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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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第二条从依法治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家新出台或新修订的与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半年组织一次高水平的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
第三条对我区新提拔的科、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后进行专题法律培训,培训内容为新颁布法规及相关法律常识。
第四条对政府领导干部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次以上的专题法律知识讲座,方式可采取法制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学习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主要负责同志要作学法中心发言。
第五条邀请政法院校教授专家来我区进行集中法律知识授课,每年至少2次。适逢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时,及时进行专题培训。
第六条各单位要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的组织保障和考勤登记。
第七条每年进行1—2次领导干部的学习交流或读书笔记交流。培训和树立典型,推广和宣扬典型。
第八条每年对全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将考试成绩向全区通报,并登记在册,作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任免、晋升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逢重大决策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制部门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