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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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赣劳社[1996]5号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赣劳社[1996]5号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社[1996]5号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省劳动厅、省体改委赣劳社[1995]19号《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基数问题1、企业职工按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210号文件规定,1994年底已享受的井下津贴、保留工资,以及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6]44号文件规定,国防军工企业职工1994年底已享受的艰苦地区事业津贴,可以作为“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2、《改革方案》实施前,在运输和工程船舶工作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的船员,已按照交通部(1985)交劳字147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船上工资的,其船岸差工资可列为“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3、1995年1月1日以后从外省或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调入本省企业的职工,不享受增加一级工资作“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基数的待遇。

4、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国有企业中,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已离退休的职工,可在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计发离退休费。

二、关于“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百分比的问题。

5、在企业兴办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教龄满30年的,在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时,可以《改革方案》规定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提高后的百分比不得超过百分之百。

6、国防军工三线企业职工在一类和二类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在“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时,可在《改革方案》规定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百分比不得超过百分之百。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11年修正)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11年修正)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养老保险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省政府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不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鼓励和支持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不同职工群体的养老保险需求。
3.省政府应当定期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政策。
6.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基金可能出现的不平衡,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7.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定期报告制度,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基金管理策略。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续)
6.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7.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和省际间签订的协议办理。
13.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意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九、养老保险信息管理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2.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
1.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2.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续)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五)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七)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四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对于陕西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退休后的基本⽣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从农村招⽤的使⽤期不满⼀年的临时⼯和在本省企业⼯作的港澳台⼈员、外国籍⼈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基本养⽼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我保险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管理与基⾦管理分开、保障⽔平与社会⽣产⼒发展⽔平相适应的原则,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制度,基本养⽼保险基⾦由企业、职⼯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组成。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保险事业纳⼊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保险⼯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政管理⼯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具体业务。

第⼆章:基本养⽼保险费的缴纳第⼋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商登记注册⼿续之⽇起三⼗⽇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登记⼿续。

第九条:基本养⽼保险费由企业和职⼯个⼈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上年度⽉平均⼯资总额的百分之⼆⼗缴纳;职⼯按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以下统称缴费⼯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从⼀九九⼋年起,职⼯个⼈缴费⽐例每两年提⾼⼀个百分点,直⾄百分之⼋。

随着职⼯个⼈缴费⽐例的增长,企业缴费⽐例应当根据养⽼保险的实际承受能⼒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汇报人:日期:CATALOGUE 目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概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0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概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城镇职工为参保对象,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为退休职工提供养老保障的制度。

定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强制性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互济性是指参保人之间分担风险,实现互助;普遍性是指该制度覆盖了大多数城镇职工。

特点定义与特点目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城镇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其养老质量,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意义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降低老年贫困率,并有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此外,养老保险制度还能减轻年轻一代的负担,促进代际公平。

养老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养老保险的种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01这是我国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02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能够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0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的,通过个人储蓄或投资来实现自我保障的制度。

0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各地区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同,通常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关。

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根据不同的统筹地区和行业有所差异,一般费率在10%-20%之间。

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较大,个人缴纳的部分较小。

缴费基数与费率养老金的发放发放条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如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发放标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余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为城镇职工提供老年保障的使命。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旨在解决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和相关待遇。

二、制度内容1. 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包括正式在职的城镇职工,以及跨地区就业的内地农民工。

这一制度的覆盖面广,可以有效地保障大部分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

2. 缴费规定参保的城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3. 养老金发放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养老金的金额由职工的缴费历史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确保了养老金与职工个人缴费的相关性。

4. 相关待遇除了基本的养老金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为职工提供了一些补充福利,如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

这些待遇可以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生活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1. 养老金水平不高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计算公式,增加职工的待遇。

2. 养老金足额发放的问题目前,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基金规模有限,养老金发放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和企业可能存在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导致职工的待遇受到影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我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三个方面。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适用于在企业就业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个人养老账户。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便可以领取养老金,用于应对老年生活的各项开支。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筹的特点,是由国家规定的,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筹,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确保了养老金的公平和公正。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城镇非职工的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为城镇居民本人,缴费金额和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类似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也要求缴费满足一定年限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照顾那些没有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居民,特别是自由职业者和小微企业主等群体。

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也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养老保障待遇,确保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

根据当地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来获得养老金。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参保人员基数大、缴费标准低,并且农村居民的负担相对较重,因此政府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补贴差额和提高待遇水平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总结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城镇职⼯基本养⽼保险条例是怎样的?第⼀条、职⼯应当参加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第⼆条、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资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第四条、基本养⽼⾦由统筹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城镇职⼯基本条例第⼀条 职⼯应当参加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养⽼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条 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保险基⾦由⽤⼈单位和个⼈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资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个⼈账户。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分别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

第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参加基本养⽼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保险基⾦出现⽀付不⾜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个⼈账户不得提前⽀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

第六条 基本由统筹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基本养⽼⾦根据个⼈累计缴费年限、缴费⼯资、当地职⼯平均⼯资、个⼈账户⾦额、城镇⼈⼝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障而建立的。

该制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对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构成的。

根据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缴纳一部分工资作为保险金,同时企事业单位也需要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保险金。

这些缴纳的保险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并运用于各种养老保险支付。

在职工退休后,可以拿到一定的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这种制度的运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基于缴费的制度,职工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金才能享受养老保险。

其次,该制度是一种互助保险制度,即缴纳保险金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如果城镇职工在缴纳保险金时,出现了意外事故或取消了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该制度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制度,即养老金的发放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相关。

然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城镇职工数量众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较高,导致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资金缺口问题。

其次,由于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个人养老金待遇的差异化,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此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支付压力越来越大,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以应对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综上所述,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这种制度既是一种基于缴费的制度,又是一种互助保险制度,其运行主要依靠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参与。

该制度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养⽼⾦待遇、管理服务社会化、养⽼保险基⾦管理等,关于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内容请阅读下⽂。

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覆盖范围。

基本养⽼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的覆盖范围。

⼀些地⽅将⾃由职业者也纳⼊了基本养⽼保险覆盖范围。

(⼆)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例,⼀般不得超过企业⼯资总额的20%,具体⽐例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数较多、养⽼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例,应逐步达到本⼈缴费⼯资的8%。

个体⼯商户、⾃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承担,缴费⽐例⼀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平均⼯资的60%⾄300%之间选择⼀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缴费⼯资11%的数额为职⼯建⽴基本养⽼保险个⼈帐户,个⼈缴费全部记⼊个⼈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

随着个⼈缴费⽐例的提⾼,企业划⼊的部分逐步降⾄3%。

个⼈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帐户储存额只⽤于职⼯养⽼,不得提前⽀取。

职⼯调动时,个⼈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或退休⼈员死亡,个⼈帐户中的个⼈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企业缴费划⼊个⼈帐户部分,⼊社会统筹基⾦。

(四)养⽼⾦待遇。

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养⽼保险制度后参加⼯作的职⼯,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1、职⼯养⽼保险的基本制度(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资总额的20%)+个⼈(个⼈缴费⼯资的8%)(2)统筹基⾦于个⼈账户相结合个⼈账户全部由个⼈缴费形成,个⼈帐号的存储额⽤于职⼯养⽼,不得预⽀;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26号⽂规定: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帐户养⽼⾦构成。

38号⽂规定:基础养⽼⾦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均⼯资和本⼈指数化⽉均⼯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年发1%;个⼈帐户养⽼⾦以个⼈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数。

特殊规定:A26号⽂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同时执⾏调整。

B26号⽂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个⼈帐号存储额⼀次性⽀付,终⽌基本养⽼保险关系。

2、38号⽂件的新要求(1)扩⼤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都要参加基本养⽼保险;缴费基数统⼀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平均⼯资,缴费⽐例20%,其中8%计⼊个⼈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做实试点的具体⽅案。

(3)建⽴调整机制根据职⼯⼯资和物价⽔平,不断调整基本养⽼⾦⽔平,2010年企业职⼯⼈均养⽼⾦超过1200。

(4)提⾼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企业年⾦,实⾏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规定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1、实⾏基础养⽼⾦与个⼈帐户养⽼⾦相结合的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付最低标准基础养⽼⾦。

2、实⾏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学⽣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筹集(1)个⼈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可⾃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股份制企业;(四)股份合作制企业;(五)军办企业;(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七)私营企业;(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其他收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镇企业中的职工,建立起来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和谐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安稳的退休保障,让他们在老年时期能够放心安享晚年。

其次,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城镇企业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向心力。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参保范围和条件、缴费标准和方式、养老金计算和发放等。

1. 参保范围和条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在城镇企业中就业的职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残疾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 缴费标准和方式: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是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的,具体比例根据国家政策而定。

缴费方式一般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双方各承担一定比例。

3. 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参保期满且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养老金福利。

养老金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平均工资以及相应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进行的。

养老金的发放一般是以月份为单位进行,按照一定的金额发放给退休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其一定的优点和缺点。

首先,它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安稳的退休保障,提高了职工的幸福感和社会地位。

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然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缴费不足、养老金水平不高等。

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没有固定职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

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

月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60%-80%-100%-150%-200%-300%)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参保企业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保企业职工: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管理,所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的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计发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个人。

第二章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办理程序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执行。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程序如下:⒈个人申请:符合领取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⒉单位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⒊上报资料: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上报至有关单位或部门。

⒋审批:有关单位或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做出养老金计发决定。

⒌通知领取:有关单位或部门将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到个人和单位。

⒍领取养老金:个人凭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和有效联系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养老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条件和取消第六条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个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⒈年满法定退休年龄。

⒉在城镇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⒊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取消情况如下:⒈具有扶养人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取消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⒉个人被判刑并宣告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取消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⒊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补发第八条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月度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个人如有基本养老金未领取的情况,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补发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申请表附件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审批意见表附件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决定通知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指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的基本养老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初期,随着国有企业体制的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镇企业职工面临着养老保障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探索并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职工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分别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

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制度将为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职工满足一定的退休条件后,就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缴费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需要根据自身工资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保障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其次,养老金待遇的确定也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制度将为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一般来说,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将能享受到较高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制度还对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考虑,确定具体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再次,养老金的发放也是该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满足一定的退休条件后,就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通常情况下,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

在提出养老金申请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养老金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到职工的银行账户。

然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制度的覆盖范围不足,很多农村流入城镇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参加该制度,缺乏养老保障。

同时,制度的资金运营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养老金支付和投资收益不稳定等。

此外,人口老龄化问题也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总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对于城镇企业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N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二)过渡性养老金/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二、举例说明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__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

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77元。

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注:1.本人缴费指数(即公式中的an/cn)=本人缴费工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资金缺口问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资金主要来源于城镇职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政府补助三个方面。

然而,由于职工个人缴费水平有限,而企业缴费和政府补助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问题。

这种资金缺口问题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下降。

2.养老金水平偏低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无法满足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由于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较低,导致很多退休职工仍需要依赖家庭赡养或其他养老方式来维持生活,而无法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保障。

3.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较大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由于不同地区和单位的缴费标准和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养老金待遇的差异较大。

一些职工由于工作单位不同或城市与农村的不同,导致其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较大,这种待遇差异不仅不利于职工之间的公平,也影响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

4.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

然而,由于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导致了在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二、对策建议1.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为了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缺口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

比如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鼓励企业合理增加缴费比例,并逐步增加政府的补贴力度等,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保障基金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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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

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

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

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

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

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

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
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

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

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
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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