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械冷藏车段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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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械冷藏车段修规程
一、总则
第1条铁路机械冷藏车(以下简称机冷车)是完成铁路易腐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特点是运行全国,要求在不同季节承运各种鲜、冻货品,保证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
机冷车由铁道部指定的铁路局和机保段配属,负责运用管理和施行定期检修。每个车组由车辆、柴油机、冷冻机及电气等设备(以下简称车辆三机)组成,构造复杂,机电配件要求精度高,性能质量可靠,因此,必须加强机冷车的定期检修工作,为统一检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特制定本《铁路机械冷藏车段修规程》。
第2条我国铁路机冷车的定期检修制度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分为厂修、段修和辅修三级修程。机冷车段修的根本任务:保持三机车辆在下次厂、段修之前的各部性能状态良好;延长车辆机组配件的使用寿命;减少临修,消灭行车机械事故,保证运行和货物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3条为提高机冷车检修质量,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执行段修规程,加强质量检验制度,由配属局、段编制检修工艺和检修技术作业过程,在检修工作中应加强修车作业计划,扩大配件互换范围,积极采用修车机械化,测检样板化,提倡科学、文明修车,以达到均衡生产,提高质量,提高修车效能的目的。
第4条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和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
职能负责制,以及发挥检验人员的把关作用,认真负责地处理检修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组织广大职工学习规程中的各项要求,推广执行规章好的典型经验,保证规程具体贯彻实施。
第5条在执行段修规程中,如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由车辆段和驻段验收室共同研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如意见不一致,可先按机保段总工程师意见办理,同时记录在车统22―B上,并将不同意见报局和路局验收室。属于本规程无明确数据或具体要求者,由机保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处理。
第6条有关轮对、轴箱油润、空气制动部分的检修,除按本规程执行外,并按铁道部颁发的下列规则执行:《车辆轮对、轴承组装及修理规则》[(79)铁辆字638号];《车辆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待发)。
以上规则如与本规程的要求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第7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作为机冷车段修和验收质量的依据,如有问题、其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
二、基本要求
第一章检修周期
第8条机冷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厂修、段修和辅修(包括轴检)三种修程。各种修程是以车辆运用周期为主要依据,并以主柴油机运转工时核定三机检修范围。各级修程周期和工时规定如表一(表略)。1.新出厂车第一个检修期,自车组投入运用日起算。
2.B19型新出厂第一个厂修期,应视出厂车质量而定,最短六年,最
长八年。
3.正常运用的车组,如因一次停用(备用或待修)超过三个月以上时,根据质量情况,检修期可适当顺延,其延长的期限:段修不得超过六个月,厂修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辅修到期遇备用时,可延至启用前施修。4.三机段修修程,以主柴油机工时为准,运转工时在1300小时以上者,按本规程三级修程执行,不足1300小时者,按二级修程执行。
第9条上次段修施行二级修者,本次段修运转工时虽不足1300小时,也应按三级修程施修。
此外,如按规定施行二级修的机组,因技术状态不良或因机组发生过事故,分解范围超过二级修者,需按三级修程施行。
第10条扣修定检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修程必须按检修周期扣修。如遇高低级修程不一致时,须按高一级修程施修。
2.扣修定检车时,如发生须提前或延期施修时,应按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时调整,并报铁道部批准。
3.根据年度计划厂、段、辅修提前或延长扣修期,不得超过15天。4.扣修的临修车,如厂、段、辅修在一个月内到期时,可提前作厂、段、辅修。
第二章综合要求
第11条机冷车段修时,要认真做好车组入线技术检查,车辆作外观检查,三机开机运转检查各机组工作状态,性能及运用技术状态,核定上次段修以来运转工时,确定本次三机修程等级,并作成入线技术交接记
录。
第12条车辆和三机施行段修时,要按本规定修程范围进行分解检修,测定各部磨耗限度,详细检查各部件及零配件的技术状态,并按本规程规定的限度与要求进行施修。
第13条车辆和三机的各种压力、电气、检测仪表,须拆下校验;各种自控、保护部件须作用良好,压力表经校验后需加封贴上标签。
第14条车辆和三机主要配件的电磁探伤,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范围施行,凡施行探伤的配件,除探伤的部位外,应检查其余部位有无裂纹。第15条车辆和三机原进口配件损坏时,可采用国产标准件代用,代用配件的规格、材质,须符合或近似原型配件的技术要求。
第16条本规程中规定有加修等级差的配件,经机械加修后,其配合与形位公差必须符合规定级差的要求。
第17条除本规程另有规定者外,均以配件的名义尺寸确定是否过限,过限施焊时按名义尺寸掌握,并留有加工余量,加工后在图纸、工艺要求的公差范围之内均为合格。段制品要按规定的图纸生产,未经铁道部或原图审批单位的批准,段制的零配件不得改变原设计要求。
第18条配件测量方法及部位、须按本规程中各专业有关规定执行。第19条配件裂纹焊修后,需按本规程中规定的范围进行正火处理。经焊修后或截换的压力容器,需按规定的试验压力及要求分别进行液压、气压试验,合格者方准使用。
第20条车辆、三机检修后,各部不良状态需消除,组装位置正确、牢固、作用良好,液体、气体管路容器的连接部位不得有泄漏,各部件限
度、组装间隙及技术性能符合本规程要求。
第21条三机经检修完了后,需先经运转试验,确认良好后,然后全车组连挂,按本规程落成试验要求,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技术状态及技术性能符合落成要求。
第22条检修测试用的量具、仪表、样板及各种试验设备每年要校对一次。单车试验器每月校对一次,三通阀、分配阀试验台每月校对一次,每季分解检修一次。并有校验记录,压力表需有合格标签。
第23条车辆三机检修报单应填写齐全、准确,并由车间及有关人员签字,作为向验收员交车内容。各种检修原始报单,应保存一个厂修期以上。
第三章质量保证期
第24条经段修的车辆和三机,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应保证一个段修期;其中属于辅修施修范围者,保证一个辅修期;三机按二级修规定不分解检修的部件质量,应保证到下一个段修期。
三、车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机冷车段修时,要详细检查各部件及零配件、紧固件的技术状态,裂纹、磨耗、腐蚀、弯曲变形等应按本规程规定的限度或要求加修;松动、丢失、折损等不良情况,应予以施修。
第2条现车原补强板不符合规定者,如状态良好时可继续使用,但补强板及其周围发生故障时,须重新确定补强方法。新焊装的补强板两端须为梯形(车体除外)。补强板与补强件宽度相同者,下料时应留有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