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医疗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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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02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02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0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下面是归纳整理好的102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一:1、从法解释学角度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适用——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的冲突与协调2、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5、浅析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6、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现实困境与法律思考——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视角7、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遏制牟利性打假行为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9、浅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为视角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拒绝强制交易权”的制度定位与经营者规制11、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发展与完善12、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研究14、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初探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16、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问题探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为视角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18、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思考——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视角1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位研究2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职业打假行为的法理阐释及法律对策21、从法解释学视角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2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告知义务之法律适用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物的瑕疵与退货的定性及出路——基于与合同法相衔接的视角2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2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范围界定问题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二:2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27、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讨2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适用与完善——以德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为借鉴29、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3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与完善的思考——以后悔权和惩罚性赔偿为例31、“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析——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切入32、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完善——以《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3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完善建议——以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为视角34、“知假买假”存在的合法性探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35、探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36、浅析实质正义的法律实现机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3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功能属性探析——基于日本经验的启示38、浅析《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得与失——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为视角3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析4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工作随记41、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制度的完善42、浅谈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调整43、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4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4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46、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法律之竞合4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公益诉讼的构造及其不足和完善48、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49、关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社会组织的提案50、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三:51、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52、论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5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54、“知假买假”合法性探究——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5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56、310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下的产品召回制度研究57、浅谈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59、浅谈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60、惩罚性赔偿之计算基础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61、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62、论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性质与法律保护——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63、经营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责任豁免——兼评《广告法》第4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64、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性6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式转化的经济学解释66、如何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67、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6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69、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网购维权70、浅析实质公平的法律实现机制与方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7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影响评析72、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为视角73、信息化背景下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模式的升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视角74、消费者权益是“人权”吗?——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益7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四:7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77、新《消法》环境下网购中消费者维权问题探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为视角78、聚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79、不忘初心铿锵前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回望80、论网络消费退货制度及其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视角8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网购维权问题研究8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社会实施83、消费者范围解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对象84、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85、关于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86、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与完善87、微信交易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之我见88、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为重点89、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预付消费90、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款91、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92、医疗服务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赵某医疗纠纷案的法律分析93、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网购维权9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以功能实现为视角95、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召回制度——以汽车召回制度的构建为例9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及其实践9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98、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9、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100、作为消费者新型法定权利的撤回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权利名称及适用条件辨析101、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2、“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服务合同合法吗

服务合同合法吗

服务合同合法吗服务合同合法吗?在现代社会,服务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合同形式。

而关于服务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来探讨服务合同的合法性。

首先,服务合同是一种合法的合同形式。

在我国法律中,服务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而服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协议。

因此,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其次,服务合同的合法性还体现在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上。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五个要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附加条件、合同成立的方式和合同的效力。

服务合同同样需要满足这五个要件。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双方自愿达成合同的意图,内容是指合同双方具体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附加条件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额外约定的条款,成立方式是指合同的签订形式和方式,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备的约束力。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件的前提下,服务合同的合法性才能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常常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服务合同中的某些约定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服务行业中较为常见,例如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商家在服务合同中加入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并且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赔偿。

这一点也体现了服务合同合法性的局限性和可争议性。

另外,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受到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

例如,医疗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保护,产品售后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因此,在处理服务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对个人权益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商品的范围包括物品、电子产品、家具、衣物等所有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服务的范围包括交通、餐饮、旅游、医疗、教育等消费者购买的服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平等自愿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真实守信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不得欺诈、虚假宣传。

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3.公平合理原则: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规则和商品、服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价格,并提供合理的服务。

消费者应当按照商品、服务的价格支付费用,并享受合理的服务。

4.保护消费者隐私原则: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5.补偿利益原则: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相应的利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1.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经营者应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经营者应当及时消除商品和服务的缺陷,对消费者遭受损失应予以补偿等。

2.消费者的权利和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权益。

例如,消费者有权了解、选择和购买真实、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拒绝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维修、补偿等;消费者有权组织维权活动、参与公共决策等。

医疗违约损害赔偿与免责

医疗违约损害赔偿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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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嘱管 理论 坛
医 疗 违 约 损 窖 赔 偿 与 免 责
文 /吕云 鹏 河 南省 南 阳妇 婴 医院
郭 敬 波 宁波 市鄞 州 区人 民 法 院
医疗违约损害赔偿
医疗违约损害赔偿 的法律适用
在 确 定 医 疗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范 围 之 前 ,首 先 要 确 定 医 疗 违 约 赔 偿 的法 律 依据 。 医疗 服 务 合 同属 于 合 同的 一 种, 因此, 合 同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与规 则 应 当适 用 于 医 疗 服 务 合 同 。 作 为 调 整 平
而正确地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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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龋 管 獯 设 j
医疗违约 中的精神 损害赔 偿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的 概 念 , 国 外 通 常 同 之 诉 。另 英 国 、 德 国也 有 条 件 承 认精 抻 损 害赔 偿 存 违 约 责 任 中 的应 用 。 虽 然 我 国传 统 的 合 同 理 论 排 除 了
合 同。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因
为 消 法 双 倍 赔 偿 的规 定 适 用 对 象 是 欺
诈行为 ,欺 诈是故意 行为 ,而对 于医 疗 行为而言 ,即使 出现 了重大事 故,

+可得利 益损失 )一受害人应 减少而
未 合 理 减 少 的 损 失 一 受 害 人 因对 方 违 约 而获 得 的利 益 。_ l 但 对 于 医 疗 服 务 合 同 来 说 ,其 服 务 对 象 是 患 者 的生 命、 健康 权, 而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除 了 医
比如骨 折 内固定钢板断裂 问题,究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48条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48条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48条赔偿标准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向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及因疾病、伤残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修理费、替换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及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因经营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调查评估费、咨询费、律师费等。

4. 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凭证或合同,且不能证明消费者的投诉均无事实依据,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要求赔偿,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凭证、证明、鉴定等。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

在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两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实行“三包”,是大势所趋,将家庭购买汽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

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

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

本文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

【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权益【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条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即公民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使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下面我将一一阐述相关问题和我的观点: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1]我认为,从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法保护的角度考察,不宜将该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日益普及,消费者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解释与履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服务合同是医患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医院和医生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医疗服务。

消费者在就医过程中,有权要求医生提供详细的诊疗方案、治疗费用及可能的风险,并签订书面合同。

此外,医院和医生还应当及时、真实地告知消费者医疗服务的进展情况,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自身病情并作出决策。

以某医院涉嫌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例,该医院在患者就医过程中未提供详细的诊疗方案和费用明细,导致患者无法有效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可能面临医疗事故的风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院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如果因医院或医生的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医院和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医院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因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伤。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医院和医生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医疗广告的监管医疗广告作为医疗机构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对于消费者的医疗选择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效果,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以某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案例为例,该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称其医疗技术领先、治疗效果显著,但实际上并无相应的医疗实力和技术水平。

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医疗机构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并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

本文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权益【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条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即公民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使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下面我将一一阐述相关问题和我的观点: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1]我认为,从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法保护的角度考察,不宜将该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我国医疗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我国医疗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调整 范 围 ( 云 南 、山 东 、浙 江等 省份 ) 另一些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则在 修 改原 有消 费者 权 益 如 ,
保 护 条例 时 ,增加 了对 医 疗服 务 活动进 行 调整 的 内容 ( 如贵 州 、 四川等 省份 ) 目前 ,对 医 疗服 。 务 活动 有 明文规 定 的地 方性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法 规 已达 两位 数 ,其 中调整 医疗 服 务活动 的 内容 ,构 成 了我 国医 疗服 务领 域 的消费 者权益 保 护立 法 。 国内学 界对我 国 医疗服 务领 域消 费者 权益 保护 立法 问题 已进 行 了一些 研 究 ,学 者们相 继 发表
我 国 医疗 服 务领 域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大学研究生部,安徽蚌埠 2 34 ) 30 1
摘 要 :《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并未对 医疗服 务领域 的消 费者权 益保 护加以明文规 定 ,我 国现存 医疗服
务领域 消费者权益保 护立法由一些地 方性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的相 关条款构 成。 医疗服 务领域消 费者
D :1.85 .s . 7 —5 520 . .2 OI 03 7 0i n1 43 5 . 90 0 0 s 6 0 4
本文的 P F文件可 以从 x e a. Z . uc D ub oW te . 1 d n获得
我 国现行 《 费者权 益保 护法 》并未 明文 规 定医疗 服 务活 动属 于其 调整 范 围,这 主 要是 因为 消 它制 定得 过早 ,那 时我 国还处 在体 制 改革起 步阶 段 ,医疗机 构 未与 卫生行 政机 构 完全 分离 ,仍 保 持着 较好 的服 务态度 ,医患矛 盾远 不像 今天 这样 突 出 。另 外 ,那 时消 费者权 利 意识 淡薄 也在一 定 程度 上 导致 了这样 一种 局面 。后来 ,伴 随着 《 费者权益 保 护法 》的 实施和 消 费者维 权活 动 的持 消 续 开展 ,我 国消 费者 法制 意识 和权利 观 念 日渐 增 强 。与 此 同时 ,医疗机 构市 场化 改革 也使 医患 关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源:大律师网【案情】某市人民医院是依法设立登记的医疗组织。

2006年3月24日,谢某因冠心病到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6年4月4日出院。

其间,为处理其心脏冠状动脉窄的疑问,某市人民医院拟在心脏两支狭隘处各植入一个美国进口的带药物涂层的支架。

后该医院未经谢某及其家族赞同,把一个从荷兰进口的不带药物涂层的支架植入原告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远端,而这种不带药物涂层的支架植入原告血管后血管的再狭隘率为带有药物涂层支架的十倍。

谢某以为该医院损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在其心脏埋下严峻病况危险。

后谢某以某市人民医院对他供给药品、医用资料和医疗效劳有,应承当双倍的损害补偿职责提起诉讼。

【不合】过程中,环绕谢某与医院构成的的性质确定及是不是支撑双倍补偿的疑问,构成了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医疗效劳合同归于商业合同,谢某是当然的,因而应当支撑谢某双倍补偿的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医疗效劳合同不归于商业合同,也就不存在诈骗的疑问,谢某的双倍补偿恳求于法无据。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由于,某市人民医院是非营利性医疗组织,不是消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其向社会供给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效劳,不是商业效劳,医疗效劳合同纠纷不适用《花费者权益维护法》。

《》第二条规则:花费者为日子花费需求采购、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效劳,其权益受法律维护、第三条规则:经营者为花费者供给其出产、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效劳,应当恪守本法。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花费者权益维护法的起点和着要点在于通过标准经营者的做法,维护花费者在采购、运用产品和承受效劳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该法中所指的效劳,是经营者为获取经济利益而供给的商业性效劳。

本案中,人民医院的性质,是不是属经营者,是决议是不是运用花费者权益维护法的要害。

从该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显现,人民医院归于非营利性医疗组织。

即人民医院不是以营利为意图的组织,不归于经营者,人民医院向社会公众供给的是公众医疗效劳,而不是商业效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该法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广告等。

下面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品质量的适用范围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该法律规定,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任何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

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质量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等各个领域。

二、服务质量的适用范围在现代社会,服务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服务质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无论是在餐饮、旅游、医疗、教育还是其他服务领域,经营者都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价格的适用范围价格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因素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价格也有明确的规定。

该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各种手段提高价格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房屋租赁等各个领域的价格合理性。

四、广告的适用范围广告作为一种宣传手段,对于消费者的决策起着重要的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广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和质量。

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是被法律严禁的。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时,遇到与广告不符的情况,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方面的适用范围除了上述几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其他各种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禁止遣返未履行合同的游客、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串标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时,只要遇到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都可以依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 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 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 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 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 赔偿。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 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医患纠纷是否适用《消法》
2003年9月21日早上6时许,江西省分宜县居民杨来英 到分宜县中医院妇产科分娩。
杨来英在分娩的过程中,由于胎儿巨大,双肩娩出困难, 在医生采取压头娩出右肩后,杨来英才得以于同日7 时许生下女儿黄某(体重4.1公斤),但新生儿出现 右手骨折,右臂丛神经损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 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针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九 条第一次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结束了长期困扰 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的商品欺诈等纠纷如何处理的争 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做到法制统一适用。
一审判决,一是法庭对原告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二是法庭采纳被告自愿赔付1000元给原告的意见。
全国首例适用《消法》审理的旅游交通事 故索赔案
广东杨雪颖等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团,旅游途中旅行社租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杨 雪颖等游客没有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进行理赔,而是要求适用《消法》。
房产交易中的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 三人;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017-2019年医疗服务类消费投诉案例精选

2017-2019年医疗服务类消费投诉案例精选

医疗服务类案例 81:擅售药品乱服用伤身担责付代价【案情简介】2016 年10 月20 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何先生在双流区黄甲的某大药房购药,事前明确告知要购买不伤肝伤肾能治疗灰指甲的药物,店内销售人员专门推荐了一款治疗灰指甲药品“盐酸特比萘片”,还特别强调该药不会伤肝伤肾。

于是何先生在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下,一次性购买了三个月服用疗程的该药品。

服用一个月后,何先生身体开始出现变黄的症状,但尚未引起重视,又服用了半个月,身体已出现严重不适,于是何先生到华西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诊断显示为严重肝损伤,随后便在医院进行输血抢救并住院进行了20 多天治疗,出院时医生只是说明肝损伤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需长期保养康复。

对于肝损伤的诱因,何先生认为是服用在该药房购买的“盐酸特比萘片”所导致。

12 月1 日,何先生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双流区消协”)投诉,要求药房承担全部医疗费并赔偿4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双流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查证,一是何先生购买治疗灰指甲的“盐酸特比萘片”药品,是国家处方药物,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而药房两位销售人员并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是该药品说明书上明确注明有对肝损伤的可能性提示,需谨慎使用,而药房工作人员推荐药品时,忽略当事人购药前特别强调需购买不伤肝、不伤肾药品的要求,毫无依据地刻意强调该药不会伤肝肾,甚至让何先生一次性购买了三个月疗程用量的药物;三是何先生随意买药,且在发现身体异常时并没立即停药检查,而是继续服用导致病情加重。

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大药房承担消费者何志成先生的全部医疗费1.6 万元;此外,再一次性赔偿各种伤害损失及补偿2 万元;何先生为未及时停药致使病情加重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2 万元。

双方对此调解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药品不同于饭菜,可以随便买卖,乱吃乱用。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3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3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格式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提供者):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服务提供者提供优质服务。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义务。

二、服务内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描述)。

除前述服务内容外,双方可另行约定其他服务事项。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期限与方式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或其他方式的服务。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甲方应按照约定配合乙方完成服务。

四、价格及支付方式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在收取服务费用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如因甲方原因需要变更服务内容或增加服务项目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五、消费者权益保障1.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导致甲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甲方享有知情权,乙方应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3. 甲方享有选择权,乙方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干扰消费者的选择权。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l 医患 关系 是一种 消费 关系 目前学 术 界对 于 医忠 关系 是 否属 于 消 费关 系 ,
存在 3 种不 同观 点 : 医患 关系 , 是 不是 消费 关系 … 是 ;
消 费关系 ; 不完 全是 消费 关系 , 但具 有一 定程度 消
费 属性 , 应严 格 限制 适用 《 法》 消 。但 以下 事实 我们 不 能回避 :
李 志 强
江 汉大 学卫 生 技 术 学 院 , 汉 ,3 0 6 武 4 0 1
摘要
在 实 践 中 , 患 关 系 已具 备 了 消 费 关 系 的 形 式 特 征 , 医 疗 、 防 、 健 、 复 等 行 为 纳 入 公 民 消 费 范 围 是 未 来 趋 医 把 预 保 康
势 , 将 更 有 利 于保 护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 这
关 键 词 消 费者 权 益 ; 患 关 系 医
中图分类号
Rl7 2R O 9 . ; —5 3
文献标识码

D . .80Y OI 03 7/ XYS 2 1. .2 1 H.000 0 7 2
An An l s so e Ri ht o e to w o h ns a y i f h g sPr t c i n La f r t e Co ume s t r i h n t eApp i a l w f e tn e i a s u e l b eLa o t i g M d c l c S Di p t s
K e r Co s m e iht nditr ssdo t rp t n eai s p y wo ds n u rrg sa n ee t; co ・ ai tr lt e on hi
医患关 系 目前在 法律 上不 是一种 消 费关 系 ,但 在 司法 实践 中, 用 《 运 消费者 权益保 护法》 以下简称 ( 《 消法》 )来 审理 医患纠纷 案件 已是 不争 的事 实 。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途径,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是无条件适用于所有情况,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主体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其中,自然人享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自身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消费场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各类消费场合,包括实体店面购物、电子商务平台购物、线下服务消费等。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益。

同时,在不同的消费场合下,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权和知情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涉及商品购买和服务消费的各类行为。

对于商品购买行为,消费者享有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而与服务相关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医疗、教育等,消费者也享有服务质量和合同履行的权益保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各类消费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违约行为等。

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下进行维权。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投诉、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并不是无条件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存在适用的限制。

例如,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特殊条款,双方达成了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适用。

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涉及商品购买和服务消费的各类场合和行为。

论医患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论医患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论医患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摘要: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

我国不久前刚刚公布并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及之前的相关立法虽已设立惩罚性赔偿,但不能满足现代民事立法的需要。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应在医患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医患纠纷;适用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057-02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

鉴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价值即不可替代的惩罚与预防功能,从当前理论界来看,已有不少学者赞成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仅适用于消费领域和商品房买卖中,不久前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涉及了这一制度,但仍限于产品责任领域,这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应当扩大其适用领域。

从司法实践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侵权行为其实不仅仅发生在产品责任和商品房买卖领域,医疗纠纷领域同样可能发生。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基础首先,“社会本位”价值理念的确立。

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社会化”思潮对传统民法构成了巨大冲击,传统民法经历了从“自由意志”到“社会利益”的变迁,现代民法逐渐以“社会本位”为自己的中心理念。

具体来说,就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不能仅仅只有“补偿”,还应包括“惩罚”与“预防”。

通过给侵权人以惩罚和警诫,给社会上其他的人以警诫,来防止社会上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关注受害人个体的基础上,同时关注消除不法行为给第三人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所在。

惩罚性赔偿功能可以归结为三种:补偿、惩罚和预防。

第一,补偿功能。

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常常是因为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补救的情况下而适用的,可见惩罚性赔偿也具有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补偿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二是在人身伤害赔偿中。

医美推销服务合同模板范本

医美推销服务合同模板范本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医疗机构):【甲方名称】乙方(消费者):【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乙方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面部轮廓整形、皮肤美容、注射美容、激光治疗、口腔美容等服务。

1.2 乙方自愿选择甲方的【服务项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元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发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开具合法税务发票。

第三条服务时间3.1 双方约定服务的开始时间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结束时间】。

3.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如甲方原因导致服务时间延误,甲方应按照延误时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延误时间×日违约金(日违约金为服务费用的1%)。

第四条甲方义务4.1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乙方需求。

4.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4.3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个人信息。

4.4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时间】内为乙方安排咨询服务,解答乙方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疑问。

第五条乙方义务5.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用。

5.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其健康状况,如乙方隐瞒病情,导致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3 乙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时间】内接受甲方的咨询服务,并按照甲方的建议进行治疗。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未支付服务费用×日违约金(日违约金为服务费用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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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医疗服务合同

纷吗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医院属非营利性机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疗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的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赞同第二种意见,但认为应根据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不同性质来确定现时中发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已经有很多家医院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近几年出现的民营医院多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医疗机构就分为两种,即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

就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提供医疗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

那么,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财政、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则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部分药品,患者接受医院的治疗并支付相应对价,这种关系与我们日常生活中从商店买日常消费品并没有质的区别。

因此,应当将医疗行为归入消费行为。

患者应该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消费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等合法权益。

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来看,医疗服务也是基本生活需要不可或缺的部分,患者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医疗服务和医院提供的药品,与医疗机构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关系,而且,由于患者医疗知识的欠缺,对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价格的选择,都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完善或者说存在瑕疵,患者也常常不敢提出质疑。

而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人体器官、组织一旦遭到破坏便很难弥补,因此,就必须强化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责任,以保证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因此,面对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应允许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约束,如应该明确患者作为消费者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权、索赔权等。

而患者作为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也可以寻求消协等消费者团体的保护,以更好地保护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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