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5_刑法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分类
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二、刑法的任务
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体系
二、刑法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思想基础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特点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三、溯及力
第二编犯罪论
第四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特征概述
二、社会危害性
三、刑事违法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二、法定分类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三、直接客体的确定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行为对象
四、危害结果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四节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单位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二、犯罪故意
三、犯罪过失四、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法令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四、自救行为
五、义务冲突
第七章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
的关系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二、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三、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
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四、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第九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三、法条竞合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二、集合犯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二、吸收犯
三、牵连犯
第三编刑罚论
第十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及其特点
二、刑罚权及其根据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二、刑罚目的的内容
第三节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
二、刑罚功能的内容
第十一章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主刑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二节附加刑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三节非刑罚处罚
一、非刑罚处罚的概念
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种类
第十二章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量刑概述
一、量刑概念
二、量刑原则
第二节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三、累犯
四、自首
五、立功
第三节量刑制度
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
制度
二、数罪并罚制度
三、缓刑制度
第十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二、减刑的条件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

第二节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概念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四章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二节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二、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罪刑各论
第十五章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二、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二、罪名
三、法定刑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
拟制
一、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三、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

第十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二节叛变、叛逃的犯罪
一、投敌叛变罪
二、叛逃罪
第三节间谍、资敌的犯罪
一、间谍罪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资敌罪
第十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三、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
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
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
通设施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
力设备罪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
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三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三、劫持航空器罪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四节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
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
危险物质罪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
物、危险物质罪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
险物质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三、交通肇事罪
四、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五、安全设施责任事故罪
六、大型活动责任事故罪
七、危险物品肇事罪
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十一、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十、关于本节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文物罪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九、走私废物罪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五、妨害清算罪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七、虚假破产罪
八、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
九、对公司、企业、单位人员行贿罪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五、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
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五、变造货币罪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
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高利转贷罪
九、骗取信用罪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
卡信息资料罪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
业债券罪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
虚假信息罪
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
合约罪
二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二十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委托、
信托财产罪
二十二、违规运用资金罪
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二十五、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
二十七、逃汇罪
二十八、骗购外汇罪
二十九、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票据诈骗罪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信用证诈骗罪
六、信用卡诈骗罪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八、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二、抗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
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
票罪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
四、假冒专利罪
五、侵犯著作权罪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虚假广告罪
三、串通投标罪
四、合同诈骗罪
五、非法经营罪
六、强迫交易罪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十二、逃避商检罪
第十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
犯罪
一、强奸罪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猥亵儿童罪
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二、绑架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
六、诬告陷害罪
七、强迫职工劳动罪
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九、非法搜查罪
十、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一、刑讯逼供罪
十二、暴力取证罪
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十五、组织乞讨罪
第四节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一、侮辱罪
二、诽谤罪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

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电报罪
五、报复陷害罪
六、破坏选举罪
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重婚罪
三、破坏军婚罪
四、虐待罪
五、遗弃罪
六、拐骗儿童罪
第二十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聚众哄抢罪
四、敲诈勒索罪
第二节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
二、诈骗罪
第三节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一、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三、挪用资金罪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四节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
资料、物品罪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
材罪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
材罪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
通秩序罪
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息罪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
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九、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三十、侮辱国旗、国徽罪
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
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
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三十三、聚众淫乱罪
三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
三十六、赌博罪
三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三、妨害作证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七、窝藏、包庇罪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三、脱逃罪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十五、组织越狱罪
十六、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五、偷越国(边)境罪
六、破坏界碑、界桩罪
七、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五、倒卖文物罪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八、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九、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五、强迫卖血罪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八、医疗事故罪
九、非法行医罪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七、非法狩猎罪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九、非法采矿罪
十、破坏性采矿罪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
护植物罪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
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
护植物制品罪
十三、盗伐林木罪
十四、滥伐林木罪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
的林木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
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四、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
毒物品罪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七、引诱、教唆、欺骝他人吸毒罪
八、强迫他人吸毒罪
九、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四、引诱幼女卖淫罪
五、传播性病罪
六、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
事行动罪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事通信罪、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军事通信罪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
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四、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
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六、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
离部队军人罪
七、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八、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
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
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九、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二节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练罪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七、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二十三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犯罪
一、贫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物罪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二节贿赂犯罪
一、受贿罪
二、单位受贿罪
三、行贿罪
四、对单位行贿罪
五、单位行贿罪
六、介绍贿赂罪
第二十四章渎职罪
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露国家秘密罪
合同失职被骗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六、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二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裁判罪
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外执行罪
第三节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枉法仲裁罪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证罪
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七、环境监管失职罪
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九、放纵走私罪
十、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植物检疫失职罪

十三、办理偷越国(边)
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

十四、不解救被拐卖、
3

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
律。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
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即
关于国内刑法的空间效力、
1
(3
(4
(2
(3
(1)
(4)刑法

几种:
(1)扩大解释。

即刑法条文的字
的真实含义。

如将《刑法》第
条中“出售”,解释为
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

即刑法条文的字
的真实含义。

如将《刑法》第
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小解释。

(3)当然解释。

《刑法》第201
规定,“
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然解释。

(4)反对解释。

即根据刑法条文
释方法。

(5)补正解释。

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
(6)体系解释。

即根据刑法条文
方法。

(7)历史解释。

即根据制定刑法
方法。

(8)比较解释。

在进行比较解释(9)目的解释:任何解释结论都。

作为
单位犯
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
知”的关系。

4.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行结果预见义务),
轻信能够避免(
义务),
度。

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任”,“故意犯罪,
则、
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见,
任危害结果发生(不能认为
意”是意志因素)。

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
当预见)与应当预见的内容(
见什么)。

见。

出的义务。

能够预见的判断基础(资料)应包括主客观方面的事实,
法(或过程)
水平结合起来。

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犯罪
A
要分子。

子(如第291条等),
的(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

情形,。

年龄者。

2.
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3.
29条第2款: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为:
能认定为自首。

(3
定为自首。

(4
行为。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
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
自动投案后,
他立功表现,
(包括同案犯);
逃跑;等等。

(包括同案犯);
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并没有及时报告。

2.本罪主体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3.本罪主观方面:丢失枪支本身只是成立本罪的前提,丢失枪支的心理状态,不能决定本罪的主观要件内容。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故意是针对不及时报告而言的。

本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是"客观的超过要素"。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具体的危险犯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从一重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将自己一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携带枪支、弹药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具有相似之处,但非法运输,应是与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的枪支、弹药具有关联的行为,即明知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的枪支、弹药而运输的,成立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弹药无关的携带行为,才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
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
乘务员、扳道工、巡道工以及对铁
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
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
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
故犯的。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方面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

(3)重大交通事
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
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利用非机
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
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
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
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
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认定为交
通肇事罪。

但是,行为人在行人稀
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
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
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
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
人死亡罪。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
果关系。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
其他人员。

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
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
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
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公路、
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
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
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
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
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违反交
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
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铁路职工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
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
本罪。

因此,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
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
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
条的关系。

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
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
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单位
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
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处罚。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
界限。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
失,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
下发生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
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
既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
也不具有过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中的意外事件。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
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
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
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及发生的场合
不同。

3.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的一罪与
数罪的界限。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
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
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
实行并罚。

4.正确区分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
任与刑法上的责任。

例如,行为人
驾驶没有年检但性能完好的车辆,
也没有违反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者的过错
导致事故发生时,即使交通管理部
门认定行为人负有责任,人民法院
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刑法上的责
任。

再如,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
后逃逸的,应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
原因;不能仅因为行为人逃逸,而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
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
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
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
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
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
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由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
失,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
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
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
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
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
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
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
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
应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
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
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
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
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责任体
系(违章及程度)
1、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死亡一人以
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
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
的,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
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
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
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
⑥逃逸的
2、同等责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死亡三人以上
3、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不存在交通
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
下存在民事责任
四、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五、安全设施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设施责任事故罪与生产、作业
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
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是不采取措施
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后者
的行为是违章作业;前者的主体是
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后者
的主体是单位一般职工与在生产、
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因此,如果安全设施的主管或管理
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
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
的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对于前者应以安全设
施责任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论处。

需要
研究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对劳动安
全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工人
违章冒险作业时,应如何处理?在
这种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
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
另一个是作为,似乎实行数罪并罚
较为合理。

但是,只有一个结果,
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
成要件事实,也有不合适之处,故
应从一重罪论处。

由于两者的法定
刑相同,因此,应按情节轻重确定
罪名:如果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的情节严重,就认定为生产、作业
责任事故罪;如果对事故隐患不采
取措施的情节严重,则认定为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