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房屋建筑学》(第4版)复习笔记-建筑空间构成及组合(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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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建筑空间构成及组合

第1章建筑平面的功能分析和平面组合设计

按照建筑平面的使用性质,分为使用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使用部分是指满足主要使用功能和辅助使用功能的空间。交通联系部分是指专门用来连通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空间。

一、建筑物使用部分的平面设计

1.确定平面面积和空间形状

(1)设备及家具所需占用的空间。

(2)人在该空间中进行相关活动所需的面积。

2.与建筑物使用空间的平面形状有关的因素

矩形是采用最多的平面形式。

(1)该空间中设备和家具的数量以及布置方式。

(2)使用者在该空间中的活动方式。

(3)采光、通风及热工、声学、消防等要求。

二、建筑物交通联系部分的平面设计

1.确定建筑物交通联系部分的平面尺寸和形状

(1)满足使用高峰时段人流、货流通过所需占用的安全尺度。

(2)符合紧急情况下规范所规定的疏散要求。

(3)方便各使用空间之间的联系。

(4)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

2.走道

(1)走道是建筑物中最大量使用的交通联系部分。

(2)走道的宽度应符合人流、货流通畅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走道的长度对消防疏散的影响最大。疏散距离是指使用房间对走道的出口到达疏散口之间的距离。

(3)走道的平面形状决定建筑内部的交通组织,也决定建筑物的平面形状。

3.门厅和过厅

(1)门厅是指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处起内外过渡、集散人流作用的交通枢纽。过厅一般位于体型较复杂的建筑物各分段的连接处或建筑物内部部分人流、物流的集中交汇处,起缓冲作用。

(2)门厅和过厅设计中的重要问题是导向性明确。

(3)在公共建筑中,门厅内还设置接待问讯台、休息座、会客处、小卖部等。

(4)门厅和过厅的内部空间组织和所形成的体形、体量,往往是建筑物设计中的活跃元素,或是复杂建筑物形态中的关节点。

4.楼梯和电梯

楼梯和电梯是建筑物中起垂直交通枢纽作用的重要部分。楼、电梯设计的首要要求是在日常生活中快速、方便地到达各使用层面。

(1)楼、电梯应靠近建筑物各层平面人流、货流的主要出入口布置,使其到达各使用部分端点的距离较为均匀。

(2)在垂直运输方面,部分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可以优选电梯的台数及停靠的层数和方式。

(3)使用安全是垂直交通枢纽设计的重要方面。

(4)设计时应严格参照、执行国家制定的防火规范和各类建筑的设计规范。

三、建筑平面的组合设计

1.建筑物使用部分的功能分区

(1)建筑设计时,设计人员首先会借助功能分析图来归纳、明确使用部分的分区。

(2)对建筑物的各使用部分进行功能分区时,除采光、管线布置等因素外,最重要的因素是建筑的结构传力系统的布置。

(3)功能分区并不是简单的使用性质的归类,应兼顾其它要求。

2.建筑物各部分的使用顺序和交通路线组织

流线的组织问题是指建筑物中各部分的使用顺序和交通路线的组织。流线组织是指对于人流和物流的合理组织,保证使用的方便和安全是其主要原则。

(1)建筑物的主要入口门厅和各个次要入口布置应考虑迎向人流和物流的主要来源或有利于分流。

(2)在建筑物内部,各使用部分的分布应尽量保证使用频率较高的房间靠近主要人口或交通核布置。

(3)其它建筑物的流线组织有各自的需要。

3.建筑物平面组合的几种方式

(1)串连式组合

串连式组合是指将各使用部分之间互相穿通。通常见于空间的使用顺序和连续性较强,或使用时联系相当紧密,相互间不需要单独分隔的情况。

(2)并联式组合

并联式组合是指通过走道或一个处在中心位置的公共部分,连接并联的各个使用空间。并联式组合是最常用的组合方式,各使用空间互相独立,使用部分和交通部分的功能明确。

(3)混合式组合

混合式组合是指混合使用串连式组合与并联式组合,根据需要在建筑物的某个局部采用一种组合方式,在整体上以另一种组合方式为主。

第2章建筑物各部分高度的确定和剖面设计

一、建筑物各部分高度的确定

1.建筑物的标高系统

在建筑设计中,建筑物各部分在垂直方向的位置及高度由一个相对标高系统来表示。一般是将建筑物底层室内某指定地面的高度定为±0.000m,高于此标高为正标高,低于则为负标高。

2.建筑物各部分高度的确定

建筑物每一部分的高度是指该部分的使用高度、结构高度和有关设备所占用高度的总和,即建筑物内某一层楼(地)面到其上一层楼面之间的垂直高度,称为层高。

(1)家具、设备的安置和使用高度

(2)人活动所需要的使用高度

人体尺度和人体活动所需的空间尺度来判断人活动所需要的最低限度。

(3)满足生理、心理要求的其它标准

人在建筑物内部活动,需要适当的换气量以及充足的自然光线。建筑空间的净高涉及室内空气的容量和开窗的高度,与建筑设计规范所规定的许多卫生标准有关。

(4)节能要求

在决定建筑净高之时,不应盲目追求高大宽敞。

二、建筑物层数和总高度的确定

1.建筑物的层数及总高度的等级划分

(1)建筑层数及总高度划分

①在民用建筑中,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除单层以外,均为高层建筑。

②住宅建筑层数在3层及以下的为低层住宅;层数在4~6层的为多层住宅;7~9层的为中高层住宅;10~30层的为高层住宅。凡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2)建筑物的层数及总高度的等级划分、对设计人员的资质要求

①30层以上的建筑列入特级工程的范围;16~29层或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列入一级工程的范围。

②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设计各个等级的建筑,二级注册建筑师只可以设计三级及以下的建筑。

2.确定建筑物层数和总高度的因素

(1)城市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对每个局部的建筑群体都有高度方面的设定,还必须从宏观上控制每个局部区域的人口密度,通过调整住宅层数来调整居住区的容积率。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部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决定其层数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3)选用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的不同,对建造的建筑层数和总高度产生影响。

(4)城市消防能力的影响

城市消防能力体现在对不同性质和不同高度的建筑有不同的消防要求,直接影响建筑的用地规划、设备配置、平面布局和经济指标,影响着建筑物的层数和总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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