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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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任感,树立公司的时代风貌,使安全文明施工有章可循,检查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工程等施工队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事故、预防火灾、中毒等措施。
第五条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有权有责任进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指导思想,加强班(组)文明建设。
第七条施工队长要搞好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工作,并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施工队长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国家和省推荐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场容场貌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还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要按施工平面图布置,且服从甲方安排布置。
第十五条施工区与生活区域必须有严格隔离措施,危险区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施工设警示红灯。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大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扰民,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操作面及楼层的落地物、废渣废料必须做到场清料净,随做随清,物尽其用,应有防止抛洒漏、尘土飞扬等措施。也不得堆放物料影响施工,严禁楼层超载乱堆物料。建筑物四周(包括脚手架下面)做到每天工完场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高层或多层建筑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撤物品垃圾。
第十七条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的堆放位置应与施工平面图相符。现场所用物品分类码好归堆、搁放整齐。
第十八条现场料具库内物品要分类摆放,库内整洁,行走道畅通。
第十九条施工设备必须经安全检查,检查合格才可使用。
第四章生活卫生
第二十条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位置设置生活、办公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活卫生管理要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地的各项卫生制度。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通风、日常生活用品要放置整齐有序,应注意个人卫生,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创建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队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比实行质量、安全、重大火灾、重大恶性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的工地,取消施工资格,并承担其事故责任;施工队伍一年内无“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停止参加承揽新的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队长具体负责。项目经理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济南二环东路高架桥工程第九B合同项目经理部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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