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中心装卸作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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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中心装卸作业组织管理办法

各车间、部门:

为加强装卸作业组织管理,提高装卸作业质量和效率,确保装卸和运输生产安全,根据《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铁运〔1986〕717号)、结合货运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宁货运中心管内铁路装卸作业。

第一条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进行岗前安全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铁路装卸工作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货运中心负责管内装卸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中心装卸发展计划;制定装卸制度、办法;制定装卸机械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装卸生产组织,承担装卸安全、生产、经营、机械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铁路装卸作业系指铁路货场、铁路投资(合资)专用线、物流园(物流基地)接取送达作业的货物(包括火车、汽马车)装卸和搬运作业。

第四条作业工组是装卸作业组织的基本单位。装卸机械+作业人员组成机械作业工组;人力作业组成人力作业工组。作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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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由一个或几个作业工组组成。车间(部)应组织作业班组进行装卸作业,保证按时完成装卸作业任务。

第五条铁路装卸能力不足时,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承揽装卸业务。从事委托装卸,货运中心对其进行资格审查验证并报铁路局批准,签订委托装卸业务合作合同后,才可以从事铁路装卸作业。作业组织上实行“五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

第六条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加强货场管理,未经货运中心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和机械设备不得进入管内货场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装卸作业由路工或委托工承担。集中办理危险品的货场及涉外物资、贵重物品、尖端保密货物等,装卸作业则应由路工承担。

第八条装卸生产组织应执行“先路工,后委托,先机械,后人力”的派班原则。

第九条货场内装卸组织工作由货运车间统一指挥,装卸组织管理由装卸部门负责。货运营销员要指导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保障货物安全。装卸作业前向作业工组说明货物性质,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装卸、堆码、加固的具体要求,作业完了验收并签发“装卸作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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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参与装卸作业的队伍,在装卸生产上必须协调一致,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合理组织装卸车作业,根据装卸能力制定装卸时间。

第十一条装卸工组必须在派班指令下达10分钟内出场作业,在货运营销员指导下,严格执行装卸车方案。装卸作业过程中,货运营销员应加强作业安全与质量检查,严格作业验收制度,确认是否达到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装卸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装卸作业标准,不得超载、集重、偏重,装载加固质量要符合要求。作业后,装卸工组按规定做好附属作业,保证作业场所卫生清洁、堆码整齐。

第十三条车间(部)应根据生产任务需要,合理配备人力和机械设备。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拓宽机械作业范围,提高机械化作业比重,减轻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改进和完善作业流程。

第十四条车间(部)要建立健全装卸管理细则,包括装卸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作业组织、作业标准、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五条货运车间、装卸车间(配送部)应保持本单位管辖仓库、场地、照明、装卸机械等设备设施良好,满足装卸安全生产和作业效率条件,确保装卸作业达标。发生损坏时,应及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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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因设备设施不良造成货损或发生安全事故、延误装卸作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车间(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职工自觉做到“尊客爱货,严守纪律,文明装卸,优质服务”。严格执行“六不准”(一不准乱扔乱摔货物,二不准偷、吃、拿运输物资,三不准敲诈勒索货主,四不准刁难货主,五不准乱收费用,六不准在货场买货主的东西),维护铁路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要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文明装卸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表彰先进。

第十八条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充分考虑经济效果和长远发展,经过论证,合理配置装卸机械。

第十九条为防止工人疲劳作业,保证作业效率和安全,必须保证每车作业的必要人数,并在连续工作2小时或1车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最少作业人数, 出勤不足时要合并班组, 一般情况下:

零担作业不得少于4人(包括司机);

整车作业不得少于5人(包括司机);

起重机作业不得少于4人(包括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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