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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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6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7〕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各级各类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完善工作和预案上报、审查、备案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预案的培训演练;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依法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形成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提高企业预防预警能力,开展危险源和隐患排查、辨识、评估、分级、分类、监控及治理等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由静态管理和监控转变为动态管理和监控,实现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

二、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工作人员。

(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中型企业要设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作配合、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统称高危行业企业),冶金企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明确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四)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

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和冶金等企业分布情况,以及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的合力。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监管,依法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并按要求进行处置。

三、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五)抓紧编制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各类企业在2007年底前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情况,在开展危险辨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明确可能发生事故(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各级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指南或编制预案范本,

提高预案质量。预案编制完成后,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备案管理单位应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并定期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建立企业预案的动态管理制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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