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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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平民医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制度
1.医院由门诊管理部(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统一负责全院医疗纠纷的接待与处理工作。相关科室、职能科室均有责任积极参与或协助医疗纠纷处理,不得推诿。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责罚相当、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的原则。
2.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尽快与患方沟通,解答疑问,化解矛盾,争取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医院各职能部门有责任积极协助科室做好调解工作。未经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同意,科内其他医务人员不得就有争议的医疗事件向患方进行解释与评价。
3.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引导患方通过院内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院内协商无果、要求赔偿问题,医院建议患者或患者家属通过第三方调解进行解决。
4.符合下列条件的的医疗纠纷,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处理:
4.1 医患双方自愿申请;
4.2 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4.3 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5.有以下情形的医疗纠纷,不得申请医调委调解处理:
5.1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5.2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5.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
6.医患双方同意经医调委解决的,需于7个工作日内递交完整材料。自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一般在4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结案。医患双方认可调解结果并达成协议的,由医调委出具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及医调委盖章即可生效。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并进入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及医调委盖章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履行约定。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7.医疗纠纷进入第三方鉴定程序或者诉讼程序时,当事科室负责准备病历摘要、医方陈述等相关资料。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与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及法律顾问联系,与科室一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和当事人作为医院代理人出席鉴定会。科室主任(或负责人)作为医院代理人参加诉讼。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或联系律师作为医院另一代理人。科室主任(或负责人)无法出席鉴定会或者参加诉讼
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体现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符合中华民族的心理需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能够缓和紧张的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简单、服务免费、周期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保密性,符合医患双方的利益需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医患纠纷,能够节约行政管理成本和司法资源
莆田平民医院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