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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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2016年个体工商户怎么纳税
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问题。以北京为例:
(一)在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需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公章、财务章印模;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局以正式通知明确前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内市场情况建
立个体工商户税源清册,加强日常管理。
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问题
(一)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核定手续: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征收户纳税核定书;
2.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相关证明材料;
3.市场外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经营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可根据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核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三)市场外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征收;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国家税务局的原核定标准执行。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核定结果填写《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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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沪港通业务
1、营业税:关于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免税项目。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
(2)对内地单位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
2、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1)对于内地投资者
(1)股票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通过沪港通从上市H股、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印花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金融商品转让
1、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提示1】个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纳营业税。(社保基金、QFII也免税)
【提示2】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新增: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提示3】卖出价、买入价均不考虑交易中的税费。
2、企业所得税:依法征收。以下3项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
收入。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3、个人所得税:除股票转让所得其余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法征。
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
1、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
2、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股市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间的股息要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1个月以内)、减按50%(1个月至1年)、减按25%(1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出租住房
1、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以3%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营业税。
2、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
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非营业用房免房产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
征收。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
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有形动产租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
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2、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
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六、以实物投资入股
1、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
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
2、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
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12-31前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售价÷(1+3%)×2%。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
÷(1+17%)×17%。
2、小规模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售价÷(1+3%)×3%。
3、其他个人(非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八、以房地产投资、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