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诉讼法学专业
(2010110099)
胡建芳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胡建芳。
[论文摘要]法治与德治最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以及何者居于主导地位是本文要阐述的内容。除此之外,本文进一步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协调,使二者最大限度发挥出自己的功能,以便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的中国。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主导协调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hujianfang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as two ways regulate our society ,what connections between two kinds of means and what have become dominant, and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will explain the contents. besides, this further with the law of the coordination, both of the play out their functions, in order to better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china.
Keywords: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virtue;Relations;Leading ;Coordination
自依法治同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及法治与德治何者居于主导地位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江泽民同志义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本文就这一方面的问题加以阐述。
一、法治与德治的含义
依法治国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法治与人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治会因为统治者的情感变化而实行不同的制度。西方著名的自然法学家亚理斯多德在谈到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2]以德治国就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道德理念上升到治国方略的角度。当然这里的德治
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社会的德治是将君王的道德品质最为治国方式,强调以仁爱治天下。而今天所讲的的德治是指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风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进步。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
法律与道德最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两者的关系问题在西方法学界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西方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实在法背后有个自然法,自然法决定实在法,法律必须是合乎正义,理性的,即恶法非法。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即恶法亦法。关于这个命题,奥斯丁认为道德是对法律的评价,法律是一回事,道德的评价是另外一回事。他曾明确的提出:法理学科学,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有关,或者,与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有关,而不管这些法是好的,或是坏的[3]。固反之,对法律所进行的评价问题,并不是法律自身要关切的,而是伦理学的对象。伦理学科学,是可以用如下方式加以界定的。它的目的,是精细说明什么是可以作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尺度,或者,精细说明这种实在法所依赖的基本若干原则,从而,表明这种实在法是值得赞同的。换句话说,这一科学的目的,是阐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应该是怎样的,阐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必须是怎样的。[4]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既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人们所承担的义务。而且在注重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更强调权利本位。而道德则只规定义务。法律是一种他律,大多数通过惩罚的方式实现,使人身服。而道德是一种自律,通过劝说,诱导,指引等方式实现。使人心服。法律与道德的最更本区别是法律具有强制性,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而道德只能通过内心的责任感,义务感,内心谴责或是外界的社会舆论实现。法律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而道德相对法律来说调整的社会关系较广。法律禁止的行为是可以为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一定被道德所容许。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实现的是政治文明建设,而德治实现的是精神文明建设,
1.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法律与道德并不是两个孤立的概念,它们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因为这种联系才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并且这种结合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具有至观重要的作用。首先,法律以道德伦理作为规范的基础。在法治的发展逻辑上,法律内容的合道德性是法律权威生成的一个重要根源。法律只有与人们的道德认同相一致,特别是法律的实施过程符合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他才能获得社会成员普遍的尊重与信仰.才能获得权威,从而将理论上的法律力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实际的普遍效力。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做支撑,法律就会缺少与社会相亲和的中介,就会失去社会成员的内心认同.从而无法获得他们的普遍尊重和遵守而仅仅成为纸上的东西。其次,法律无法为自己提供合法性
的评价。法律不可能自己作为自己评价标准,法律只有以道德作为标尺,来衡量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人性,是否满足社会大众的道德要求,法律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再次,道德建设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不能规范社会关系的所有内容,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中较重要的一部分,而没有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就需要道德加以调整,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法治最终意义上要通过人来实现,例如,立法的科学与完善,执法的公正与严明,守法的自觉与笃实,都需要人来实现。因此,人的道德因素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加强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从而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2.法律对道德的作用
第一,法律为道德提供外在表现的载体。道德是一种正义,理性,公平等心理或思想中的东西,必须要有借以表现的外壳,否则道德就会出现高处不胜寒的窘境,或是不结果实的思想花朵。第二,从道德建设的机制来看,道德建设在于道德规范的实效性。而道德规范实效性的实现,在之前社会有占主导地位的宗教,政治集团通过劝导或强制方法加以落实,在现代社会担当此责任的应该是法律,因此,法律成为实现道德规范实效性最有效并且最直接的方式。第三,法律引导和促进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种道德尚处于萌芽时期时,法律可以通过规范作用,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从而使这种道德合法化,并通过适用得到普及,并发扬和宣传这种道德风尚。第四,通过立法可以普及道德精神,通过执法可以发扬道德精神。而法律的强制力又可以推行和维护一定的道德规范,最终弥道德规范的不足。第五,道德所具有得个性化以及不稳定性可以通过法律的科学性,稳定性,求实性以及合乎公里性来实现。第六德治的实现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相比之下,法律更以政治组织的物质强制力作为最后保障。我们说法治的实现在根本上要靠法律本身的合道德性、要靠法律的整套体制是向善的,这并不是说,道德本身便具备了自我实现的全部条件,恰恰相反,它说明道德实现要靠法律和一套体制的推进来提供保障。其实,法律本身的存在就说明道德的软弱和不足以自行。[5]道德只是一种内在的意识,没有外在的法律作为保障是很难实现的。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就是法律确保道德实现的过程。在不同的时期,法律吸收道德的内容有所不同,列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但同时,人们的精神生活呈现出匮乏。在此时我们可以吸收更多的道德因素。我们可以将见死不救者规定一定的惩罚制度,见义勇为者规定一定的奖励制度。
三、法治主导作用的体现
法治与德治是矛盾的主体,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但是法治与德治又不是处以同等重要的地位,而是有主次之别的。我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法治必须居于根本地位,其原阂包括:
第一,在哲学方面而言,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法治和德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可理解为矛盾两个方而。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