险金,9月5日发生事故,已超过6月10日交保险费的60日,合同效力中止,予以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投保人的受益人)的代理人认为,投保人虽然未按期交付保险费,但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6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该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定李某7月10日和8月10日均未交付保险金,9月5日发生事故,已超过6月10日交保险费的60日,合同效力中止,予以拒绝赔偿。

8.6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交保费

张某于1998年1月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长寿保险,以自己的妻子作为受益人。其保险单第六条规定:“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应付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

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3年3月,张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张某没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当期保险费,并超过了宽限期,根据保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向张某的妻子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张某的妻子认为,就算保单效力自动停止,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费缴纳的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交其应缴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以年缴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更改为半年缴或季缴,因此也就无权通过改变保费交付方式而自动将其累积的责任准备金垫交保险费,本案保单因张某没有按期交费,其效力已随之中止,受益人无权再主张保险金。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不予变更交费年限争议案

2003年1月3日,王女士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两份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交费期限分别为20年、20年和30年。合同签订后,王女士觉得交费时间太长,想变更交费时间。经与该人寿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她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三份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限均变更为10年。

9.2受益人的变更

1996年6月10日,刘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为3万元,指定其妻子关某为受益人。后来,刘某与关某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不久,刘某又与林某结婚。婚后,刘某与林某便到当地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刘某的前妻关某变更为林某”的公证书。但是刘某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8月12日,刘某到外地出差,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刘某死后,林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审查林某提交的资料和证明后,正式了林某与刘某结婚后,确实到公证处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3万元的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及刘某的前妻关某。林某觉得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太不近人情了,于是便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9.3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朱某在一家银行工作,收入较高,但朱某妻子所在工厂的效益却每况愈下。朱某出于对妻子养老问题的考虑,于1996年7月为妻子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保险单中规定:被保险人55岁时,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险费按年缴纳。朱某投保时认为,即使妻子的单位将来发不出工资,妻子也可以从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中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保单订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缴纳保险费。1999年7月又到了年缴保费的时候,朱某到保险公司交付当期保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接收,并劝朱某退保,或者选择其他险种投保。朱某考虑到妻子已经53岁,再过两年就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逐年领取保险金了,而且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成本太高:当前的保费高于原来水平;若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必对应更高的保费标准;近两年妻子的健康状况不如从前,保险公司核保时定会加费。因此朱某坚决不同意退保,并且要求保险公司收下当期保费。双方协商不成,

朱某请求当地法院予以解决。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不同观点:

(1)保险人无权拒收保费。投保人朱某诉称:被保险人一直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也坚持如期缴纳保险费,未出现任何导致合同解约的事由,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诉争的保险合同订立时预定利率较高,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养老保险金,保险公司会承受严重经济负担,故要求在不损伤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其协商,解除该份保险合同并建议改投本公司其他险种。

9.4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

某企业于2000年7月为本企业职工投保了3年定期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职工家属。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001年12月,该单位一名职工李某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该企业未通知保险公司,死亡职工的家属也未申请给付保险金。后因种种原因,该单位在2002年3月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并领取了退保金。2002年9月,死亡职工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认为李某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病死亡,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投保人领取了退保金,双方不再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双方遂起纷争,李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出现了不同意见:

(1)应当履行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死亡职工李某的家属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协议解除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该保险合同

应自解除之时终止效力,对于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职工李某

因病死亡),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义务给付保险金,该义务不受退保在前、申请给付在后这一事实的影响。

(2)不应给付保险金。该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家属在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合同已被解除,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任何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已无法提供保险合同凭证,故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金的给付义务。

第十章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

10.1 保险条款约定不明如何赔付

1999年4月12日,投保人袁某到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同时还投保了成人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12月3日,袁某突然腹痛难忍,很快被同事们送到单位附近的一家医院,经过医院详细检查,诊断为“宫外孕导致的大出血”。医院为她及时实施了手术治疗,一段时间后,袁某平安出院。在家休息了几天后,袁某携带保险单证及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审核相关单证后,认为宫外孕属于怀孕的一种,根据成人住院医疗保险中相关合同条款的规定,怀孕是一项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编剧此项袁某发出了拒付通知书。袁某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不服,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原告袁某诉称:根据本人向医学专家的咨询了解到,宫外孕是一种病理性疾病,不是正常的妊娠,不应算做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成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均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袁某的医疗费

用属于免责费用支出,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拒赔。

10.2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正确的语言逻辑表达方式

2000年4月13日,投保人曹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其丈夫杜某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年缴保险费700元,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受益人为曹某。同年7月28日,杜某因病住院被诊断为喉癌,同年12月28日去世。曹某作为受益人于2001年1月3日向寿险公司递交给付申请书,索赔杜某身故保险金3万元。

保险公司对此案进行调查,了解到:杜某于2000年7月28日入住该市第二人民医院,病理报告显示:“左侧咽喉必烈初稿分化鳞状细胞癌”;既往病史提示:“病人于1992年患癫痫病,平均每年发作2~3次,1998年至今未发作”。保险公司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4条、第5条的规定,认为此案属保险责任免除范围,遂作出拒付保险金的决定。受益人曹某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经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即向该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内部出现不同观点: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该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杜某在免责期内(180天)患病,按照合同条款应当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拒付保险金。

(2)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该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杜某虽然在180天的免责期内患病,但在投保180天后

死亡,根据保险条款第4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付3万

元身故保险金。

10.3生病动手术疾病保险赔付争议案

2003年6月1日起,谢某通过保险业务员李某,买下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手说明绿荫疾病保险,保险费为每年1790元,保险金额为10000元,交费时间为3年,终身为保险期。

2004年12月底,谢某感觉左腰腹痛厉害,医院诊断为左输尿管下段结石、右肾小结石,需要通过手术治疗。2005年1月,谢某住进了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手术。在医生建议下,选择了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手术治疗。已交了两年保险费的谢某在手术前,向李某报明了病情。得知情况后,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马山营业部的陈某一同到谢某家,向他讲明:按照合同,手术必须采取输尿管切开取石术方能赔付,但考虑到具体病情,可以向公司反映情况再定;反正得病是真,道理上也讲得通,先看病要紧。

手术后,李某主动上门帮助整理了各种理赔资料,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然而不久,谢某等来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书。为此,谢某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10.4保险合同由免责条款就可以免责吗

2000年10月17日,王先生与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的主要内容为:保险期终身,保险费2040元,缴费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患重大疾病的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保险金,若重大疾病的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则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且合同继续有效。此后,他便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

2004年7月28日,王先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市医院急诊、住院、抢救,诊断为“蛛网下腔出血”、“左后交通动脉瘤”,属于急性脑中风范围。

在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后,王先生病情逐渐好转,同年8月25日出院。

在此期间,王先生和亲属多次来到保险公司口头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查看了有关书面医疗证明,又见王先生恢复不错,认为他所患的属于临床医学上的脑中风,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释义、注释中规定的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脑中风,而且投保单又是王先生亲笔签名,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尽了说明义务,故口头答复不作赔偿。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并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0.5 住院的发生日期跨越了两个保险年度如何赔付

1998年6月,在一位保险业务员的介绍下,张某和其妻子刘某分别为对方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长寿保险和住院安心保险,并逐年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买了好几年,张某夫妇一直都平安无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3年底,妻子刘某觉得身体不舒服,去医院就诊,竟然被怀疑患了癌症。张某一家实在不能相信,随后马上又到另外几家大型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确认是患了癌症并已到晚期。2004年8月19日,刘某在医院去世。

办完妻子后事后,张某去保险公司办理刘某保单的理赔事宜,不想却遇到了麻烦。原来,刘某2003年11月份被怀疑患病,11月底确诊,12月1日开始住院接受治疗,12月24日出院,共23天。第二次住院:2004年1月10日住院,3月15日出院,共65天。对这两次理赔张某均无异议和疑问。第三次住院:2004年3月29日住院,8月19日在医院死亡,共143天,但保险公司认为这次理赔只应算到2004年7月2日,从7月3日到8月19日不赔,如此算来,大概共少赔5400元。

张某认为,保单是1998年6月10日买的,2003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9日的保费已如期缴纳了,第三次住院到8月19日,公司没有理由不赔到8月19日。理赔人员解释说,刘某三次住院时间都在同一保险年度,即2003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9日。2004年6月10日到8月19日属下一保单年度。

“那如果以6月10日为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的分界线,张某对此有疑问:

那么我在上一年度的住院时间共有160天,扣除住院头3天,实际只有157天。但是保险公司为什么赔足180天,多赔23天,难道不住院也赔钱吗?”理赔人员解释说:“我们在同一年度最多赔付180天。刘某在同一年度住院时间只有157天,余下的23天将在下一年度给付。”

理赔人员解释完,张某更加疑惑了:“一年度住院不到180天,是否可以再下一年度赔偿?如果可以,还要不要分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实际住院在同一年度里只有157天,保险公司却付了180天的理赔金?”

第十一章人寿保险案例

11.1 健康状况误告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1993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提前办理了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李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李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单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李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李某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李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提前病退,《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条关于投保条件的规定: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健康工作的人(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李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李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李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曽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李某之子也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歧颇大,遂诉诸法院。

受益人李某之子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无权依据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主张拒赔。

《保险法》中未对健康未如实告知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应当依照合同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来把握,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对投保隐瞒或欺骗行为不必承担保险责任。

11.2使用伤病理论进行人寿保险赔付

被保险人白某,女,54岁,于1996年10月1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某市支公司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保险责任之一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双倍基本保额,两年后疾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基本保额3万元,白某如期续交保费。1998年11月17日,白某在家不慎被沸水烫伤双足(面积2%左右,浅Ⅱ°—Ⅰ°),自行治疗无效,双足趾发黑伴恶臭。1998年12月3日,遂在当地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双足干性坏疽、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收住入院。入院后因感染性休克、败血症,白某于1999年12月14日身故。2000年1月7日,白某的丈夫作为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

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定白某于1987年即确诊为糖尿病及类风湿性关节炎,平时一直服用降糖药D860及强的松等药品,且双手、双足已经明显畸形。1998年11月17日,白某缺席烫伤双足。后因引起感染,医院建议截肢,但家属拒绝,终因病情恶化而身故。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出现不同观点:

1、保险公司应拒付。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

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白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过失或故意)其患有“糖尿病及类风湿性关节炎十余年”的事实,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应按意外身故全额给付保险金。投保人白某虽系次

健康体,但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双足烫伤,根据近因原则,本案可以参照“意外伤害身故予以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规定”。

3、保险公司应按照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白某虽烫伤双足,但

直接死亡原因因为因为原有疾病,根据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二年后由于疾病身故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3万元。

4、本案应当重新核保后再决定如何赔付。白某有糖尿病史、类

风湿性关节炎史十余年,应视为次健康体,根据投保时的健康状况,须

重新核保,根据核保结果来决定如何赔付,核保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1)加费承保;(2)缓保或拒保;(3)特别约定承保(如附加责任免除)。

5、根据伤病比理论进行比例赔付。依据一般医学理论和常识,

白某双足烫伤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系间接原因,而致死的直接原因为糖尿病及长期服用激素类药物而导致的免疫力下降,烫伤后感染难于控制,白某及其家属拒绝截肢,因而导致感染性休克身故。白某的意外损伤和原有疾病共同作用造成其身故的结果,应当按伤病理论进行比例赔付。

11.3保单贷款帮助投保人走出暂时经济困境

金某是一位成功的私企业主,1997年开始涉足能源行业,开办了一家液化气加工厂。1998年基建完成正准备投产,因中东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金某面临资金困境,按原计划足够支撑三个月的启动资金出现了缺口,但因为工程建设向银行的贷款尚未还清,金某不能再从银行处取得贷款。情急之下金某想到了退保:金某先后在当地人保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多份,保险费共计30多万,金某准备退保变现以应付眼下的燃眉之急。

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业务员了解到金某退保的原因,便告诉他无需退保也可以从保单中获得资金支持,经业务员介绍,金某以所购保单为质押物办理了为期六个月、金额26.8万元的保单质押贷款。有了启动资金,金某的企业迅速步入正轨,回报不菲。金某很快还清贷款,又增加了对保险的投入。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班级:投资Q1041 姓名:谭志华学号:100307025 摘要:保险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为人们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险服务。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三)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发展趋势看,保险业在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保险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二)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三)保险改革深入推进 多家保险公司成功进行了改制上市。通过改制上市,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经营理念明显转变,为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基础上,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五)保险资金运用向多领域扩展 (六)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效果 (七)保险监管与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加强 (八)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人身保险各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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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思考题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 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3).大数定律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险单位,依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损失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 4、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遵守。 (1).保险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 (2).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一般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的,所以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体现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和保证。 (3).近因原则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近因原则,但惟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外。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经营实务中是处理赔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以“近因原则”作为实务操作的基础。 5、从人身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4)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1、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 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 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 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 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 作为遗产领取。 4、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 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 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 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 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 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

中国人口结构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a4561070.html, 中国人口结构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 作者:刘瑞波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10期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致使各省市的人口密度不断增加,这就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逐渐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人口安全。但同时,也为人身保险市场带来了良好的发展空间,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人口失衡问题愈加严峻。尤其是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下,人口整体文化素养得到了大大提升。为了迎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保险市场应该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服务,能够在人口结构转变环境下,有效分担风险,提供经济补偿,为人身安全提供更为坚实、可靠的保障,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本文就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从多种角度展开剖析,寻求合理应对措施。 人身保险作为一种为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种类,伴随着我国人口数量快速增长,人均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数量不断增长,为人们的社会生活保障做出了更大的贡献。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好坏,同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变动存在密切的联系,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动,二胎政策的开放,必将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带来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可以说,加强人口结构变化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分析,有助于了解当前人口结构变化情况,为国家人口政策调整提供参考依据,推动人口和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人口结构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的人身保险市场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人口自然结构 人口自然结构主要是指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结构对于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带来的影响,所带来的影响是十分突出的。就人口性别结构来看,男性和女性结构的思维观念存在明显差异,绝大多数的男性为了获取利益而甘愿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女性则是为了避免损失更愿意冒风险,以往的人身保险主要是强调对人们损失进行弥补,并非是非利益的获得。故此,女性的人身保险需求度要远远高于男性。但是,在社会经济持续增长下,人均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升,越来越多投资性的人身保险业务涌现,如万能型、分红型和投资连接型等等。如果这种投资型的人身保险种类在人身保险市场上占据较大比例,男性将更加倾向于人身保险的购买,从多种角度来分析人口年龄结构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老年人群体由于体质较弱,更容易生病,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可以有效分担风险,为老年人群体提供经济保障,尤其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加明显背景下,老年人占比逐渐增

人身保险考试试题与答案

第八章人身保险(含答案) 一、填空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________。 2、人寿保险采用的保费形式是__________。 3、两全保险中的死亡给付对象是_______________,而期满生存给付对象是_____________。 4、两全保险是把_________和___________相结合的一种人寿保险。 5、终身寿险可以分为_________和_________。 6.残疾保险金是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的乘积。 7、人身意外伤害中的伤害是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而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 8、我国目前存在的创新型人寿保险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人身危险是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障项目为()。 A、死亡给付 B、残废给付 C、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D、死亡给付和医疗费用给付 2、不可抗辩条款的可抗辩期通常规定为() A、30天 B、60天 C、1年 D、2年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起2年后自杀的,保险人() A、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B、给付保险金 C、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4、下列事故中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保险责任的是( )。 A、车祸身亡 B、长期接触汞而引发汞中毒死亡 C、吸毒死亡 D、犯罪人意外死亡 5、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费率是根据计算( )。

A、生存率 B、保险金额损失率 C、死亡率 D、利息率 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 )。 A、健康状况 B、年龄 C、性别 D、职业 7、下列不属于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是( )。 A、内部原因的疾病 B、非先天性疾病 C、偶然性疾病 D、意外伤害引起的伤亡和疾病 8、下列情况下,不属于特约承保意外伤害的是()。 A、战争使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B、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C、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D、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多项选择题 1、按照保障范围划分,人身保险可分为( )。 A、标准体保险 B、人寿保险 C、人身意外伤害险 D、团体保险 E、健康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是( )。 A、要式合同 B、附合性合同 C、有偿合同 D、双务合同 E、最大诚信合同 3、定期人寿保险的特点( )。 A、期限固定 B、保费一般较低廉 C、保费不返还 D、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4、按给付期限的不同,年金保险可分为( )。 A、即期年金 B、终身年金 C、最低保证年金 D、联合年金 E、延期年金 5、投资型人寿保险具有的特点( )。 A、具有保险和投资双重功能 B、独立账户,运作透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合同习题 篇一:人身保险试题(A) 武汉科技职业学院20XX—20XX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 考试 《人身保险》试卷(A卷) (考试时间:分钟,闭卷) 专业班级:姓名:班级序号: 一.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 20分。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风险的()是人身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A,经常发生b,必然发生 c,偶然发生D,客观存在 2, 对编制“生命表”作出最大贡献的是()。 A天文学家一一哈宙b银行家一一佟蒂 c数学家一一格兰特D数学教师一一道德森 3,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得解 除合同。

A收益人b投保人 c保险人d被保险人 4.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上承认的利益。 A经济b法律 c事实D合同 5. 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 A.保险费的积累b.本金加利息之和 c.现金价值D.保险金额 6. ()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的基本需求。 A、商业保险b、社会保险 c、人身保险D、人寿保险 7. 人寿保险合同依据保险事故分为()。 A、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牛死阙全保险b、简易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 c、简易寿险、普通寿险、团体寿险D、生存保险、健康 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 A.推定被保险人先死亡,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b. 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c. 推定两人同时死亡,保险金由双方继承人共同继承 D.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参考答案: 保险人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案例二、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参考答案: 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差距。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本文从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问题来分析,并且期望能提出有效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保险;现状;问题;发展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保险收入增长迅速 保险收入是衡量保险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的增速来判断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下表是我国保费收入近几年的统计 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2、市场发展趋势 中国是一个拥有13 亿人口的大国,如此庞大的群体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来提供保障服务。可想而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的巨大。同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居民财富的积累与购买力的增强,为商业保险积累了潜在的市场资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在整个国家,行业要发展的强烈呼唤下,保险市场的开发动力十足,而任务却艰巨,富有挑战。 二、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1、市场问题 从保险市场体系结构看,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不够完善。我国保险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集中度都较高,目前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四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但却不利于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使他们处于被大型保险公司所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同时这种发展模式也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 2、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一定年份直接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有时是国民生产总值之比。保险密度是指一国平均每年人均保费数。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截止2011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为1046.64(元/

《人身保险》练习题(2011修订版)

《人身保险》章节练习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A.伤残或疾病 B.死亡或生存 C.年老或疾病 D.生命或身体 2.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其生存状况是()。 A.伤残或健康 B.死亡或生存 C.年老或衰老 D.疾病或伤害 3.下列不属于人身保险的特征的是()。 A.人生风险的特殊性 B.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C.保险费率厘定的特殊性 D.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4.与非寿险风险相比,寿险风险发生概率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 A.绝对稳定性 B.相对稳定性 C.绝对变动性 D.相对变动性 5.由于寿险经营面临的巨灾风险较少,因此,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上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 A.绝对较多 B.相对较多 C.绝对较少 D.相对较少 6.因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附加条件承保的人身保险被称为()。 A.标准体保险 B.弱体保险 C.特有体保险 D.完美体保险 7.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如经()同意,()以()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时,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A.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 B.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 C.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 D.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 8.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是()。 A.投保人投保时 B.受益人索赔时 C.被保险人死亡时 D.保险合同期满时 9.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一份,并指定他们的儿子为唯一受益人。三年后,丈夫和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则该保险单的效力状况是()。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效力终止 C.合同部分有效 D.合同继续有效 10.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无客观依据,通常采用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是()。 A.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B.代理人的推销力度 C.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 D.受益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 11.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是()。 A.保险人和受益人协商确定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C.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D.保险人和代理人协商确定 12.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保险人的配偶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 A.赔偿10万元 B.先赔偿10万元,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元 C.赔偿5万元 D.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论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

论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

论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还远远不够。但是中国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本文分析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并提出建议。意在促使我国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监管发展前景保险市场保险业发展前景高速增长 随着资本金融全球化浪潮的迅猛推进,国际间资本流通的速度不断加快,金融 业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金融业的发展不仅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而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起着催化、促 进和巩固作用。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金融的稳定或动荡,对各国经济会产生重大 影响。保险业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产寿险的比例也发 生了变化,转向了以寿险为主的格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呈现出了如下的状态: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一)保险公司逐步多元化 至2001年底,我国保险公司发展到52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0家,外资和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32家; 2002年底,保险公司发展到54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 20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34家;2003年底, 保险公司发展到61家, 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37家;2004年9月底, 保险公司发展到80家。 (二) 保险收入快速增长且潜力巨大 保险黄金10年从06年就开始了,现在正是最佳时间,现在的中国保险市场还 是比较乐观的,国家的重视以及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加上银行利率一再下调, 保险法的完善等等因素导致人民观念增强。国外保险不断涌入中国市场啊。 (三)保险商品多样化、商品结构趋于合理 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陆续开办了许多新的险种,如建筑工程 险、安装工程险、海洋石油开发险、履约保险、政治风险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卫 星发射保险、核电站保险等,到1996年底我国开办的险种已达700多个,比1980 年增长了60多倍,比1990年增加了500多个险种;在人身险业务方面,自1982年 恢复以来,其险种也不断增加,客户在保险市场上基本能买到所需要的保险商品,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知识科目题库(中保协初级理赔)

一、单选题 1.《道标》,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A)实施。 A2002年 B2008年 C2011年 D2012年 2.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是(B)。 A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C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D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3.下列关于各标准的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的描述中,错误的是(D)。 A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际卫生组织在ICIDH中已经明确指出伤残的容包括精神的、生理的、解剖结构的以及能力低下和社会不利 B关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是劳动能力的丧失 C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为治疗后临床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以及对医疗和护理的依赖程度,并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 D关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为生理功能障碍、结构异常、性别、职业 4.下列关于几个标准对同一技术容的说法或要求不完全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中,错误的是(C)。 A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B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以强制性标准为准 C综合性标准与专项标准不协调时以综合标准为准 D同一标准的几个版本以发布时间最晚的为准 5.某在一次事故中两种器官损伤,之后分别被鉴定为六级、七级伤残,那么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某应被评定的伤残等级为(A)。

A六级 B七级 C八级 D九级 6.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损伤案件的倒签单案件一般特点的是(D)。 A受害人不配合调查 B保单的起保时间和损伤的发生时间临近 C熟悉保险和公司的产品特征,保险公司的部人员参与作假 D后期的损伤容易发现其倒签单中特征,早期越来越难以发现 7.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应以(D)为依据,分析伤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实事地评定。 A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受伤害状况 B意外事故发生前的伤残状况 C未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伤残状况 D意外事故人体伤害后治疗效果 8.下列多等级伤残计算类型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采用的是(A)。 A晋级原则 B累计法 C相加原则 D提升原则 9.下列不属于国家规性文件的是(D)。 A《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B《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D《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10.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一位67周岁的农村居民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残疾,则自定残之日起,应按照多少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赔偿(B)。 A20 B13 C18 D17 1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D)年实施。 A2002 B2008 C2013 D2014 12.下列对《工标》和《道标》特点描述正确的是(A)。

人身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第七章人身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 1.人身保险是以(??? )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A.生存或身体??? B.生存或死亡??? C.生命或身体??? D.健康或疾病 2.长期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是(??? )。 A.一年期以上??? B.5年期以上? C.10年期以上??? D.15年期以上 3.标准体保险是指(??? )。 A. 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属于正常标准范围?? B.投保人的收入水平达到一般收人水平C.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 D.被保险人的年龄在一定的范围以内4.人寿保险是以(???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 身体? B.死亡??? C.生命? D.生命或身体 5.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 )。 A.订立合同的条件? B.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 C.支付赔款的条件? D.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6.自然保费是指(? )。 A.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B.按各年龄死亡率计算逐年更新的保费 C.一次性交清保费? D.终生交付的保费 7.均衡保费在早期会(??? )自然保费。 A.等于??? B.低于??? C.高于??? D.不确定 8.定期寿险是指(??? )。 A. 以被保险人生存满一定时期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B.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C.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 D.在规定的期限缴纳一次交清保险费的人寿保险 9.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 )。 A.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B.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生存为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 C.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生存为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

保险学案例分析

第三章保险合同 1. 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 2010年5月1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30日24时止。 2010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2010年4月8日,A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 2010年4月9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8日24时止。 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B公司,并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险批改手续。6月29日,司机陈

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修理费4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3.王某因与妻子不和而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父母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家里发生煤气中毒事件,王某和父母同时死亡。现王某妻儿与王某弟弟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现状及分析新

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现状及分析 论文摘要:纵观我国人身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人身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内在需求相比,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显滞后。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人身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我国人身保险业的现状、发展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费人身保险营销保险责任范围 人身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近年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发展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且发展不稳定、在保险市场中所占份额偏低且不稳定、承保率低以及在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供给方面的原因,也有需求方面的原因,因此应针对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原因采取增加保险经营主体,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增加险种,提高保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调整经营战略,改进理赔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等措施来促进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 一.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现状: 1982年,我国人身保险公司重新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自此,人身保险经过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较大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身保险保费增长速度快。1982--1996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97.26%,而同期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82.1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74.85%,货物运盘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68.18%,运盘工具及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63.65%,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21.6%,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名列各险种之首,高出国内商业保险总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38.54)58.72个百分点。 (二)人身保险的发展水平低且不稳定。 (1)虽然人身保险保费总额1996年已达到214.8亿,但人均保费仅为7.55元,低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 (2)人身保险发展很不稳定。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在各年份之间很不平衡,起伏波动很大。撇开80年代的情况不论,在90年代,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仍很不平衡。1992年增长速度达47.74%,但1993年却出现了负增长,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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