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油田安全生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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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油田安全生产禁令
《江苏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共12个部分,即油田通用禁令和地震勘探、钻(修)井、测(录)井、试油(作业)、油(气)采输、油田建设、供电、炼化、交通运输、海(水)上作业、社区管理等11个专业禁令,具体内容如下:
一、油田通用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

2、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5、严禁不系安全带乘坐公务用车。

6、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7、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或不按生产调度令操作。

8、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移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9、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破土、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

二、地震勘探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道路作业不穿戴反光信号服。

2、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贮存、使用、销毁火工器材。

3、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4、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域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5、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内作业。

三、钻(修)井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不按规定拆安防喷器。

2、严禁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

3、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甩钻具。

4、严禁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5、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

6、严禁使用钳尾绳不符合规定的B型大钳。

7、严禁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

8、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

四、测(录)井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

2、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时不按规定封盖井口。

3、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4、严禁测录井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

5、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

五、试油(作业)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不按规定拆安防喷器。

2、严禁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

3、严禁试油、试气等作业不按程序进行验收。

4、严禁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5、严禁违反规定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6、严禁在含硫化氢井、气井、高油气比井试油(作业)不装液压防喷器。

六、油(气)采输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

2、严禁在集输站内向排水沟、电缆沟内排放油气。

3、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或擅离岗位。

4、严禁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天气时上罐、塔、平台等装置高处作业。

5、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加热炉、压力容器、高压阀门和含硫化氢油气井等危险设备和设施。

七、油田建设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试压作业。

2、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作业空间。

3、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4、严禁负责火工器材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5、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6、严禁使用未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7、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8、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9、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八、供电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无有效票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2、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3、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
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4、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5、严禁作业前工作班全体成员不进行安全措施确认签字、工作结束时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送电。

6、严禁高处作业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

九、炼化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2、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注油品。

3、严禁对进入油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

4、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5、严禁在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

6、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7、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8、严禁未检尺计量及工艺复核,进行油品接卸、输转作业。

9、严禁违反规定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10、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11、严禁在DCS/ESD等操作系统中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
个人存储设备。

12、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13、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14、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15、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交通运输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不经审批出长途车。

2、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作业车辆。

3、严禁客运车辆超员、客货混装、搭载危险化学品。

4、严禁不系安全带、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

5、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6、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7、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8、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

9、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十一、海(水)上作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海(水)上作业。

2、严禁违反规定强行出海(水上)作业或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

3、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和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4、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

5、严禁在海(水)上石油设施捕捞、游泳以及酒后登海(水)上石油设施。

6、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安全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舷外、临时用电以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严禁使用无资质、无适航能力的水上交通工具接送人员换班。

十二、社区管理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2、严禁违反规定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3、严禁道路作业、消杀毒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
用品。

4、严禁未经检测、无人监护进入污水系统池、罐、窨井等危险场所作业。

违反油田通用禁令1—4条规定,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油田通用禁令5—9条和专业禁令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中石化安全生产禁令》及本禁令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离岗培训时间为7天,经考试合格后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延长培训时间,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随同作业人员离岗培训。

离岗培训期间待遇按实发工资70%计发,延长培训期间待遇按实发工资50%计发。

员工违反以上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处理。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禁令(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和避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本禁令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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