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1•【字号】九府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市经贸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以及预拌混凝土的市场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第五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宝政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3日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强化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集中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专用设备运输,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23年第二次修订)
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23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09年7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落实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密闭工具进行装载、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经专业化搅拌站拌制、计量,并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和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开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宣传、信息交流、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
(四)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搅拌站的布局规划。
xx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开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开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3•【字号】宁政文[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二○○七年十一月二日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南宁市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1.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混凝上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局分别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一)砖混结构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框架结构或全现浇结构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二)结构混凝土使用量达到3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
第五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砖混结构在3000平方米以上、框架结构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等)水泥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应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应达80%以上。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益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5日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搅拌站集中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物等成份,经专业生产企业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经信委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应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和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资质的认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
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首页> 依法行政重要文件 > 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7-26宜府办发〔20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宜宾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节能减排的基本国策,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城镇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管理工作。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市、区县事权管理规定确定。
第五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财政、质监、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大力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七条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废石料、钢渣等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等原材料进行生产的,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鼓励政策。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7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含砂浆,下同)的应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分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应当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以上,未达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未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陈卫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萍乡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市、县(区)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保护城市环境,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行业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于2020年7月6日联合印发了《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文件起草背景(一)紧扣新形势,掌握新业态,解决真问题2010年1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32号),对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出相关规定。
随着形势变化,《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变化。
因此,根据《南宁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第十次指挥长会议纪要》(〔2019〕7号),由市工信局牵头制定我市预拌沥青、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考核淘汰方案。
为落实政府工作要求,规范行业发展,参照《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工信局牵头联合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就我市预拌混凝土(含预拌沥青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使用活动、监督管理等做了规定。
(二)充分调研行业现状,组织各方面专家审慎起草论证由市工信局牵头联合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经过多次的调研,先后梳理了我市预拌混凝土(含预拌沥青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生产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突出问题,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
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充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和绿色发展导向;《办法》初稿起草完成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办法》讨论修改专题会议,多次征求各部门、各城区(开发区)和生产企业的修改意见,经多次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办法》的合法性、公平性及廉洁性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2010年5月10日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应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生产、经销、储存、运输和使用预拌砂浆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宜府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业,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并检测合格后,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即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城市规划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区)发改、经济、财政、工商、质监、环保、城管行政执法、交通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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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江政发〔2009〕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管理,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份,经工厂集中化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市建设、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建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鼓励镇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六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市场实际需求,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合理布点,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总生产能力的80%;现有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80%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砂浆企业在投产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备案认可。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砂浆的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鼓励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利用。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加大投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确保粉尘、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或限制通行区域、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其中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在10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村镇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村镇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村镇散装水泥使用率。
到2010年年底,各镇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七条自2009年9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及**经济开发区(含沿江开发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混凝土总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市政、道路、桥梁等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八条自2010年5月1日起,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砂浆总用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市政、道路及桥梁等工程,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建设工程应当逐步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自2010年5月1日起,村镇建设工程(除农民建房)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自2011年5月1日起,村镇建设工程(除农民建房)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查勘确认后,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混凝土总用量在50立方米或砂浆总用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单项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设计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监理单位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第二十六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不按照相应的市场指导价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
第二十八条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其征收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规定比例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现场查勘确认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