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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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运合同

甲方(委托方):合同编号:

乙方(承运方):合同签订地:

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运输法规的规定,合法运输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和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委托乙方运输焦炭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货物名称:焦炭;运输数量:由甲方安排,以码头过磅数计量;运输方式:拖船水路运输;装船时间:由甲方通知。

第二条起运港:国泰港、友邦港、枣庄港;

运输价格:现汇不含票。货物保险和港建基金费用目的港。运价按以下到港运价核算。

第三条焦炭交接验收方式及运费结算

1、交接方式:甲方出厂计量、计水交付乙方,如乙方对甲方化验、水分、计量等有异议,乙方需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船队不准离港;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船队离港,即视为认可甲方化验、水分、计量。乙方计量、计水交付甲方指定收货单位。

2、运输交货考核指标:

(1)甲方给予乙方0.65%运输途耗考核。

(2)装船的均匀性影响焦炭取样准确,通过收货人焦沫含量考核运价: 交货焦沫≤8.0%(常州灏信交货焦沫≤5.5%)时运费结算增加2元/吨,交货钢厂无焦沫扣罚,运费结算增加5元/吨,交货焦沫>8.0%(常州灏信交货焦沫>5.5%)时运费结算扣减2元/吨,不重复计奖。

(3)封船运输时间的长短影响焦炭水分亏(涨)吨数量的计算方法:{乙方交货吨数-乙方交货吨数×(甲方客户质检单的水分比例-焦炭合同约定水分)}-{(甲方装船时的吨数-甲方装船时的吨数×(装船时的《交接清单》中的水分比例)-焦炭合同约定的水分)},低于焦炭合同约定水分时结算船运费不折水补吨(如交货钢厂折水补吨时船运费结算同等折水补吨)。得数是正为涨吨,得

数是负为亏吨。不动途耗保6%水时的涨吨位=需方化验的水分折水结算吨位-供方化验的水分折水结算吨位。按供方和需方化验加权平均水分折水结算不动途耗运费结算奖4元/吨,动途耗按基本运价结算,超出0.65%途耗亏吨部分乙方按当期焦炭到厂价1倍赔偿给甲方,甲方在运费中直接扣除。

(4)应付运费=(本合同基本运价+焦沫及吨位调整价格)×装船数量±奖罚金额。其中,涨吨数量×到厂合同价70%,吨位扣罚金额=(亏吨数-允许的途耗数量)×当期焦炭到厂价(含增值税结算价),此金额加减在运费结算总额上。

3、甲方有权变更目的地,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的调配,并按甲方通知的实际送达目的港及收货人收货,运费按上表对应的钢厂船运价格结算,甲方不承担转港费用。

4、甲方装船水分采用加权平均数计算方法。结算中收货方化验以单只船计算的,结算指标按单只船计量水分、折吨后的重量考核。涨吨数量折减亏吨数量后,交货总吨位超交的纳入考核运价。

5、船舶装货完毕后,乙方船队长核实吨位并签字确认。

6、甲方在收货人收货后四十天左右,根据本合同的核算办法核算后结清本次运费。

第四条乙方航行时间及运价的调整

1、起航时间的确认以乙方船队长在《交货交接清单》上的签字时间为准。

2、报港卸货时间的确认以甲方客户卸货时出具的第一份质检单或过磅单的时间为准。

3、航运时间:货物运输期限从离港之日起算,按本合同约定的卸货地点,乙方在途运输航行时间为15天。船到达指定的卸货码头后,如需部分货物转港卸货,船航行时间以到达的第一港口为准。卸货地点改变,航行时间予以相应调整顺延。

4、运费价格的调整价:乙方实际运输航行时间每迟延一天,每天从运费中扣除1000元,三天以上每日扣除2000元,五天以上每日扣除3000元,依次类推。遇不可抗自然因素如枯水期、汛期、雨雾天气、堵闸等影响除外。

5、航行:在航行过程中,乙方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向甲方提供船行驶的准确位置和行期。

第五条计划安排及运力配备

1、装船计划:装船时间和数量、装船港口以甲方通知为准。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7日内安排适航、适载船舶到港装货。因船队不

能及时到港装货或装货延期,每延迟一天从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延迟天数在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本次船运,可另行安排其他船只,并从乙方保证金中一次性扣除2万元。

3、由于市场原因暂时无销售合同量,甲方在告知详情后,乙方在此期间自

愿装船的,由此造成交货滞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乙方船舶抵港后,甲方应及时协调安排靠泊卸货,卸货过程中,由于码头操作等原因造成乙方船舶滞期或者设备损坏,甲方应积极协调处理。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适格的作业人员。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船舶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装货。

(2)乙方船舱应封闭平整,无龙骨凸现和隔舱,杜绝四个仓的船装焦。

(3)装货前乙方应认真清仓,如因清仓不彻底造成混料质量事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货船监管制度,发现锁签损坏或私自更换,每个扣减承运费10000元;印记损坏或者变动,每只船扣减承运费10000元;严格一船一封,对擅自离港船队扣减承运费20000元,并取消承运资格。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驳船号及驳船数量装船,如需更换应提前告知,经允许后更换,否则,每只船扣减承运费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4)加高的船体竹笆要强化加固,两侧增加槽钢护柱,用3mm以上的油绳或8号铁丝牵拉,防止在行船或卸船过程中出现意外。否则,无论任何形式的炸笆应由船队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货物装齐后3日内必须起航,用防护网和篷布(或防雨布)封盖货物,并将防护网下方封死。

(6)乙方应按收货人的卸载计划及时靠泊(除不可抗因素外),凡因乙方

人为因素造成的计划滞期,在码头不服从调度等,由此造成的滞期责任,乙方自负。

(7)乙方只负责承运,严禁私自开舱或私自更换。承运货物如有掺杂使假、调包、变卖等现象,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8)承运期间乙方到达装卸港前3天通知甲方,以便合理安排装卸。并在行船过程中,每天一报沿途情况。

(9)乙方在装卸货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贿赂甲方及收货钢厂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及安全声明

为了保障船舶和船员安全,乙方应办理相关的船舶货物和人身安全保险。如在装卸或航行中等发生船舶受损和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害,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保证货物在航行中数量和质量不发生变化,防止偷盗及其他人的损坏行为,乙方对货物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船舶应执行装卸港码头的安全要求,因自身原因发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办理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特别约定条款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办理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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