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式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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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和草畜

平衡责任书(式样)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国家从草原牧区实际出发,促进牧区发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全面完成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和草畜平衡各项任务,根据《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规定,双湖区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

草原承包户(单位)签订如下责任书。

二、根据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补助标准,承包户享受禁牧补助元/年,草畜平衡奖励

元/年。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补助期限自2011年起为期五年。本责任书期限随国家政策期限自动延长或终止。

三、乡人民政府、村集体要按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内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及时向草原承包者宣传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义务。

四、草原承包户(单位)须遵守自治区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各项规定,严禁在禁牧区内放牧牲畜,严格按核定的载畜量在草畜平衡草场上放牧,禁止超载。

五、草原承包户(单位)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在禁牧区、休牧区放牧和不按牲畜转场方案放牧,或者违反草畜平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县级草原监理所依据《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有权按照县乡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相关规定通知相关部门扣减草原承包户(单位)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

六、草原承包户(单位)如对草原监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乡政府与签订责任书的承包草原牧户(单位)各一份,草原监理所一份。

乡人民政府(签章):

草原承包户(单位)(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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