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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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完善纪委监督执纪问责机制,规范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高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指纪委以党委统一领导和授权为基础,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通过监督、查处、问责等方式,对违反党纪党规和行为不端的党员、干部进行惩戒、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内监督、依法执纪、严肃问责、公正处理、全面覆盖。

第四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任务是发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作用,注意政治定力、法治意识和改革创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增强党的战斗力。

第二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组织机构

第五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由纪委负责,具体由纪委书记牵头,纪委副书记负责具体分管,纪委委员根据分工进行任务执行。

第六条纪委应当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室,加强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监督执纪问责人员,负责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流程

第八条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后,应当通过举报、检举、信访、巡视、审计等方式向纪委报告。

第九条纪委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核实和调查的结果,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走访、调阅文件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第十条纪委在核实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应当迅速成立案件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一条纪委在调查期间,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程序规定,尊重民主法治原则。

第十二条纪委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在党委的授权下,依据纪委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置。

第四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奖励和惩戒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并进行查处的人员,纪委应该进行表彰和奖励,给予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四条纪委对于未经批准调离岗位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按照纪委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党员等。

第十五条纪委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六条纪委应当加强对执纪问责工作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作失误,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纪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向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纪委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信访等渠道,并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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