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诉讼起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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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诉讼起诉书范文

原标题

最高检印发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出通知,印发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优秀文书,继续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通知指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___》要求,各级检察院不断规范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在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知指出,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张军检察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不断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今年7月,最高检组织开展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评选工作。近日,经由一线办案检

察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省级检察院报送的160份文书进行评审并征求最高检各业务厅意见后,确定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关于邹某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等22份文书为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

据悉,入选的22份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包括审查逮捕文书2份、公诉文书7份、不起诉文书1份、刑事抗诉文书2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6份、公益诉讼文书2份、检察建议书2份,基本涵盖检察工作各个环节。文书体例规范、结构完整、说理充分、层次清晰。

通知要求,

各级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印发的优秀文书,继续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要进一步提升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其作为新形势下检察环节贯彻司法责任制新要求,落实普法责任,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予以推进。

▲要结合重点案件和重点办案环节,讲究方法,创新方式,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地做好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讲评、评比、展示、学习活动,加强经验交流,促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健康发展。

▲要把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要求落实在办案一线,通过强化说理,优化办案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编者按今年7月,最高检开展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评选,选出22份优秀文书。我们今天选发入选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敬请各级检察机关一起围观学习。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郧检行公诉〔xx〕1号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xx年3月至4月,金兴国、吴刚、赵丰强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卜家河村一组、杨溪铺村大沟处,相继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0.28公顷、0.22公顷、0.28公顷开采建筑石料。xx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日,郧阳区林业局对金兴国、吴刚、赵丰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兴国、吴刚、赵丰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分别处以56028元、22000元、28000元罚款,限期十五日内缴清。金兴国、吴刚、赵丰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分别缴纳罚款20000元、15000元、20000元,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三名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 ___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得到全部执行,被毁公益林地未得到及时修复。xx年12月12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林业局规范执法,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检察建议进行整改落实,也未书面回复。

xx年2月29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

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xx年5月5日,郧阳区 ___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郧阳区林业局在对金兴国、吴刚、赵丰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和申请 ___强制执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剩余加处罚款的法定职责;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承办检察官: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周伟童艳辉覃春华

公益诉讼人: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全,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在作出鄂郧森公林罚书字[xx]第040号、鄂郧森公林罚决字[xx]第024号、鄂郧森公林罚书字[xx]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

2.判令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涉违法行为,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事实和理由:

本院反渎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

截至xx年2月4日,吴刚缴纳罚款15000元,仍有7000元未交;金兴国缴纳罚款20000元,仍有36028元未交;赵丰强缴纳罚款20000元,仍有8000元未交,且吴刚、金兴国、赵丰强均未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截至xx年2月5日,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吴刚等三人缴纳剩余罚款和恢复林地原状。

为支持与督促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而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本院向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发出郧检民(行)公益

[xx]42032100001-7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认为,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应当依法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原状,在罚款未收缴到位时应

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好国家生态公益林资源。并建议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规范执法,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xx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将检察建议送达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该局副局长王某安签收。截至xx年1月13日,该局并未回复检察建议,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鄂郧森公林罚书字[xx]第040号、鄂郧森公林罚决字[xx]第024号、鄂郧森公林罚书字[xx]第037号行政处罚案件卷宗;2.郧检民检(行)公益

[xx]42032100001-7号检察建议及送达回证;3.十堰市郧阳区 ___证明吴刚等三人在该院无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的证明;4.本院对吴刚等三人的调查笔录;5.本院在吴刚等三人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所在地拍摄的现场照片;6.十堰市郧阳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记账凭证和一般缴款书;7.十堰市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关于吴刚等三人占用林地的现场调查报告;

8.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教授周志祥、副教授王鹏程、王永健出具的专家意见等。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二条“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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