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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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摘要
1.特殊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及和排入GB3097中一类海域的的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一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3.二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5.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
和2。
的规定。
● 4.2.2.1 b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 4.2.2.2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
分。
● 3.2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排水
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和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物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
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 5.2.2 常规性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 5.2.3 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