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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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特点,福建省文化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全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以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文化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二)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效率与便民相结合。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的回避由所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副职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正职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检查
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文化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询问、抽样调查、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章案件的管辖、受理、移送和督办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单》,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或司法机关。
第九条执法机构要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负责查实。属于本执法机构管辖的,由受理人填写《举报受理单》,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执法机构管辖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十条上级执法机构可以将掌握的案件通过《文化市场行政案件督办单》,责成下级执法机构办理,下级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督办件一般由下一级执法机构直接办理,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结果报上级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经办人员必须由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组成。经办人员在执法机构负责人领导下办理行政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制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收集证据,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向当事人宣布给予的行政处罚,制作《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三日内上交执法机构,并由执法机构统一向指定银行移缴。
第五章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除本规则第十二条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按照一般程序做出处罚;
案件立案应当及时制作《立案登记表》,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制作《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三)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抽样取证凭证》;
(四)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
《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在制作后应当场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本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的证据应妥善保存,建立登记入库保存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销毁或转移。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并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批准后,执法机构应制作《文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对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