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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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公安机关受案范围
(一)、行政案件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4、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二)、治安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和野生动物疫情、森林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
3、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
4、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志的;
7、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
8、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
9、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
益的,按盗窃处理;
10、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13、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1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15、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
16、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三)、刑事案件(省林业厅、公安厅豫林公【2003】222号;省公安厅【2011】282号)
1、盗伐林木案;
2、滥伐林木案;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4、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
5、放火案(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6、失火案(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案;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10、非法狩猎案;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14、聚众哄抢(林木)案;
15、破坏生产经营案(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16、非法经营案(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1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
18、盗窃案(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19、抢劫案(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
其制品);
20、抢夺案(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其制品)。
2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案;
2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林地)使用权案;
2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25、消防责任事故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造成森林火灾);
26、妨害作证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27、打击报复证人案;
28、窝藏、包庇案;
2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3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
3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涉林犯罪案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5、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有争议林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买卖证件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四)、非法收购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