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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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以居养院制的变迁为中心(1)
内容提要:考察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具体情况,就会发现其运营实态处于极其脆弱的状态。
大部分居养院的财政基础极其脆弱,基本上无法提供长期维持居养院所需要的财源。
居养院规模的零散性和财政基础的脆弱性与居养院收容者的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收容者中,确实存在着需要救济的穷民。
但是,除了一些穷民之外,为维持社会治安。
还必须收容无赖之徒。
不少居养院常常以短期的治安维持为目的而运营,从而,呈现出其财政基础也极度脆弱的状况。
正因为居养院制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其盛衰与社会情势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对应关系。
宋代的居养院基本上是因政策的需要而被采用和运营的。
关键词:宋代居养院穷民无赖之徒
序言
在中国历史上从制度上完备社会救济机构是从宋代开始。
宋代以前,虽然也设置过以寺院为中心的贫民收容所等救济机构,但数量不多,而且缺乏持续性。
从宋代开始这种零散状态的社会救济制度迅速得到完备,这与唐宋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变革有着密切的关系。
众所周知,唐代均田制的瓦解、都市的发展、商业交通的发达,导致了小农阶层的分化
和都市市民构成的变化以及人口流动现象的增加。
因此与以前相比,需要社会救济的对象明显地增加了。
但具有讽刺性的是宋代社会救济制度得到完备的时期是恶名昭著的徽宗朝蔡京当权时期。
这个时期,国家政权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减弱,各地出现流民现象,以方腊之乱为主的各种民叛频繁发生。
出现这些混乱状况是国家纪纲松弛、政治腐败的结果。
但相反地,各种社会救济事业作为制度却完备起来。
而且这个时期形成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一直持续到清代,成为后世效法的榜样。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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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梅原郁:《宋代の救济制度—都市の社会史にょせて一》,中村贤二郎编《都市の社会史》,东京,ミネルヴァ书房1983年版,第213页。
居养院是北宋徽宗年间开始施行于全国的救济设施之一,是收容穷民并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费用的机关。
居养院有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破格优待收容者。
例如:在南宋中叶绍兴的地方志中,记录徽宗时期的居养院为“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给居养安济等用度,而兵食顾在其后”
①。
在整个宋代经常发生饥馑,每次发生饥馑时都出现大批的流民,多时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
甚至还发现“路旁散见白骨,每座寺庙里尽堆着尸体”②的记载。
为后世效法的社
会救济设施,不仅仅是居养院。
经宋朝规定并颁布的其他社会救济政策,基本上也与居养院大同小异。
③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有着明显反差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存在,其政治意图是什么?本文拟通过考察居养院制的实态,分析这种制度的意义,从而阐明宋代社会救济制度的性质。
一、居养院的运营实态
南宋肘期继承了从北宋末期蔡京的当权时期开始在各地普及的居养院制,但国家权力机关对居养院制的关心及其运营实态和北宋末期相比有了显著的变化。
为了了解南宋时期居养院制的实施状况及其性质,首先在现存的资料中考察有关南宋时期设立在各地的穷民收养机关的规模。
表1中尽可能收录了能够反映南宋时期居养院制的实施情况的现存资料。
如表中所示,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根据不同的地域其名称也有所不同。
大体上养济院的名称占主流,但有些地方仍存在或使用了北宋末期以来的居养院、实济院、广惠坊、利济院等名称。
收养所的名称虽然由于地域的不同存在一些偏差,但总体上,以府州为单位,每府州以设置一个穷民收养所为原则。
根据现存的宋代地方志的记载,几乎无例外地每个府州设立了一个穷民收养所。
④————————————
①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一三《漏泽园》,《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②又如,苏辙指出:“京城四门外,所在白骨如麻。
”徽宗崇宁三年,中书建议设置漏泽园时说:“州县有贫无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伤侧。
昨元丰中,神宗皇帝尝诏,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
”这种情况在社会比较稳定的孝宗淳熙年间也一样。
如扬州知县郑兴裔指出:“臣莅任广陵,按行部曲,四望积骸蔽野。
访之土人,辄云,或毙锋镝,或死饥寒,无主收埋,经年暴露,间有贫不能葬者,亦复委诸草莽。
”
③前面论述的社会救济制度的两个范畴中,除了与农村及农业状况相对应的机构外,作为宋徽宗年间确立的社会救济设施,还有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举子仓、慈幼局等。
除了在本文中涉及到的居养院外,还有数篇中国及日本学者对其他诸机关的研究论文,其中,梅原郁《宋代の救济制度—都市の社会史にょせて一》;王德毅《宋代灾荒的救济政策》;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最有参考价值。
④与此相反,如“庐陵八邑,其七皆有居养院,吉水独无之”,也有每县都设置穷民收养所的事例。
但据笔者调查,不是以府州为单位,而是按县别设置居养院的事例,只有在临安府管内的6个县中3个县各设有养济院的事例和吉州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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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恩惠·居养院养济院漏
泽园等杂录》,宁宗嘉泰元年三月十一日。
②刘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养院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实济院》,《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④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实济院》。
⑤程珌:《浊水集》卷七《吉水县创建居养院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同治《苏州府志》卷二二《公署二·广惠坊》。
⑦谈錀:《嘉泰吴兴志》卷八《义仓》,《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⑧罗濬:《宝庆四明志》卷三《养济院》,《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⑨吴潛:《许国公奏议》卷四《奏创养济院以存养鳏寡孤独之民》,丛书集成初编本。
⑩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吴滑:《履斋遗稿》卷三《养济院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⑾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五《养济院》,《宋元地方志从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⑿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四五《泸州社仓养济院义冢记》,《四部丛刊》初编本。
如表1所示,值得注意的是穷民收养设施的规模之小,在每府州设立一处的居养院或养济院,大部分只能收容数百名穷民。
在江南东路建康府,把养济院和利济院合起来共收容1100名穷民,但这是特殊的事例,湖州等地域的定员不过是40名。
据徽宗崇宁二年的统计,这个时期长江以南地域的府州人口大部分已经超过了10万户①。
苏州等地域的人口甚至达到43万户②。
假设每户人口为5人,那么,北宋末期每府州的人口达到50万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0万。
在这个地域却只设立了一处穷民收养设施,而且其收容的人口只有100名左右。
南宋时期居养院的收容人员与都市居住人口相比,其规模之小就更为明显了。
就表1中收容人员最多的建康府的人口,南宋中叶的叶梦得指出:“建康承平时,民之籍于坊郭,以口计者十七万有奇,流寓商贩游手往来不绝。
”③在人口数达到17万多的建康府,其收容设施只能容纳1100名的穷民。
不过,如下面所述,有的时候这种收容设施也往往在很长一段期间被废止而不能正常运行。
建康府的养济院,虽然极其例外地收容1000名以上的穷民,但与全体都市人口相比,其比重仍然很少。
还有在上面的表中作为以州为单位的收养设施,规模最小的湖州的都市人口也达到6万余名。
④
与这种规模的都市人口数相比,只能收养40余名穷民的收容设施所具有的局限性就可想而知了,其实效性是极其有限的。
南宋时期的穷民收养设施与整个都市发达状况或都市人口数相比,不过是形式上的设施罢了。
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的零散性在其财政状况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表2反映出其财政基础。
如表2所示,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大部分拥有土地或确保一定规模的独立财源。
南宋时期确保财源的居养院,与北宋时期依赖国家直接支援的居养院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蔡京当权时期,国家政权对居养院提供户绝财产,还规定不足时以常平米的利息给以补充。
与北宋时期完全依赖国家权力的居养院相反,南宋时期居养院的财政状况转变为由地方单位独自确保财源的形态。
如果只看表2,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好像在财政上处于比较充足的状态。
因为不管什么样的形态,所有的居养院都确保运营所需的财政预算。
但要注意的是表中所显示的南宋时期居养院的财政状况,是在开设居养院初期或居养院的运营状况最良好的时期,即居养院的财政在制度上得到完备时期的记述。
在南宋时期反映穷民收养设施运营情况的现存资料中,大部分是关于重修居养院过程的记录或创建及重修居养院时期编纂的地方志记录,上面所列资料也是同一性质。
所以,不能把这种资料所反映的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政状况,视
为普遍现象加以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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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照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2—160页。
②范成大:《吴郡志》卷一《户口税租》,《宋元地方志丛书》,台北大化书局本。
③叶梦得:《建康集》卷四《建康掩骼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湖州的州治乌程县在元代至元二十七年左右,其人口达到68000余户。
相反,湖州全体人口从南宋淳熙九年的204594户到至元二十七年增加了16%左右,达到236577户。
根据这个增加率推算,南宋年间乌程县户数约达到59000余户。
但据斯波义信的研究,南宋时期州治所在县的都市居住民数量相当于整个县人口的十分之二。
因此一般根据宋代的每户人口为5口的推算方法,算出南宋时期湖州的都市居住人口约60000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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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恩惠·居养院养济院漏泽园等杂录》,宁宗嘉泰元年三月十一日。
②刘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养院记》。
③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实济院》。
④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养济院》《实济院》。
⑤程珌:《沾水集》卷七《吉水县创建居养院记》。
⑥谈錀:《嘉泰吴兴志》卷八《义仓》。
⑦罗濬:《宝庆四明志》卷三《养济院》。
⑧吴潛:《许国公奏议》卷四《奏创养济院以存养鳏寡孤独之民》。
⑨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吴潛:《履斋遗稿》卷三《养济院记》。
⑩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五《养济院》。
⑾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九《江西运司养济院记》,《四部丛刊》初编本。
⑿表中⑨的记录,庆元府广惠院的推定值是根据大人一天两升米、小儿为大人的一半的规定推算出的结果,其他的推定值是根据北宋末年的乞丐法所规定的大人一天1升米、小儿为大人的一半这一基准所算出的额数。
如上表所示,南宋时代各地的穷民收养设施,只有在其创建当初或刚重修时期维持着比较充足的财政状态。
但居养院的财政状况并没有持续地维持下去,到后期大部分居养院的财源迅速恶化。
例如:宁宗开禧年间在临安府昌化县,曾以官员为中心设置穷民收养设施并购置田地,但时间不久“养济田十失其八,居养田十失其三”①。
这一事例反映了
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源恶化的情形。
穷民收养设施的兴废与地方官的热情有着直接的关系,当对穷民收养设施具有热情的官员离任的时候,其财源则迅速地被侵占或掠夺。
这种事例在建康也出现过。
建康的实济院自理宗端平年间开始,以转运司为中心筹备了10万贯的财源,但没过多久因运营不善而倒闭了。
②程珌接到在江南西路吉州吉水县创建居养院的消息后指出:“州县间,惠利之事,不难于为而难于久。
往往为者代去,来者不孠,则一切影灭矣。
”③这正反映了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在财政上处于极其脆弱的状态。
南宋时期居养院财政的脆弱性,还反映在开设或刚重修时筹集财源的过程中。
南宋时期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源与北宋末期蔡京当权时期不同,采取由地方单位筹备财源的形态。
南宋时期的居养院,因为开始就没有得到国家的支援,而由地方独自开设,所以其财政也是被地方官个人的力量所左右。
如表2所示,由于地域的不同,居养院的财源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上述情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的。
在开设或重修居养院的时候,主管这一事物的地方官首先使用常平仓米等地方官衙的基金或地方预算,然后使用其管辖地域内的户绝田产。
在表2中的建康府和吉水县,还有用地方预算重修居养院设施的真州和庆元府,都是这种情形。
④但由地方政府用公款提供预算的情形比较少见,而一
般采取通过地方实力人物的捐款筹备基金的方式。
在庆元府广惠院相关记事中所指出的筹建收养设施“君子其相与附益之”⑤。
正说明这种情形。
在表2中记载的四处拥有田地的居养院中,除了隆兴府外,其余三处居养院都是筹备基金购入田地,这说明这些地域通过捐款确保了财源。
但在收养设施的开设或重修初期,居养院的创修者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法确保财源,则从最初的阶段开始便要承受很大的困难。
有时地方官本人拿出个人的经费来补充财政不足。
例如:在筹建隆兴府养济院时,从筹备到实际开设,不少地方官捐出数量庞大的私人钱财,对养济院的设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也采用了许多其他方法。
浙东的庆元府于理宗末年开设广惠院时,因府衙的财政不足,从城邑民那里根据田地的多寡增输了附加税。
⑥在建康开设只能收容100名穷民的实济院时,因财源不足,借用地方官——————————————————
①潛说友:《咸淳临安志》卷八八《养济院》。
②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实济院》。
③程珌:《沾水集》卷七《吉水县创建居养院记》。
④没有列在表2中,南宋初年绍兴年间在临安府设置的养济院也用了常平仓基金。
见潛说友的《咸淳临安志》卷八八《养济院》。
⑤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
⑥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卷四《广惠院》。
主管下的官钱40万贯,以它的利息29000贯充作财政基础。
①有时无论通过什么方法也筹集不上运营收养设施所必要的财源,所以虽然勉强重修了设施,但很难运营下去的事例也是存在的。
真州就是这种情形。
因为在没有国家正式支援的状况下,只能靠地方官个人的活动能力确保居养院的财源,所以从筹备财源开始,便出现了很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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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实济院》。
二、穷民收养设施中被收容者的性质
宋代穷民收养设施所收容的对象或者说其中的被收容者是些什么人?据现存的官方资料和一些士大夫们的记录,都认为是穷民。
即所收容的人是“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
②,或“孤老残疾不出外乞食之人”③,或“老疾无告者”
④等。
在北宋中叶以后政府持续下达的诏令中,多次强调了救济这些人的必要性,同时督促和奖励政府官员制定并实施收养这些穷民的政策。
居养院所收容的大多数人是制度上规定的无依无靠之穷民,这是毫无疑问的。
在当时的诏令中,居养院中的被收容者由穷民构成的事例很多。
例如,在南宋初期的高宗绍兴元年,浙江的绍兴府奏请:
绍兴府街市乞丐稍多,被旨令依去年例日下赈济。
今乞
委都监抄劄五厢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仍差本府医官二员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汤药,照管粥食。
将病患人拘籍,累及一千人已上,至来年三月一日,死不及二分,给度牒一道,及五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钱五十贯。
⑤
绍兴初年为南宋继续受金国军事威胁的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金国几乎每年南下进行掠夺,大量的华北民众举家南迁,甚至在浙西一带也出现了大量的迁移者。
⑥由于北方人口的南下,大量的移民流入浙东的绍兴府,其中需要救济的病人数量上升。
从上面奏请中看出,养济院收容这种病人,并给予治疗。
这种养济院及收容者,毫无疑问是制度上规定的救济设施及救济对象。
除此之外,很多资料证明还有不少收容无依无靠之穷民的居养院。
⑦
但在记录宋代居养院实际状况的史料中,也有不少显示其收容者不只是制度上规定的救济对象的事例。
下面的资料就反映了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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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一。
④刘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养院记》。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八。
⑥关于南宋建立期的人口移动情况及其方向,张家驹
在《两宋经济重心的南移》中有详述。
⑦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恩惠》中记述了这种性质的几个事例。
对高龄老人的优待规定,在发生灾害时对孤儿的收养命令,南宋初期多次下达的延长冬季穷民收养时间的措置等都是很好的例证。
1.闻诸县奉行太过,甚者至于设供张备酒馔。
①
2.有司不明先帝之法,奉行失当。
如给衣被器用,专雇乳母及女使之类,皆资给过厚,常平所入殆不能支。
天下穷民,饱食暖衣,犹有余峙,而使军旅之士,廪食不继,或致逋逃四方,非所以为政之道。
②
3.初遇寒,惟给纸衣及薪。
久之,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
有司先给居养安济等用度,而兵食顾在其后。
③4.居养院人有与编民及卒伍讼,虽理曲皆得直去,人甚苦之。
④
上述资料中所出现的居养院中的收容者并不是社会救济政策之对象。
在前面探讨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财政状况时,考察过其财政基础的薄弱情形。
在刚设立或重修居养院时,因不能确保所需财政预算,曾采取过各种非常措施,甚至还有不具备任何财源的情形。
在上面的引文中出现的被收容者,尽管在薄弱的财政状态下,有的得到酒馔供给;有的得到丰足有余的衣食;有的得到金漆什器和毡帛寝具等供
给,他们都得到了能够过豪华奢侈生活的保障。
很显然,考察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诸般状况时,不能把上述事例中的被收容者视为无依无靠的穷民。
可以肯定这些受到优待的被收容者不是穷民,而是因某种原因在政策上得到照顾的对象。
事例4反映了居养院中的被收容者们在政治社会上的地位或在政策上应予以照顾的必要性。
他们与一般民众或士兵相讼时也会胜诉,这一事实反映出这些被收容者对地方官衙具有比较重要的影响力。
由此可见,在宋代穷民收养设施中收容了不少非穷民身份的人,他们与一般穷民不同,受到比较高的待遇。
那么,不是穷民却被收容在居养院而且受到厚待的收容者到底是哪些人呢?与此相关,在《宋会要辑稿》中,有如下有趣的记载。
1.户部言,乞行下诸路州县,委自守令躬亲措置,责委坊正者保抄割贫乏乞丐姓名,尽数收养,不管漏落。
仍立赏出榜,诸色人陈告,诡名冒请及减剋作弊之人,断罪追赏施行,令常平司常切觉察。
⑤
2.临安府每岁收养饥冻贫乏老弱残疾不能自存乞丐之人,凡用钱米,近十佘万,不为不多矣。
可谓仁政之所先也,倘官吏失于措画,则宜收而弃,以壮为弱。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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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三。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六。
③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一三《漏泽园》。
④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一三《漏泽园》。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四五。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四四。
3.鳏寡孤独,古之穷民。
生者养之,病者药之,死者葬之,惠亦厚矣。
比年有司观望,殊失本指,至或置蚊帐给酒肉食祭醮加赠典,日用既广,糜费无艺。
少且壮者,游惰无图,廪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
①
资料1清楚地显示出南宋绍兴二十七年各地居养院中产生了不少弊端:遗漏该收容的穷民而发生了许多“诡名冒请”的事。
所谓“诡名冒请”的内涵是,与同一时期资料2结合起来判断,就反映出由于地方官的监督不力乃至默认,不少强壮者也被收容在居养院。
资料2表明,此时,不少的财源被投入居养院,这就存在着不把这批财源用于救济真正的穷民而支援给强壮者的可能性。
资料3清楚地表现出居养院艰难运营的后果如何,从其内容看,一般的穷民收养设施禁止提供蚊帐或酒肉。
但在宋代的居养院中,存在不少违反规定厚待收容者以保障生活的事例。
而且,其厚待的对象也包括身体强壮的人。
收容年轻强壮的人本身违背了资料2中记录的收容“不能自存者”的居养院制的运营原则。
资料3的记
述反映了宋代居养院对被收容者的优待与违背规定的收容对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这样的结构下,如资料3所说,在宋代的居养院收容了一些“游惰无图”之人,即无业游民和无赖之徒。
如上所述,在宋代穷民收养设施的收容者中,存在着与居养院原来的规定相反,身体强壮而得到生活保障的集团。
而且这种规定之外的被收容者并不是救济的对象——穷民,反而是对地方官衙有相当影响力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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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三至一三四。
三、居养院的盛衰和国家权力
经北宋哲宗朝和徽宗朝得到扩充的穷民收养制度,直到南宋灭亡为止继续维持着其基本宗旨。
但如前所述,也发生了一些制度上的变化及其名称因不同地域或不同时期有所不同等现象。
本章以南宋时期为中心,考察居养院制的实施情况,并对宋代穷民收养制度的性质及与此相关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态度进行探讨。
在宋代居养院的实施过程中,最明显的特点之一,就是其设立及废止的频繁性。
宋代的居养院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进行救济活动的事例极其少见。
②这种穷民收养设施在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极其短暂,所以在同一地域里也频繁发生居养院的设立、废止现象。
例如:设在淮南东路的真州居养。