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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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
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风格的大陆法体系。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济。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使其经济大受影响。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主义政策。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随着自1987年开始的西哈努克国王和首相洪森的和解进程,以及越南军队的分步撤军,较为灵活的首相洪森主导把国名改称为“柬埔寨国(State of
Cambodia)”,并开始了市场自由化运动。私有制和私营经济开始起步发展,大量的现代型立法也开始产生,许多至今仍然具有效力。
(四)1993年-2005年:巴黎和解后产生的新的柬埔寨王国继续进行了市场自由化的进程。1997年洪森领导的政变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保险、银行、税收、劳工、环境保护等立法和部门规定开始涌现,刺激和保证了经济的发展。
(五)2005年至今:柬埔寨在2005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其立法也在按照WTO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2009年,柬埔寨证券交易市场即将开始运作,现代的金融体系开始具备雏形。有理由相信,柬埔寨的法律发展是朝向更商业友好型尤其是外来投资促进型不断进步。虽然在表面的民主政体下是由相对独裁政权来控制,但对商业来说,其直接面临的挑战无疑是腐败的官僚体系,这也是柬埔寨人民需要解决的心头大患。
二、柬埔寨法律制度
(一)柬埔寨法律制度概况
1、政治体系概况
宪法规定,柬埔寨系君主立宪制王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家军队最高司令、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根据首相建议并征得国民议会主席同意后解散国会。国民议会是柬埔寨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参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有权审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每届任期6年。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次性投票方式决定国民议会领导层人选和批准新政府。国家法案须经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宪法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由国王签署生效。
现行宪法是1993年9月21日经柬埔寨制宪会议通过、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的。1999年3月4日,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宪法规定,柬埔寨系君主立宪制王国,实行多党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国家元首、国家军队最高司令、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根据首相建议
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9人王位委员会从王族后裔中推选产生新国王。2、法律体系概况
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十分不健全和不完善。事实上,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金边政权时期以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同时,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门法,关于经济、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欠缺。柬埔寨至今尚无《公司法》;而商业活动中较常适用的是1988年金边政权时期制定的《合同法》。
3、司法体系概况
柬埔寨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分别是各省市的初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的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的高级法院。柬埔寨法院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且“权比法大”、“人比法大”的现象在柬较为普遍。另外,一些国际性条约和法规、双边协定,如《投资贸易保护》等,在柬实际司法过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适用。
(二)经贸法律法规简介
1、商业领域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柬埔寨国会审议通过了《商业规定和商业注册法》,作为管理所有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规定商业部为商业注册机构。另外,根据合同和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以及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补充规定的原则,柬埔寨制定了以产品责任为根本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法》。在对外贸易方面,进出口关税的法律框架始于1989年9月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在这之后柬财经部做了多次补充修定,并于1997年9月发布了No.002号关于关税的修改决定。此外,还有部分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