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期末考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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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某的妻子闻信后过度悲伤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生前为其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其保险金额为6万、4万和6万。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单张女的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失后,为争夺总额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争执。
【案情分析】
谁是继承人
一.张某和其父的保险单上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张某和其父的保险金应作为他们各自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本案中张某和父亲、女儿在车祸中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每个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先后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也就是说本案应该先推定张父先死亡,然后是张某,最后是张某的女儿。
遗产归属应明确
首先要明确张父6万元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的归属。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张母和张某各继承3万元。其次要确定张某的财产归属。张某从其父6万元保险金遗产继承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属妻子所有,所以,张某本人的遗产数额为继承所得的1.5万元加上本人的保险金6万元共7.5万元。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这7.5万元的继承人,每人继承2.5万元。最后要明确张女的财产归属。张女的保险单上载明受益人为其父、母亲,但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有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收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金额;未明确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张女的保险单中没有填写保险金的分配方式,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张女的保险金应由其指定的受益人即其父、母亲二人均分。因推定张父先于张女死亡,所以张妻作为唯一受益人应获得这4万元保险金。另外,张女从其父遗产中继承的2.5万元也由张妻全部继承。
所以,本案中张母继承张父遗产3万元,继承张某遗产2.5万元,其继承财产共5.5万元。张妻继承张某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受益所有4万元,继承张女遗产2.5万元,其财产共10.5万元。最后,应对张妻的遗产进行分配。张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父亲,所以,张某的岳父可以继承张妻的全部
遗产,即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